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0681刑初285号
公诉机关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洪根,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高中文化,原系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法人,住江西省丰城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7年11月16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2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2月13日经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烽,江西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贵溪检察公诉刑诉[2018]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洪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桂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洪根及其辩护人王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胡洪根为赚取票点差价及返税优惠,先后成立了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瑞昌市泉港矿业有限公司三家空壳开票公司,并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上述三家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以低票点让他人为自己的上述三家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2份,价税合计6848968.56元,税款995149.26元。同时利用上述三家公司采取伪造煤炭购销合同、表面支付货款、暗地里回流资金及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以高票点对外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3份,价税合计4482421.8元,税款651292元,从中非法牟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胡洪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向建德市云峰碳酸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400400元,税额203476.92元;向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17480元,税额60659.48元;向张家界万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497964元,税额72353.75元;向江西威源龙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68389元,税额24466.77元。
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胡洪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出票单位为贵州梦华智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308455.8元,税额335416.71元。2016年7月,贵溪市国税局发现上述20份发票认证后失控,要求胡洪根补缴税款310924.1元,后胡洪根补缴税款50000元。2016年7月27日,胡洪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上述同样方式,又让他人为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出票单位为贵州立旷宇铭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310041.76元,税额335647.09元。
2、201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胡洪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瑞昌市泉港矿业有限公司向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596000元,税额86598.27元;向江西省地坤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90000元,税额27606.84元;向江西福地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53598.8元,税额22317.77元。
201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胡洪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瑞昌市泉港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出票单位为西安倔悦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79245元,税额26044.14元;虚开出票单位为淮安兴之亭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00000元,税额72649.57元。
3、201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胡洪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向蚌埠市永盛保温容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00000元,税额72649.55元;向抚州嘉瑞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58590元,税额81162.65元。
201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胡洪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出票单位为西安途菲尚机电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25613元,税额76371.1元;虚开出票单位为陕西眸娜物资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25613元,税额76371.1元;虚开出票单位为山西晋鑫军敏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00000元,税额72649.55元。
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胡洪根被瑞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并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2017年11月16日瑞昌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贵溪市公安局管辖,同日胡洪根被带至贵溪市看守所羁押。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记账凭证、银行账户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查询表、户籍及前科证明等书证;证人汪某、付某、谢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胡洪根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洪根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洪根辩称贵州梦华智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失控,其补缴了5万元税款;贵州立旷宇铭公司开具的20份发票并没有拿去抵扣,一直放在会计那里;贵溪丰禄公司交了50000多元税款,没有造成损失;其在公安机关举报了应某2和谢贵龙两起犯罪事实。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应以进项税额995149.26元为准,销项税额651292元不应计入税额,被告人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其虚开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是有关联性的,在无实际经营情况下,既虚开销项发票又接受虚开进项发票时,虚开税额应以数额较大的为准,本案以进项税额为准;2.根据被告人的举报,贵溪市公安局将应某2列为刑拘在逃人员,胡洪根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具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胡洪根为赚取票点差价及返税优惠,先后成立了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瑞昌市泉港矿业有限公司三家空壳公司,并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上述三家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以低票点让他人为自己的上述三家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2份,价税合计6848968.56元,税款995149.26元。同时利用上述三家公司采取伪造煤炭购销合同、表面支付货款、暗地里回流资金及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以高票点对外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3份,价税合计4482421.8元,税款651292元,从中非法牟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胡洪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向建德市云峰碳酸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400400元,税额203476.92元;向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17480元,税额60659.48元;向张家界万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497964元,税额72353.75元;向江西威源龙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68389元,税额24466.77元。
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胡洪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出票单位为贵州梦华智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308455.8元,税额335416.71元。2016年7月,贵溪市国税局发现上述20份发票认证后失控,要求胡洪根补缴税款310924.1元,后胡洪根补缴税款50000元。2016年7月27日,胡洪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上述同样方式,又让他人为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出票单位为贵州立旷宇铭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310041.76元,税额335647.09元。
2、201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胡洪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瑞昌市泉港矿业有限公司向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596000元,税额86598.27元;向江西省地坤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90000元,税额27606.84元;向江西福地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53598.8元,税额22317.77元。
201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胡洪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瑞昌市泉港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出票单位为西安倔悦商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79245元,税额26044.14元;虚开出票单位为淮安兴之亭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00000元,税额72649.57元。
3、201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胡洪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实际控制的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向蚌埠市永盛保温容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00000元,税额72649.55元;向抚州嘉瑞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58590元,税额81162.65元。
2017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胡洪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出票单位为西安途菲尚机电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25613元,税额76371.1元;虚开出票单位为陕西眸娜物资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25613元,税额76371.1元;虚开出票单位为山西晋鑫军敏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00000元,税额72649.55元。
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胡洪根被瑞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并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2017年11月16日瑞昌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贵溪市公安局管辖,同日胡洪根被带至贵溪市看守所羁押。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本案系2017年3月贵溪市国税局将线索移送至贵溪市公安局,贵溪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3日决定立案侦查。
2.贵溪市国税局出具的关于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案件线索移送函、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及移送证据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补缴税款证明,证实2017年3月9日贵溪市国税局发现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线索并移送至贵溪市公安局,及2016年6月28日丰禄公司通过网上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共20份,税额335416.71元;2016年9月30日通过网上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共22份,税额335679.92元。其中2016年6月份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失控,及2016年7月26日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补缴税款5万元。
3.企业信息,证实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胡洪根。
4.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发票,接受的进项发票清单,证实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虚开的进、销项发票的具体明细。
5.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记账凭证(销项)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证实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开具给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票号为007××××0575-00710578,价税合计417480元,税额60659.48元。
6.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记账凭证(销项)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五份,证实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开具给张家界万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票号为007××××0579-00710583,价税合计497964元,税额72353.75元。
7.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记账凭证(销项)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证实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开具给江西威源龙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二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票号为007××××0573-00710574,价税合计168389元,税额24466.77元。
8.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记账凭证(销项)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二份,证实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开具给建德市云峰碳酸钙有限公司的十二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票号为00710591-00710593、00710595-00710596、007××××0584-00710590,价税合计1400400元,税额203476.92元。
9.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进项)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证实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接受贵州立旷宇铭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二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票号为014××××4671-01454690,价税合计2310041.76元,税额335647.09元。
10.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记账凭证(进项)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份,证实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接受贵州梦华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二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票号为008××××0114-00800130、00825596-00825597、008××××0106,价税合计2308455.8元,税额335416.71元。
11.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6年8月3日,建德市云峰碳酸钙有限公司向丰禄公司账户支付1400400元,丰禄公司分三笔共支付450150元至邱某的账户,姚某1的账户向丰禄矿业账户支付200元,丰禄公司向建德市鑫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支付950393元。
12.建德市云峰碳酸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明细,证实该公司2016年7月1日至8月31日的资金往来情况,其中2016年8月3日向丰禄公司汇出1400400元,同日收到建德市鑫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转入的950393元。
13.建德市鑫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明细,证实2016年8月3日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汇款950393元至该公司账户,该公司于同日将款项转入建德市云峰碳酸钙有限公司。
14.企业信息,证实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7月1日,法定代表人王某。
15.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税务登记表,证实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发票号码为007××××0575-00710578的四份发票,价税合计417480元、税额60659.48,已在国税进行认证抵扣。
16.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付款通知单、委托书、过磅单,证实江西洪达公司与徐某2之间存在货物交易,价值417480元。
17.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及记账凭证,证实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与建德市云峰碳酸钙有限公司、姚某1、邱某、建德市鑫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
1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江西煤炭集团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合同、委托书等复印件,证实江西威源龙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的发票2份,价税合计168389元,税额24466.77元,威源公司支付了168389元货款给杜某个人账户。
19.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证实江西省地坤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4日,法定代表人聂某、监事罗某。
20.IC税款缴纳凭证,证实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补缴税款5万元。
21.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2018年1月25日贵溪市公安局收取建德市云峰碳酸钙有限公司暂收款203076元。
22.企业信息查询单、税务登记表、增值税发票存根联发票查询、非正常户认定表各二份,证实贵州梦华智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15日,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国家税务局认定为查无下落的非正常用户,以及该公司开具给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贵州立旷宇铭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14日,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国家税务局认定为走逃的非正常用户,以及该公司开具给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汪某的证言,“……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是2016年5月份成立的,经营范围煤炭、矿产品、有色金属、稀土化合物,五金建材销售等,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胡洪根,公司办公地点是在天禄镇的电子商务中心,公司在2016年8月就不再经营了……我原来是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的兼职会计,负责公司财务、税务报表、开票等事项,公司主要是由胡洪根及其儿子负责。经营期间,丰禄公司主要与贵州梦华智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威源龙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界万福药业有限公司、建德市云峰碳酸钙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洪达医疗、威源龙狮、万福药业、云峰公司,云峰公司向我们支付了货款共计140.04万元,其余三家公司是没有付款的,其中向洪达医疗所开发票价税合计41.748万元,向威源龙狮所开发票价税合计16.8389万元,向万福药业所开发票49.7964万元,我们公司向梦华智公司购买了煤炭,其向我们开具了发票,但认证后失控。我只是按照胡洪根的要求向四家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真实的交易我不清楚……丰禄矿业所做进项抵扣的发票是胡洪根提供给我的,让我到国税进行进项税抵扣,胡洪根提供给我的发票有梦华智公司197.303909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我不清楚丰禄公司是否在梦华智公司购买了煤炭,只是胡洪根给了我梦华智公司的发票作为进项抵扣。丰禄矿业的账户上没有向梦华智公司支付货款的交易。云峰公司向丰禄公司所支付的140余万元货款进账后由胡洪根汇至其他人,经查询公司账户得知是汇至建德市鑫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95.0393万元,汇给邱某45万元。胡洪根说现在与鑫平公司没有业务往来,账上做借贷使用,给邱某的钱胡洪根说是演出费用,但账上也是挂的往来款……2016年6月30日前,丰禄矿业开具了200万元左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梦华智公司所开具的进项发票到贵溪市国税局做进项抵扣,在7月初,接到贵溪市国税局通知,梦华智所开具给我们的发票认证后失控,不能抵扣,要求我们全额交税,后经胡洪根与国税协商,先交了五万元,后来剩下的税款胡洪根都没交。”证实其系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的原兼职会计,胡洪根利用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况。
2.证人姚某1的证言,“我是建德市云峰碳酸钙有限公司的股东,负责公司销售,公司法人陈某1是我丈夫,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主要从事氧化钙、精细碳酸钙、石灰石销售,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原来是方某,已离职,现在财务暂由我丈夫陈某1负责。我知道建德市鑫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是云峰碳酸钙公司的下属企业,该公司法人是我儿子陈某2,我是公司经理。云峰碳酸钙公司的出纳、会计是姚某2,是我堂妹,云峰碳酸钙公司与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的业务我不清楚,要问我丈夫陈某1,他负责公司采购。”
3.证人邱某的证言,“我是2013年通过网上应聘到建德市云峰碳酸钙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的,我有一张62×××94的银行卡,这张银行卡是我在使用也是用我身份证办理的,我与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或借贷关系。2016年8月3日贵溪市丰禄矿业公司向我银行卡转账共计450150元的事情我不知道为什么,这张卡现在在我家里。”
4.证人姚某2的证言,“我是建德市云峰碳酸钙有限公司的出纳也是建德市鑫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出纳,云峰碳酸钙有限公司与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的具体业务是公司法人陈某1去谈的,他负责采购,公司是否向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我记不清楚了。公司账本在新会计王某那里,我拿不到。”
5.证人姚某3的证言,“我是建德市云峰碳酸钙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主要负责生产、采购和设备维护。我不认识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的法人胡洪根,但贵溪市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向云峰公司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情况是这样的,2016年上半年,有一个张姓男子找到我办公室推销煤炭,我觉得其提供的煤炭品质可以,就从张姓男子那里购买了煤炭,当时是要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但张姓男子说其公司交易需要交易流水走账,云峰公司就向张姓男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汇了货款,当天这些货款又转回云峰公司,走账完成后,云峰公司将货款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了张姓男子,交易完成后,张姓男子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了我公司的财务人员。张姓男子具体名字我不清楚,我称他为张老板,电话我现在没有了,他说他是江西人。张姓男子具体是以哪家公司名义将煤炭销售给我们公司的我不记得了,但开具的发票上显示的是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具体货款和数量我记不清了。张姓男子应该是丰禄矿业的业务员,云峰公司与张姓男子没有签订购销合同,货款支付是按照张姓男子要求,先将货款转到其提供的账户上,当天钱又转回公司,最后以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具体是公司会计王小红操作的,邮寄地址和账号都是张姓男子提供给王小红的,经我查看发票代码3600161130、007××××0584志00710596这些发票是丰禄矿业开具给云峰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了,这些发票经公安机关侦查为虚开的,云峰公司会将抵扣的税款交给公安机关,王小红现在已经辞职了。”
6.证人舒某的证言,“……我是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公司的后勤、行政和人事方面的工作。洪达公司与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是有煤炭买卖业务的。洪达公司之前的生产是需要煤炭的,就有很多的煤炭经销商找到我公司销售煤炭。2016年3月至5月份徐某2找到我,说他是丰禄矿业公司的业务员,有煤炭销售其提供的价格比其他人的要低,所以洪达公司就购买了丰禄矿业的煤炭,并签订了购销合同,但到了2016年6月,徐某2提供的价格就高于其他销售商,我们之间就没有再合作了。2016年6月底,洪达医疗公司与丰禄矿业将之前的业务全部结清,经核算,2016年3月至6月,我公司与丰禄矿业之间共买卖煤炭588吨,我公司对这些货物也进行了入库、过磅,价格共计417480元,徐某2将丰禄矿业开具的发票给了我,但他要求将货款汇入其个人账户,并向我提供了丰禄矿业的委托书,我就将发票给了我公司财务张某,张某于2016年6月24日通过我公司的建行账户将货款汇入了徐某2的个人工商银行账户,之后我们公司就没有再与丰禄矿业有业务往来了……洪达公司提供的过磅单上的客户是运输煤炭司机的名字,不是徐某2或丰禄矿业的名字,我公司与丰禄矿业公司只在2016年3月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当中只约定了煤炭的价格,合同期限是一年,由丰禄矿业负责运输。2016年6月在与丰禄矿业结算后,徐某2将发票提供给了我,发票号码是007××××0575、00710576、00710577、00710578,这些发票都已抵扣。”
7.证人徐某2的证言,“我现在南昌市保安公司工作,我没听说过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更不是该公司的人员,我与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我个人与丰禄矿业、洪达医疗公司都没有资金往来,但我父亲徐某3做煤炭生意会用我的银行卡转账、收支货款。洪达公司提供的我代表贵溪市丰禄矿业收取货款的委托书我是不知情的,委托书上的账号和身份证号码是我的,账号62×××05是我在工行南昌市青山南路支行开户的,我的这张银行卡在2016年6月24日是否收到洪达公司汇入的417480元我不清楚,这张卡我父亲做煤炭生意也会使用,如有钱汇入他会告诉我并让我将资金转出,具体的要问我父亲。”
8.证人徐某3的证言,“……我知道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份左右销售过煤炭给洪达医疗公司,到2016年6月就没有再与洪达公司有业务往来了。2016年我下岗后就与同事倒卖煤炭,我同事说洪达医疗公司需要煤,在2016年2月份左右,我就到了洪达医疗公司的销售科去推销煤,洪达公司在对煤的质量认可后,就与我达成口头协议,以760元一吨的价格(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向洪达公司销售煤炭,从2016年3月到6月我共向洪达医疗公司销售41万余元的煤炭,在2016年6月洪达公司要求我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我没有发票,我就通过一个熊姓人员开了41万余元的发票给洪达公司,因为我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洪达公司,所以在2016年6月之后就没有再销售煤给洪达公司了。我和洪达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购销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我们约定煤的价格是760元一吨,质量要符合洪达公司要求,运输费用由我支出。2016年3月开始我先提供煤炭供洪达公司使用,试用后如质量符合要求就与我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但洪达公司一直试用到6月份,在6月份洪达公司与我谈合同时要求我提供发票,但我无法提供,就终止向洪达公司供应煤炭了,洪达公司就将2016年3月至6月的煤炭款一次性结算清楚了……2016年6月我到丰城市,中午在餐馆吃饭时听到隔壁饭桌上有三、四个人在商谈买发票的事情,由于洪达公司要求我提供发票我没有,我当时就问了卖发票的人(男,40多岁,丰城口音)问买发票的事情,他就将一个熊姓人员的电话给我,让我找熊姓的人购买发票,过了两天,我就电话联系了熊姓女子(电话152××******),我们约定发票必须是真的,开票费用为发票金额的13%,之后我到了丰城与姓熊的人见了面,她提供给我一个纸条,上面写的是开票所需要的信息如购买方、账户、地址等,回来之后我将纸条给了洪达公司采购部的工作人员,采购部就按照纸条上的要求将洪达公司的信息提供给我,我又将信息给了姓熊的,一周之后,熊姓女子将发票开好后,我去丰城把发票拿了回来,共开了四张发票,价税合计41万余元,当时我按发票金额的13%共计给了四万余元的开票费用给姓熊的。结算时洪达公司说煤款是支付到发票上的销售方的,我就找了姓熊的,她说会帮我弄份开票公司的委托书,说我是公司业务员,煤款汇入我个人账户。我把这个事情告诉了洪达公司,洪达公司表示可以,我就拿我儿子徐某2的身份信息和账户发给了熊姓女子,姓熊的就把委托书和发票一起给了我,之后洪达公司将煤款共计41万余元打入了我儿子徐某2的账户里。这些钱被我用于给河南焦作的几家煤矿支付煤款和支付运输费用了……我没有从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购买煤炭销售给洪达公司,这家公司是我从发票上看到的。”
9.证人甘某的证言,“我是江西威源龙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江西威源龙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法人是陈建国,主要是生产民用炸药的,我自2011年开始在该公司供销部上班,主要负责原材料采购。我公司与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2016年上半年,我公司向杜某(销售煤炭的个体户,丰城人,男,50岁左右)采购了250吨煤,总价值168389元,我们向杜某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杜某提供了贵溪丰禄矿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购煤款公司直接转给了杜某。我公司与丰禄矿业签订了购销合同,但我们未与丰禄矿业的人员接触,煤炭买卖合同是杜某盖好丰禄的章子提供给我们的,签订的合同是一年期限的,实际购货时间是在2016年1月,因杜某没有向我们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直到2016年6月杜某向我公司提供了丰禄矿业开具的发票才支付了货款,货款是按照丰禄公司开具的委托书,委托我们将货款转到杜某的个人账户的。”
10.证人杨某的证言,“我是2006年在江西威源龙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任会计,主要负责财务全面工作,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21日向我公司开具了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两份发票没有拿去国税认证抵扣,因为拿到发票的时间比较晚了,已经过了认证期。我公司向丰禄矿业支付了货款,是全额支付的,支付给了丰禄矿业的代理人杜某。”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胡洪根的供述和辩解,“……我用我自己的身份信息在贵溪成立了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禄矿业)。公司只有我跟会计两个人,主要是经营煤炭、建材的,公司地址在贵溪市天禄镇。成立这家公司主要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开票费,并可以获取税点优惠……我是通过刘总联系购买的发票,2016年年初,我在与朋友一起吃饭时朋友介绍认识了刘总,刘总建议我开家公司,没有业务没关系,公司进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帮我开具,发票要包进包出,就是进项发票由刘总开具给我公司,接收我公司销项发票的公司也由刘总提供,我从中赚取发票总额1.3-1.5%的开票费……丰禄矿业只接收了贵州梦华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华智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发票,这些发票是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的……2016年5月,我在贵溪市成立了丰禄矿业,刘总会先将下游公司的信息(公司名称、账号、所需发票金额、货物名称等)发给我,我将丰禄矿业销项发票开给这些下游公司,我会按照发票总金额的7.7-7.8%收取开票费,并将开票信息发给会计汪某,开好票后将发票按照刘总提供的信息由邮寄出去,然后我再以发票总金额的6.5%左右的金额购买进项发票,然后刘总会将我赚取的开票费用给我,我将丰禄矿业的信息发给刘总,刘总就将开具给丰禄矿业的进项发票通过快递邮寄给我,在我收到进项发票的时候才知道是梦华智公司开具给丰禄矿业的,丰禄矿业只接受了梦华智公司开具的发票,共计20份,金额190余万,这些发票已在国税抵扣,抵扣后第二月,我接到汪某电话,说梦华智公司开具的发票有问题,抵扣不了,需补缴税款,我就联系了刘总,说梦华智公司发票无法抵扣,刘总说抵扣不了就重新给我开具发票用于抵扣,后来刘总就将开具好的发票邮寄给我,我将发票给了汪某让她到贵溪国税抵扣,这些发票一直没有抵扣,我就联系了贵溪国税局,补缴了5万税款,剩余的就没有补缴……根据贵溪市国家税务局提供的资料,贵州梦华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号码008××××0106)、2016年6月24日向丰禄矿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发票号码008××××0114、00800115、00800116、00800117、00800118、00800119、00800120、00800121、00800122、00800123、00800124、00800125、00800126、00800127、00800128、00800129、00800130、00825596、00825597),以上20份发票价税合计2308455.8元,对上述发票我没有异议,这些发票认证后失控了……丰禄矿业与贵州梦华智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但购销合同不是真实的,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因为丰禄矿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刘总包进包出的,刘总会将加盖有梦华智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邮寄给我,我会在空白合同上加盖丰禄矿业的印章,发票也会一起邮寄过来……根据贵溪市国家税务局提供的资料,丰禄矿业于2016年6月21日向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开具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07××××0575、00710576、00710577、00710578),价税合计417480元;向张家界万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07××××0579、00710580、00710581、00710582、00710583),价税合计497964元;向江西威源龙狮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具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07××××0573、00710574),价税合计168389元,向建德市云峰碳酸钙有限公司开具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07××××0584、0070585、00710586、00710587、00710588、00710589、00710590、00710591、00710592、00710593、00710594、00710595、00710596),价税合计1400400元,上述发票均由丰禄矿业开具的,我没有异议,这些发票也到贵溪国税做了认证抵扣……丰禄矿业与下游公司是有购销合同的,签订合同是为了掩饰虚开发票,实际上公司之间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发票开好后,我会将发票和盖有丰禄矿业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由邮寄给刘总,至于刘总再交付给谁我就不清楚了……丰禄公司与上述公司没有资金流转,下游公司如果需要走账,我就会通知会计汪某将网银邮寄给下游公司提供的地址,下游公司走完账后再将丰禄矿业的网银邮寄给我,具体是否有资金流转依据丰禄矿业公司账户(账号20×××50)交易流水为准……丰禄矿业与上述云峰碳酸钙公司、建德市鑫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邱某、姚某1等人之间有资金往来只是走账,实际上并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资金是如何流转的我记不清楚了,以丰禄矿业的公司账户交易明细为准……上游公司的发票是刘总开好之后邮寄给我的,下游公司的发票是我按照刘总提供给我的开票资料开具的,开具好后我会把发票邮寄给刘总,刘总再将发票邮寄给谁我就不清楚了。刘总是将开票资料发送至我的手机上,手机我已经丢失了……根据贵溪市国家税务局提供的资料,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接受贵州立旷宇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号码014××××4671、01454672、O1454673、01454674、01454675、01454676、01454677、01454678、01454679、0145468O、01454681、01454682、01454683、01454684、O1454685、01454686、01454687、01454688、01454689、01454690),我对这些发票没有异议。这些发票也是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的,2016年,由于贵州梦华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丰禄矿业的发票认证后失控,我就联系了刘总,刘总说再给我重新开具发票用于抵扣,然后就把贵州立旷宇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丰禄矿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我,这些发票也到国税局认证抵扣了……丰禄公司开给下游公司的发票我不记得了,这些销项发票都是在贵溪市国税局抵扣了的,具体以国税局记录为准。这些公司都是刘总发给我的,与这些公司是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由于丰禄矿业的上游和下游公司都是刘总提供的,开票费的点数也是刘总定好的,所以我不会向上游公司支付开票费,也不会向下游公司收取开票费,发票开具好后,刘总会将开票费的差额转到我的个人银行账户上,共向我转了0.8万元左右,这些钱是转到我的个人建行或农行账户的,具体账户信息我不清楚了……刘总身高168CM左右,40岁左右,内蒙古呼和浩特人。”证实其利用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及瑞昌市泉港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系瑞昌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瑞昌市公安局于2017年10月19日决定立案侦查。
2.江西省瑞昌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及移送清单,证实2017年11月16日,瑞昌市公安局将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移送至贵溪市公安局管辖。
3.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各二份,证实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7日,法定代表人谢未群;瑞昌市泉港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27日,法定代表人谢某1。
4.瑞昌市青山林场青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2017年11月14日,经瑞昌市青山林场青山村委会核实,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瑞昌市泉港矿业有限公司在青山林场青山村无登记信息及无实际生产经营场地。
5.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税务登记信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证实瑞昌市泉港矿业有限公司、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情况,以及瑞昌市泉港矿业有限公司接受西安倔悦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发票(进项票),票号02772458-02772459,价税合计179245元,税额26044.14元;接受淮安兴之亭贸易有限公司的5份发票(进项票),票号30314193-30314197,价税合计500000元,税额72649.57元,接受江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开具的1份发票(进项票),价税合计200元,税额29.06元。瑞昌市泉港矿业有限公司开具给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6份发票(销项票),票号07232656、07237904、07233915-07233918,价税合计596000元,税额86598.27元;开具给江西省地坤工贸有限公司2份发票(销项票),价税合计190000元,税额27606.84元;开具给江西福地贸易有限公司2份发票(销项票),价税合计153598.8元,税额22317.77元;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接受西安途菲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票(进项票)5份,票号03647653-03647657,价税合计525613元,税额76371.1元;接受陕西眸娜物资有限公司发票(进项票)5份,票号01336283-01336287,价税合计525613元,税额76371.1元;接受山西晋鑫军敏贸易有限公司发票(进项票)5份,价税合计500000元,税额72649.55元。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开具给蚌埠市永盛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发票(销项票)5份,价税合计500000元,税额72649.55元;开具给抚州嘉瑞建材有限公司发票(销项票)5份,价税合计558590元,税额81162.65元。
6.企业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财务负责人信息,证实抚州嘉瑞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16日,法定代表人胡某、财务范某。
7.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开具给抚州嘉瑞建材有限公司的五张发票及完税证明、抚州嘉瑞建材有限公司税务登记材料、对公账户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信息、申报纳税表,证实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开具给抚州嘉瑞建材有限公司5份发票(销项票),票号07232662-07232666,价税合计558590元,税额81162.65元,并已在国税抵扣。
8.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辛某、胡某银行账户明细,证实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在2017年9月20日至9月21日与抚州嘉瑞建材有限公司、辛某的账户有资金往来,抚州嘉瑞建材有限公司分12笔共计支付558590元到未群公司账户,未群公司分7笔共计转出558590元至辛某的账户,及辛某在收到上述钱款后又分笔将558590元转入胡某的个人账户,后胡某又将558590元转入抚州嘉瑞公司账户,资金回流。
9.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查询、税务登记表,证实江西省地坤工贸有限公司发票号码为07232654、07232655共计总金额162393.16元、税额27606.84的2份发票已在国税进行认证抵扣。
10.西安倔悦商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证实西安倔悦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2日,法定代表人宋德现,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汉杰枫尚******,该住所为宋,该住所为宋德现于2017年8月17日从林宝华处租赁而来被西安市莲湖区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国税非正常户,该公司在2017年8月28日开具给瑞昌市泉港矿业有限公司2份发票,价税合计179245元,税额26044.14元。
11.房屋产权证,证实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98号汉杰枫尚1幢1单元10709室产权人为吴岩晖的事实。
12.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税务登记表、报税情况、发票信息,证实西安途菲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2日,法定代表人周宏,该公司被西安浐灞生态区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地税非正常户,国税查询不到信息,以及该公司2017年9月份的报税情况和2017年9月23日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陕西眸娜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4日,法定代表人李栓栓,监事薛冰,公司住所西,公司住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荣德棕榈阳光**楼****安浐灞生态区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国税非正常户,以及该公司2017年8月份的报税情况和2017年8月29日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13.山西晋鑫军敏贸易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税务登记表、非正常户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证实山西晋鑫军敏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4日,法定代表人郭学军,该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小店区税务局认定为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2017年9月27日,该公司开具给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发票5份,价税合计500000元,税额72649.55元。
14.税收完税证明、记账凭证、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查询,证实瑞昌市泉港矿业有限公司开具给江西福地贸易有限公司2份发票,价税合计153598.8元,税额22317.77元,已认证抵扣。
15.刘群珍的银行账户明细,证实刘群珍的农行卡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25日的资金往来情况。
16.胡洪根、刘某1、应某1的银行账户明细,证实应某1、刘某1、胡洪根的银行账户有资金往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付某的证言,“……我是胡洪根聘请的兼职会计,胡洪根是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和瑞昌市泉港矿业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我主要帮这两家公司做税务和开票工作,未群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谢未群、泉港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谢某1,这两家公司是2017年7月27日注册的,注册地址都是青山林场。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和瑞昌市泉港矿业有限公司每家开了10份增值税发票,共20份,其中泉港公司开票价税合计939598.8元,进项税98693.71元,应交税额37349.17元,开给江西福地贸易有限公司2张(票号:07232652.07232653)共153598.8元、江西地坤工贸有限公司2张(票号07232654.07232655)共19万元、安徽鑫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6张(票号:07237904.07232656.07233915.07233916.07233917.07233918)共596000元;未群公司开票价税合计1058590元,进项税134490.74元,应交税额18841.46元,开给抚州嘉瑞建材有限公司5张(票号:07232662.07232663.07232664.07232665.07232666)共558590元、蚌埠市永盛保温容器有限公司5张(票号:07233919.07233920.07233921.07233922.07233923)共50万元……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接受了西安途菲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5张增值税发票(票号:03647653.03647654.03647655.03647656.03647657)共525613元,接受了一家公司4张增值税发票(票号:00401212.00401214.00401215.00401216)共40万元;瑞昌市泉港矿业有限公司接受税号为91610104MA6C7AC743的公司2张增值税发票(票号:02772458.02772459)共179245元,接受税号为913208-03MA1R65DL4U的公司5张增值税发票(票号:30314193.30314194.30314195.30314196.30314197)。这两家公司没有打款给其他公司,以上发票共抵扣了16张,共233184.45元……我是公司的兼职会计,一般就是胡洪根在我微信里告诉我有票给我寄过来,然后他叫我怎么开票我就怎么开票,开好之后,胡洪根就自己过来拿或者发个地址给我让我邮寄过去,所以我并不清楚这两家公司的进项、销项发票是否有真实业务。进项发票是胡洪根通过快递寄给我的,他是怎么取得的我不知道;销项票有时候是胡洪根自己到我这里来拿或者他提供地址给我,我寄过去。购销合同是胡洪根自己弄的,他把购销合同拍过一次照片给我看过,暂时我还未做账,他说到时候我做账他一起给我寄过来;货款支付情况我不清楚,我在银行打单的时候看到他公司进账以后,马上就出账了,另外公司的网银在谁的手上我不清楚。”证实其系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和瑞昌市泉港矿业有限公司的会计,胡洪根利用该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况
2.证人谢某1的证言,“2017年上半年,我同学胡洪根找到我,叫我将我身份证给他注册公司,我当时就问他为何要用我身份证注册公司,他说他自己的身份信息已经注册了公司,不能再注册公司,还再三跟我保证不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于是我就将身份证借给了他,后来他还叫我和谢未群(是胡洪根老婆侄女,后来我听说谢未群也是将身份证借给了胡洪根)一起到瑞昌市行政服务中心照了像,签了字,至于是什么手续上签字,我也没看过,所以我也不知道这两家公司的名字。所以我就成了瑞昌市泉港矿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我没有帮胡洪根接受、支出过款项、票据,也没有提供过银行卡给他使用。”
3.证人胡某的证言,“……我是抚州嘉瑞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嘉瑞公司是2012年注册成立的,主要经营煤炭、建材、物流等业务,注册资本20万,我是法人,股东是我和陈建斌……我知道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我公司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没有业务往来。2017年7月份左右,我的一个朋友曾荣(宜春人)到我公司推销煤炭,我们就煤炭的品质达成一致,当时我们还约定曾荣向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我按照发票总额10%支付曾荣开票费,之后曾荣分多次向我运输煤炭,具体次数记不清了,每次收到煤炭后我跟曾荣结算一次,都是现金支付,共支付50余万元的煤炭款给曾荣,将近5万元的开票费用也以现金支付给他了。这些煤我都销售给了江西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8月底,曾荣给了我五张发票(票号07232662.07232663.07232664.07232665.07232666),税价合计558590元,开票方是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开票费用也包含在里面,也就是说我实际购煤50万元左右,支付开票费用5万左右,2017年8月底,我就到临川区国税局将发票认证抵扣了。到了2017年11月份,临川区国税局找到我说瑞昌市公安局侦查发现未群公司所开发票为虚开的,临川区国税局让我补缴税款8.1万余元,向临川区地税局补缴0.8万余元……曾荣销售给我公司的煤是他自己经营的,与未群矿业无关,我是从曾荣那里买的煤,并未从未群公司购买煤炭。2017年8月20日左右,我要求曾荣向我开具发票,曾荣就让我将公司名称、账号、开户行等信息通过微信提供给了曾荣,曾荣说发票开好后会邮寄给我,之后我就收到了发票,但具体是谁邮寄给我的我记不清了,快递公司应该是顺丰快递。2017年8月23日,未群矿业向嘉瑞公司开具了558590元的发票,曾荣说未群矿业与嘉瑞公司要有资金往来,与之前所开的发票数额相对应,国税局也不允许公司之间有现金交易。在2017年9月20日、21日我通过嘉瑞公司的账号(20×××66)向未群公司账(36050164025000000644)转账12笔共计558590元,转账后我通知了曾荣,在2017年9月20日、21日,未群公司又将上述款项转到我妻子辛某的账户(账号20×××45),我又用辛某的账户将这558590元转到了我的账户(账户52×××81),9月20日、21日,我将其中的50万元份五次又转到了嘉瑞公司账户。这些都是为了避免国税局检查。”
4.证人谢某2的证言,“胡洪根是我丈夫,他在外所使用的刘群珍的农行卡是我给胡洪根的。这张卡是我向我同村的刘群珍借款2万元时刘群珍给我的,她把卡给我还告诉了我密码,我拿到银行卡后将密码更改。2016年上半年,胡洪根就将这张卡拿去使用了。”
5.证人曲某的证言,证实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98号汉杰枫尚1幢1单元10709室产权人是其儿子吴岩晖,该房产在2016年至2017年10月期间租给一个叫罗晓文的广东人,期间没有将该房产租给过西安倔悦有限公司办公,其也不认识林宝华、宋德现。
6.证人柳某的证言,证实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荣德棕榈阳光1号楼2单元1101室的产权系其所有,该房产从未租给任何个人和单位,其不知道陕西眸娜物资有限公司,也未将房产租给该公司,其不认识李栓栓和薛冰。
7.证人郑某的证言,“我是江西福地贸易有限公司法人,江西福地贸易有限公司与瑞昌市泉港矿业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泉港矿业开具给福地贸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姓龚的提供给我的。2017年7月,我从龚老板(丰城人,主要从事煤炭销售)处购买了13万元的煤,龚老板向我提供了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7年8月到铜鼓县国税局认证抵扣了,但是了2018年3月,铜鼓县国税局找到我说瑞昌公司开给我的两张发票认证后失控,让我补缴税款,我就全额补缴了2.2万元左右的税,由于公司不赚钱,2018年6月份就注销了。”
8.证人徐某4的证言,“我是江西福地贸易有限公司会计,江西福地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法人是郑某,该公司主要从事煤炭销售,公司现已注销。福地贸易在2017年8月接受了泉港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是3600163130,发票号码是07232652和07232653,共两份,已经认证抵扣了,但在2017年12月份左右,铜鼓县国税局打电话说这两份发票认证后失控了,让福地贸易补缴税款,之后在2018年3月,郑某补缴了2万余元税款。我不清楚福地贸易与泉港矿业之间是否有业务往来。”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胡洪根的供述和辩解,“……2017年8月,我在瑞昌市成立了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和瑞昌市泉港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地点都在杨林大,办公地点都在杨林大道司是以谢未群(我老婆侄女)名义注册,泉港矿业有限公司以谢某1(我同学)名义注册,我跟她们俩说是用来交税用的,让她们借身份证给我,这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是我,都是空壳公司,没用开展实体业务,都是用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谢未群、谢某1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情是不知情的……我就是专门开发票的,公司没有员工,只请了一个兼职会计付某。成立公司的目的之一是挂靠在青山林场,享受政府返税的优惠政策,目的之二是想以低票点(6.2%左右)从别人那里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高票点(8%)卖出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我就可以从中赚取差额的票点钱。因为根据相关规定,一个人的身份证只能注册一家公司,我之前在江西贵溪已经注册过了公司,所以我就以我老婆侄女的身份证以及我同学谢某1的身份证注册了公司。因为与她们都是熟人,所以也就是帮我个忙,挂个法人代表,但实际的经营人还是我……未群公司虚开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泉港公司虚开了9份,都没有发生实际业务,都是要开票的公司发信息给我,我转发给会计,具体名字记不清了,只记得是抚州一家建材公司、安徽蚌埠一家玻璃公司,具体数量记不得了,税务部门应该有数据……成立这两家公司以后,我从别人手上按照6.2%左右的票点购买的,购买票点的钱我直接存入帮我买票的人,我一共购买了16份票(未群公司10份、泉港公司6份),票面总金额150多万。8月份两家公司的进项、销项都是通过一个姓彭的人(萍乡人)买进卖出的,他只付了我中间的差价,差价打在我的建行卡上。9月份的进项发票我是通过一个微信号是点点滴滴,姓应(经辨认为应某2)的人手上买的,我付了4万元左右的进项发票票点钱给应某2,他当时微信发了一个叫刘某1的工商银行卡号,我把钱打在这个卡上。销项票是通过姓彭的卖出去的,之后姓彭的又付了我七万左右的销项票票点钱,钱是打在我建行卡上的,还有部分打在农行卡上(是刘群珍的卡)。我按照8%的票点总共开出19份销项票,金额180万元左右。为了应付检查,我购进与卖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与对方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货物入库、出库单等,但是没有实际的货物往来,都是邮寄签订的,发票也是邮寄的。因为都是虚假交易,我没有给开票公司打过款,受票公司只有抚州一家公司与未群公司走过帐。就是我把网银寄给中间人提供的地址,并告诉对方密码,然后对方就将其公司账户的钱转到我公司账户里,然后又从我公司账户里将钱转到他们的私人账户里。以上发票都抵扣认证了,其中有5份失控的发票……经我辨认,票号03647653-03647657、票号01336283-01336287、票号00401212-00401216、票号06164835-06164836、票号02772458-02772459、票号30314193-30314197是我利用未群、泉港公司购进的进项发票,共计24份,其中陕西眸娜物资有限公司的五份发票(票号01336283-01336287)是失控发票。票号07232662-07232666、票号07233919-07233923、票号07232652-07232656、票号07233915-07233918、票号07237904是我利用未群、泉港公司开出的销项发票,共计20份。”证实其利用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及瑞昌市泉港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四)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瑞昌市公安局网安大队瑞公(网安)勘[2017]077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光盘1张,证实2017年10月20日,瑞昌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对胡洪根的手机进行勘验检查,对该手机的短信、通讯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提取的具体情况。
2.辨认笔录1份,证实胡洪根辨认出应某2系介绍其购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人。
三、综合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一份,证实被告人胡洪根出生于1963年8月11日,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2.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各一份,证实被告人胡洪根于2017年10月19日被瑞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11月16日瑞昌市公安局将胡洪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移送贵溪市公安局办理,同日胡洪根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3.在逃人员登记表一份,证实应某2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5月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上网追逃。
4.贵溪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绘制的本案涉案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开具情况表一份,证实胡洪根利用贵溪市丰禄矿业有限公司、瑞昌市未群矿业有限公司、瑞昌市泉港矿业有限公司接受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洪根违反回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其中20份发票没有抵扣且补缴了税款,本罪不以是否抵扣或是否缴纳税款为构成要件,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予认定。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举报应某2的犯罪行为系立功,但应某2属于被告人购买进项发票的上游公司,其供述应某2的犯罪行为系如实供述罪行的部分,故被告人不能认定为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在不具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虚开行为人不存在纳税义务,认定虚开的数额只以销项或进项中较大的数额计算,故本案应按照被告人进项税款数额995149.26元计算。被告人胡洪根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补缴税款50000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洪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乐良成
人民陪审员 葛玲花
人民陪审员 黄华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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