税总发[20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发文时间:2016-01-05
文号:税总发[2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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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4年和2015年,税务总局分别以“提速”和“规范”为主题连续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加快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税务总局决定,2016年以“改革·合作”为主题,继续开展“春风行动”,打造“提速篇”“规范篇”“改革·合作篇”三部曲,让“春风行动”品牌更加响亮,让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认识深入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

  (一)进一步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是全面贯彻落实《改革方案》的重要抓手。《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推动服务深度融合,创新纳税服务机制,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就是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更高举起“改革旗帜”,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更多采取实实在在的措施,拓展税收服务新领域,打造便捷办税新品牌,建设电子税务新生态,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层次地服务纳税人。

  (二)进一步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是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落实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便民办税要求,关键在于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进一步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就是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更高举起“服务旗帜”,以纳税人为中心,以合理需求为指引,重点解决纳税人最不满意、反映最多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让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

  (三)进一步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是促进税收规范落地的有效手段。推行税收规范是近两年“春风行动”的重要成果,也是税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进一步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就是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更高举起“规范旗帜”,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统一业务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国税、地税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个尺度,让税收工作全面迈入规范化、标准化时代。

  二、总体目标和整体安排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改革方案》,以“改革·合作”为主题,推动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实现线上线下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让纳税人享受更快捷、更经济、更规范的服务,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满意度、遵从度。

  (二)整体安排

  在时间安排上,把握“长流水、不断线、打连发、呈递进”的工作节奏,围绕服务中心工作,以制定实施国税、地税合作规范2.0版为2016年度“春风行动”的“第一声春雷”,分阶段持续性推进;在行动内容上,以深化国税、地税合作为主线,以聚焦解决纳税人关心关注的问题为重点,围绕提高办税效率、便利发票领用、创响服务品牌、服务国家战略推进服务深度融合,围绕明晰执法责任、规范进户执法、增进纳税信用推进执法适度整合,围绕拓宽信息查询、实现信息共享、共建电子税务局推进信息高度聚合,推出10类31项便民措施。

  三、行动内容

  (一)服务深度融合

  包括提高办税效率、便利发票领用、创响服务品牌、服务国家战略4类20项措施。

  1.提高办税效率

  (1)落实国税、地税合作规范。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细化实施方案,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规范(2.0版)》有效落地,进一步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办税“多头跑”、执法“多头查”、资料“多头报”、政策“多口径”等问题。

  (2)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简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3)国税、地税业务一厅办理。深度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资源,推行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服务模式,逐步使现有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成为联合对外提供办税服务的场所。

  (4)二维码一次性告知。落实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制度,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规范为基础,实现纳税人基础办税流程、报送资料、办理时限等一次性电子化告知。

  (5)免费提供申报软件。税务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或自行开发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申报软件并确保其基本申报功能。在此基础上,公布税务系统核心征管软件接口标准,供第三方服务商或纳税人用以开发申报软件。第三方服务商为纳税人提供的收费软件,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

  (6)办税事项全省通办。在同城通办的基础上,推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发放涉税表证单书、受理纳税咨询等业务全省范围内通办。

  (7)缩短办税时间。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纳税次数,实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推行办税双向预约,纳税人通过移动平台、网络等方式向办税服务厅预约办理涉税事项,税务机关主动预约纳税人实行错峰办税。通过调配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办税服务厅等一线窗口人力资源。

  (8)完善首问责任等制度。以“内容明确、职责清晰、流转高效、取得实效”为目标,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理、延时服务、24小时自助办税5项服务制度。

  (9)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细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办法及流程,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0)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按照简政放权、便民利民原则,制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取消或降低原有限制条件,简化办理手续,明确办理时限,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应权利,更好地发挥社会涉税专业服务组织作用。

  2.便利发票领用

  (11)创新发票领用形式。提供发票网上申请服务,税务机关引入现代物流服务配送纸质发票,让纳税人可足不出户领用发票。

  (12)推行发票掌上开具。针对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纳税人,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让纳税人使用手机等掌上设备随时随地开具增值税发票。

  (13)发票验旧信息自动上传。改革增值税发票验旧方式,通过网络自动生成发票验旧信息传递至税务机关,减少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前台工作压力。

  (14)全面推行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实现所有增值税发票的网络化运行。

  3.创响服务品牌

  (15)提升热线咨询水平。增设国家税务总局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合理调整热线线路,增设中心座席,规范知识库运维模式,扩大知识库应用范围,提升12366热线接通率和答复准确率。

  (16)打造综合纳服平台。在改造升级12366热线系统的同时,开发手机APP办税系统,将12366建成集纳税咨询、税法宣传、办税服务、投诉受理、需求管理、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六项功能于一体、热线网线无线“三线”互通的“六能”型综合纳税服务平台。

  4.服务国家战略

  (17)服务区域发展战略。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完善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服务措施;优化促进长江经济带建设的服务措施;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服务措施。

  (18)服务“一带一路”战略。推进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结合相关国家对外投资税收服务管理经验,形成完善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的税收措施。积极推动利用税收征管论坛(FTA)宣传“一带一路”战略,倡导和推进国际税收合作。

  (19)服务企业“走出去”。开展以“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维护企业税收权益”为主题的税收协定宣讲活动,帮助“走出去”企业了解和用好税收协定,加大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税收政策咨询,帮助解决境外涉税争端的力度。

  (20)服务开放型经济新格局。适应我国成为资本净输出国的发展趋势,实施对外付汇税务管理改革,创新管理方式,简化办税流程,便利对外付汇,方便跨境资本流动,促进对外投资。

  (二)执法适度整合

  包括明晰执法责任、规范进户执法、增进纳税信用3类6项措施。

  5.明晰执法责任

  (21)强化风险管理。对纳税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区分不同风险等级分别进行风险提示、约谈评估等。主动通过短信、微信等及时提醒纳税人在申报、缴税、报告等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开展内控调查和内控测试工作,引导大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控机制;选择内控制度较为完善、税法遵从度较高的大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发布大企业相关行业税收风险管理指引,指导大企业预防税务风险。

  (22)推进权责公开。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纳税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6.规范进户执法

  (23)联合进户稽查。制定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管理办法,联合开展税务稽查,减少进户执法次数,协调解决双方稽查协作中的重大问题。

  (24)统一执法尺度。在落实好《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的基础上,推出《税务稽查工作规范》,全面实施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税务稽查规范化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国税、地税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把尺子。

  7.增进纳税信用

  (25)推进诚信联合激励。将纳税信用与信贷融资挂钩,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信用互认,为信用等级高的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支持,千方百计为企业做好服务,既便利企业融资又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诚信守法者畅通无阻。

  (26)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对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当事人,与相关部门依法联合惩戒,实施禁止高消费、限制融资授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政府性资金支持、阻止出境等措施,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三)信息高度聚合

  包括拓宽信息查询、实现信息共享、共建电子税务局3类5项措施。

  8.拓宽信息查询

  (27)缴税信息可查询。为纳税人提供缴税信息和纳税信用级别信息网上查询等多种查询渠道,方便纳税人查询和打印。

  (28)申办事项可跟踪。为纳税人提供依申请非即办事项和服务投诉事项的办理进度网上查询,将查询业务向移动终端应用、第三方平台上延伸,让纳税人有迹可循、有处可查。

  (29)发票信息可查验。建立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云平台,提供网络、移动应用、微信、短信等多渠道查验服务,让社会公众和广大纳税人随时、随地、随需依法查验发票。

  9.实现信息共享

  (30)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制定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办法。

  10.共建电子税务局

  (31)共建电子税务局。建设融合国税、地税业务,标识统一、流程统一、操作统一的电子税务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形成合力。“春风行动”是落实《改革方案》的“当头炮”,是税务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生动实践,必须持续开展、深入开展。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将其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统分结合,分类推动,充分调动和发挥税务系统上下、内外各方面积极性,确保各项措施按照总体工作部署稳步推进。

  (二)明确分工,狠抓落实。各级税务机关“春风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各级税务机关和机关各部门之间,以及国税、地税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握工作推进节奏,具体协调各项工作开展。各牵头单位要对具体行动任务负责,按照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参与单位、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及时协调处理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细化本地落地方案,确保每项任务有人抓、不落空、见实效。各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查找工作短板,有针对性地解决纳税人关心的“痛点”问题。

  (三)总结成效,注重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各地的工作亮点和经验,定期编发动态,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将工作成果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并按季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办公厅(室)和纳税服务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充实宣传内容,丰富宣传形式,扩大宣传范围,形成宣传声势,开展连续性、递进式宣传,务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加强督查,量化考核。“春风行动”实施情况要纳入绩效考核系统进行量化考核。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要开展不定期抽查,督导“春风行动”各项措施的落实。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税务总局将根据“春风行动”进展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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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