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多重挑战,城市燃气企业如何转型
发文时间:2020-07-10
作者:安永EY
来源:安永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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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未来中国天然气市场将形成“X+1+X”的格局,上游将逐渐形成整体垄断背景下的局部多元化竞争,中游管网独立,下游城市燃气企业“划城而治”。对于下游城市燃气企业而言,上游三桶油向下游延展,而本身又面临“划城而治”带来的增长瓶颈。面对不断变化的外部形势,一些城市燃气企业已经开始乘势而为,谋求转型发展,在危机中孕育新机。


  城市燃气企业面临的挑战


  随着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我国天然气产业链加速重构,处于产业链下游的城市燃气企业受到巨大冲击,加之疫情也对全球天然气市场造成了较大影响,城市燃气企业正面临着多重因素急剧变化的外部环境。城市燃气企业目前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


  挑战一


  虽然国家鼓励上游气源供应多样化,但仍存在垄断性和不确定性,城市燃气企业持续面临气源供应不稳定压力。


  上下游市场地位悬殊,气源端量、价无法保障。现阶段我国上游气源仍然由“三桶油”垄断,手握资源的上游供气企业拥有绝对话语权,下游各自为营、竞争激烈的城市燃气企业长期处于弱势地位,上下游企业的市场地位存在较大差距,气源供应存在不确定性,量和价两方面均无法得到保障,城市燃气企业未来短期内仍将持续面临旺季的气源不稳定压力。


  为保障气源供应,有效规避依赖单一气源可能带来的风险,丰富供气来源、优化气源结构成为城市燃气企业的迫切需求。目前,城市燃气企业已经采取了一些举措,例如向海外寻求低价气源,进口LNG作为城市燃气调峰与应急储备的补充气源。


  随着上游环节放开和国家管网公司的成立,未来气源供应模式将发生改变,对城市燃气企业的运营机制和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挑战二


  城市燃气企业自身区域市场增长面临“天花板”,而其它优质市场已经被占有,拓展难度大。


  从城市燃气企业区域覆盖情况来看,截至2019年底,在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被四家以上全国性城市燃气企业覆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已达到24个1。


  在全国数千家城市燃气企业对终端市场的“争夺战”不断升级的局面下,对地方性城市燃气企业而言,其自身市场增长面临“天花板”,如要向其他区域扩展,则面临优质市场已经被全国性燃气公司占有、瓜分的局面。以北京和上海为例,北京燃气天然气供应量占北京市场份额的95%左右2,上海燃气天然气供应量占上海市场份额的90%以上3,经营区域内的市场增长潜力已经无法再有很大增长。从用气量和气化率来看,从省会城市及直辖市、重点地级市、县城到大工业园区,基本已被各大城市燃气企业瓜分完毕,只剩下乡镇等少量空白市场。全国性城市燃气企业在加快区域市场拓展的步伐,但也面临优质市场几近饱和的问题。


  随着2017年“煤改气”加速,全国性龙头城市燃气企业不断抢占经营区内空白市场,逐步向三四线城市拓展,燃气行业“跑马圈地”的时代可以说已经宣告结束,城燃龙头进一步拓展区域市场的难度较大。同时,上游供气企业也开始凭借资源优势加速布局下游业务,城燃行业竞争日趋激烈。


  挑战三


  国家出台政策下调接驳费,城市燃气企业收入和毛利均受到挤压,亟需进行业务结构调整。


  长期以来,燃气接驳费/工程安装费是城市燃气企业除燃气销售收入以外的第二大收入来源,接驳业务毛利率一般高于燃气销售,是城市燃气企业重要的利润组成部分。国家发改委于2019年6月发布《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原则上将成本利润率控制在10%以内,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


  从城燃龙头企业接驳业务变化来看,中国燃气的居民户均接驳费用在行业中一直处于偏低水平,因此下调幅度较小,并且由于近年来大力扩张接驳类业务尤其是乡镇煤改气业务,接驳业务收入及利润占比逆势上行。


  除中国燃气以外,其他城燃龙头企业的居民户均接驳费用均有所下调,其接驳业务收入占比和利润占比均呈下降趋势,企业盈利能力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这意味着城市燃气企业开始进入业务结构优化调整阶段。在传统售气和接驳业务之外,城市燃气企业需要拓展能够支撑整体毛利率的其他业务,平滑接驳费下调带来的盈利波动。


  挑战四


  天然气大用户直供放开,上游企业为工业客户提供直供服务,城市燃气企业的业务将受到巨大冲击,同时也对其供气稳定性带来影响。


  2017年《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再次强调“用户可自主选择资源方和供气路径,减少供气层级,降低用气成本”,成为大用户直供的标志性政策。


  虽然存在直供政策与城市燃气企业特许经营权相冲突等争议,但在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大环境下,降低天然气产业链各环节的供气成本是扩大天然气利用的途径之一,而大用户直供则成为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的新动力。随着各地相关实施办法的落地,预计未来大用户直供规模将逐步扩大,城市燃气企业不得不面对与上游供气企业的直接竞争。城市燃气企业工业售气量占比普遍超过50%,上游大用户直供将对其运营造成冲击。


  挑战五


  产业链利益分配机制不顺,叠加消费需求放缓,为城市燃气企业带来双重压力。


  我国天然气产业链中存在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分配矛盾:上游供气企业投资规模和经营风险最大,但获得的投资回报率偏低,长期面临亏损;而下游城市燃气企业多为上市公司,收入与利润逐年增长,被指享受超额利润。矛盾背后的原因在于尚未形成合理完善的价格机制,“计划”与“市场”交织,造成上下游的价格传导极不顺畅。


  与此同时,新冠疫情对我国经济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为应对疫情,各地政府相继推出扶持政策以减轻企业用气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要求城市燃气企业有针对性地实施降低气价、延后缴费等优惠政策,对城市燃气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实质性的影响。


  城市燃气企业未来前景


  面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城市燃气企业需要以“识危见机”的思维应对新挑战,一些城市燃气企业已经开始乘势而为,谋求转型发展。未来城市燃气企业的发展方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全球天然气价格持续走低的环境下,有条件的城市燃气企业已经通过进口LNG保障气源供应,降低气源成本,但在采购进口LNG的同时需要考虑外输管线问题,并注意规避采购风险。


  受新冠疫情和全球经济低迷的影响,全球能源需求显著下降,国际原油价格大幅下跌,带动LNG现货价格持续下探,进口LNG的经济性优势凸显,低价红利之下,近期市场对LNG的需求骤增。LNG现货价格的持续走低为城市燃气企业提高LNG进口量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城市燃气企业如果能够优化组合接收站与气源资源,则能在提升气源供应能力的同时降低气源成本,天然气消费量下降和政府要求降低气价等因素带来的盈利压力将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解。


  但另一方面,需要注意操作层面的两个问题:一是城市燃气企业需要提前考虑外输管线问题,如果LNG的通道无法打通,即使掌握低价气源,也难以充分发挥接收站的理想作用。二是由于LNG市场价格波动性较大,国际市场上低价气源越来越多,城市燃气企业面临的风险也在增加,如何选择最合适的气源也成为一个问题,需要提升自身在货源、价格、汇率等多方面的风险承受能力。


  2、面对上游大用户直供带来的压力,城市燃气企业应在政策层面发力,并在服务与价格方面形成竞争优势,同时强调对管网运行的安全责任,建立市场壁垒。


  灵活运用政策


  虽然《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明确倡导工业大用户自主选择气源和供气路径,对特许经营权制度形成冲击,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垄断权利仍然受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以及众多省份燃气管理条例或办法的保护。城市燃气企业应在政策层面发力,打好“特许经营权”这张牌,充分发挥垄断优势。


  适当降低终端价格


  上游供气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掌握低价气源,大工业用户之所以会选择上游直供,主要是由于价格因素,尤其是存量用户,对价格更有比较,比增量用户对价格的高低变化更加敏感,因此,城市燃气企业可以考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终端销售价格。城市燃气企业通过进口LNG降低气源采购成本,在某种程度上在价格方面可以与上游供气企业展开竞争,实现“以价换量”。


  提升服务质量


  长久以来,城市燃气企业处于特许经营权的保护之下,在经营区域内缺乏竞争对手,在客户服务方面可能并未产生足够的危机感与竞争意识。从长远发展来看,高质量的服务将是城市燃气企业形成竞争壁垒的举措之一。面对愈发激烈的市场竞争,城市燃气企业需要打破垄断思维,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导向,探索新的服务模式,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赢得大客户信任,建立起自己的竞争优势,阻击上游大客户直供带来的竞争。


  强调安全责任


  目前天然气大用户直供主要有“直供+代输”和“直供+自建”模式,后者由供气方或用气方自建管道,于大用户而言,新建的管道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问题;于城市燃气企业而言,如果把工业大用户从城市管网中剥离出去,管网的平衡可能会被打破,城市燃气企业其他用户的用气峰谷差将进一步扩大。对于大用户或城市燃气企业而言,都不是好的选择,而城市燃气企业更应将此作为上游直供大用户的市场壁垒。


  3、城市燃气企业可以发挥自身优势,考虑向综合能源服务商转型,形成与燃气主业的协同效应,带动用气量增长。


  综合能源服务是为满足终端客户的多元化能源生产与消费需求而产生的新型能源服务模式,包含综合能源的“供应”和“服务”两层含义。从国际能源企业的发展趋势来看,由单一能源供应企业向综合能源服务商转型是长期趋势,城市燃气企业拥有天然的管道优势与用户资源优势,可以考虑发展综合能源服务业务,形成与传统燃气业务之间的协同效应,带动用气量增长,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综合能源服务已成为国际领先能源企业的重点发展方向之一。


  国内已有许多城市燃气企业开始尝试向综合能源服务商转型,但仍在探索与初步发展阶段,国内综合能源服务领域尚未形成标准化的业务形态与商业模式,目前多以分布式能源、热力以及智能表计为主。


  综合能源服务业务主要由技术驱动,国内城市燃气企业如果想要有序发展综合能源服务业务,未来需要着力提升技术实力,围绕客户需求,把技术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运用大数据、5G物联网等技术,为客户提供数据驱动的节能分析、能效诊断与提升等各类服务。另一方面,城市燃气企业可以考虑扩大特许经营的范围,增加能源供应种类,在经营区域内同时为客户提供气、热、电,即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开展综合能源服务,从而进一步增强客户粘性,形成新的服务业务利润增长点。


  4、增值服务是近期许多城市燃气企业着力布局的业务领域之一,主要在灶具等销售上,长期来看难以成为未来主要发展方向;同时,不少城市燃气企业正逐渐向天然气贸易商转型,需要审慎布局,做好风险防范。


  目前已有许多城市燃气企业开始布局增值服务领域。值得注意的是,各大城市燃气企业目前推出的燃气具等产品同质化严重,竞争激烈,同时,城市燃气企业发展增值服务业务主要依托于稳定的客户群体和市场覆盖,但随着配气改革加快,“运销分离”逐渐提上日程,城市燃气企业的增值服务将面临更大压力,因此,虽然短期来看增值服务业务可能带动一定的利润增长,但长期来看,增值服务业务难以成为城市燃气企业的主要发展方向。


  在国际天然气市场供应宽松的形势下,天然气供应成本大幅下降,中国天然气市场尤其是LNG市场开展贸易的方式和周期将更加灵活,组合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化。随着天然气行业市场化改革推进,我国天然气供应主体将更加多元化,逐步形成以“三桶油”为主、多种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局面,有利于推动中国天然气贸易市场的形成,未来将有更多市场主体向天然气贸易商转型,但也面临较大的风险,因此需要更加审慎地布局,通过建立“长协+现货”相结合的商业模式等多种方式规避价格风险。


  城市燃气行业目前正处于深刻变革时期,城市燃气企业传统的经营模式面临诸多挑战,我们期待看到更多的城市燃气企业在危机中寻找新的机遇,在困境中突围前行,在行业变革的浪潮中实现转型发展。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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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依托宁波港口优势,我公司业务范围广泛,并具备规范的进出口贸易资质。为了进一步完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我公司想就一些金额大、账期长以及较集中的项目合同投保内贸险。我想了解的是,企业投保内贸险时,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注意什么?若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内贸险的全称,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宁波大学商学院特聘研究员、副教授季浩介绍,内贸险是一种保障企业国内贸易应收账款安全的保险产品,有利于降低企业在贸易活动中面临的交易违约风险。今年6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正式成立,首期即提供高达100亿元的保险保障额度。共保体由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组成,通过直接保险与再保险联通模式,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有效解决内贸险数据积累不足、保障能力不够等问题。

  投保内贸险有何作用?

  当前,我国不断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内内贸行业赊销情况较为普遍,2024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26.06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8.6%。季浩介绍,应收账款的规模攀升,扩大了市场对内贸险的需求。以宁波为例,2025年1月—9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支持219家宁波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内贸险总承保金额达213.4亿元。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和首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在内贸险的帮助下,不少外贸企业迈开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条腿”,融入“双循环”,开拓新商机。例如,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拓展内贸业务时,曾因下游买方资金紧张,导致45万元货款被拖欠。得益于投保的内贸险,该公司及时获得了赔付,有效化解了资金风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顾杨表示,在内贸险的助力下,企业更能放心大胆地承接国内订单,实现了出口与内销的“内外兼修”。

  季浩提醒,企业在投保内贸险时,应基于赊销规模、客户结构及历史坏账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企业应仔细甄别保险产品与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事项、赔偿比例及免赔额等核心要素,确保保障内容与自身风险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偿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能提供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从实践看,企业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比统保与选择性投保的模式差异,将保费成本与可能减少的坏账损失、获得的融资增信等收益进行权衡后再投保,并合理设置自留风险比例以降低保费。企业在完成投保后,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定期申报等保单义务,并持续加强内部客户信用管理与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将内贸险作为整体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得理赔后是否纳税?

  企业投保内贸险,还应注意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企业在投保内贸险发生支出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张玉庆提醒,企业为保障自身经营活动(如货物运输、交易风险等)而投保内贸险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扣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投保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需要留存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后,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若理赔款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仍有余额,该余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建立“投保—支出—理赔—核算”全流程的资料留存机制,包括合同、发票、理赔文件、损失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合税收政策,梳理税会差异,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确保税务合规处理。

  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内贸险不仅涉及投保企业,还涉及支付理赔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赔付方的保险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燕介绍,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会对报案进行审核,如审核理赔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与保单的关联性,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以判定损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且无免责事由;对于大额损失、买方失联等需现场核实的风险,需要委托相关人员或第三方进行查勘定损。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赔款,支付给被保险方,从而履行其补偿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政策性职能。完成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会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违约买方进行追偿,以此管理自身风险。整个流程旨在通过及时赔付,兑现保险合约承诺,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维护商业信用环境。

  “保险企业在赔付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税事项的合规性管理。”宁波世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海辉提醒,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会计上提取的赔款准备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若赔付后通过代位追偿从第三方收回款项,保险公司需要将收回金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发生的赔付支出,保险公司应确保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即支出真实发生、与企业经营收入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并留存相关报案记录、定损报告、赔付协议、银行支付凭证、被保险人收款证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