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16-02-28
文号:税总发[20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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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要求,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推动实现税收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创新税收管理方式,增强税收管理效能,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依法行政,推进事中事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科学高效。运用现代管理理念、方式和手段,优化征管资源配置,提高税收管理效能。

  3.权责明确。厘清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还权明责于纳税人,促进税法遵从。

  4.统筹协调。加强国税局与地税局、各级税务机关及其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5.社会共治。推进社会综合治税,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税收治理格局。

  (三)目标任务

  继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强化纳税人自主申报,完善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推动社会共管共治。 

  二、具体措施

  (一)提高制度质量,利于理解遵从

  1.增强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协调性。把法治理念落实到税收政策的立、改、废、释之中,建立规范化、程序化政策动态调整长效机制,完善政策解读机制,建立税收政策确定性管理制度,切实增强税收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健全政策协调机制,增强同一税种政策调整的前后衔接,增强不同税种政策调整的相互协调,以利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准确理解、正确适用。

  2.增强管理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准确界定税务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对纳税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跟踪评估已经取消或者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管理措施的执行效果;根据后续管理工作需要,完善和细化相关管理措施,增强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定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并同步修订相关业务规范、修改表证单书和升级征管信息系统,增强文件依据、业务规范、表证单书、信息系统的协同性、一致性。

  3.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完善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和机制,防止政策和措施部门化倾向。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落实向基层税务机关征询意见机制,建立税收制度建设基层联系点制度。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异议处理制度、有效期制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税务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同时,明确相应业务规范、表证单书。 

(二)加强服务引导,明确纳税人权责

  4.优化纳税服务。创新纳税服务方式,丰富纳税服务举措,开展针对性纳税辅导,提供权威专业纳税咨询,提高纳税人自主办税能力,引导纳税人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5.强化申报管理。根据后续管理工作需要,调整、优化纳税申报表,明确纳税人报送资料要求。加强税收征管基础信息与申报信息的分析比对。探索办税人员身份确认制度,强化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6.规范备案管理。制定减免税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备案形式,明确备案程序和监督管理措施,明确备案的相关法律责任,增强备案管理刚性。探索备查管理,对资料复杂、无法通过案头审核进行有效监管的事项,由纳税人保存相关备查资料。探索并逐步推广网上备案。

  (三)实施有效监管,提高管理效能

  7.推进大数据应用。统一数据采集标准,健全数据采集规范。拓宽数据采集范围和渠道,完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整合第三方涉税信息和互联网涉税信息。深化数据分析,提高“互联网+税务”时代运用大数据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能力。

  8.加强风险管理。落实风险管理扎口统筹制度。加强税收风险规律研究,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特征库及分析识别模型。根据风险识别结果,按照风险管理流程,采取风险提醒、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等方式进行差别化应对,有效实施风险管理。

  9.加强发票管理。逐步推行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升级版系统,实现所有发票网络化运行,推行发票电子底账。构建发票信息综合分析利用平台。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发票印制、领用、开具等环节管理。强化发票日常核查。

  10.加强税务稽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增强稽查精准性、震慑力。加强税警协作,健全税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打击税收犯罪活动。

  (四)完善社会监督,促进共管共治

  11.推进信用管理。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加强协同监管并对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12.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作用。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的资源优势,鼓励和引导纳税人使用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提供的涉税服务,并加强监管、规范涉税服务活动。

  13.引导公众监督。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依法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畅通公众投诉举报通道。曝光税收违法典型案件,落实欠税公告,强化舆论监督。 

  三、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

  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是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任务,是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税收治理体系、提升税收治理能力的有效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将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税务总局的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做好事中事后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相关业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具体组织、实施和推进事中事后管理工作,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对共性管理事项探索联合制定制度措施。

  (三)明确工作职责

  税务总局负责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制定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指导意见,健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措施;省税务局负责安排部署和组织推进,并结合实际细化管理措施,跟踪评估执行效果,完善制度办法,对税务总局制定的管理措施提出改进建议;市县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反馈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相关管理措施的实施效果,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四)狠抓任务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分解落实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事中事后管理工作措施的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书,综合运用督查督办、执法督察、绩效管理等方法,强化对事中事后管理工作跟踪问效和监督问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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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