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简易征收方法的理解
发文时间:2020-08-18
作者:蔡诚 韦峰 程鹏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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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企业对增值税简易征收方法在理解上产生一定的误解,特别是营改增后对的原缴纳营业税企业,对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和增值税“简易办法”认识不清。我们在对增值税简易征收方法相关政策梳理后,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增值税简易征收方法在称谓上的差异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称谓“简易办法” 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项规定是增值税部分应税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第二项规定的是发生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增值税简易征收方法在征收率上的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年第16号公告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八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九项: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第二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增值税简易征收方法的适用范围的差异


  (一)原增值税部分应税货物适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已调整“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第六项: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第七项: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八项: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8.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1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九项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设计的目的是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流转环节税负更趋合理。


  二、增值税在统一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基础上,又对原营业税的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加以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舒城县税务局


蔡诚 韦峰 程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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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新老项目判断标准的法理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基于此税法的规定,判断新老项目的关键是要理解谁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的主体?哪些建筑工程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内涵是什么?具体分析如下:


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的主体是建设单位或业主(甲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版)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五条,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的主体是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6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除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的建筑工程

   例如:管道工程、交通水利工程、电网工程、煤矿建设工程、石油化工煤气建设工程、绿化工程、拆迁工程、家庭室内装修工程等,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二种情形: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同时,该《办法》也进一步作出了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种情形: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83条规定。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种情形: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83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于本。

   第五种情形: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2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种情形:军用房屋建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84条的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19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基于此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体现为以下三种书面形式的合同:

   一种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或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二是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或业主签订的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三是专业分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于此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没有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但是有建设单位签字的交给施工企业的开工令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交并经建设单位签字同意的进场开工报告,也是建设单位于施工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可以采用的“其他形式”,受法律保护。


四、“开工日期”的法律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基于此法律规定,开工日期认定标准归纳为以下5种情形:

   1、如果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施工企业发出开工通知令,则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  

   2、如果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施工企业发出开工通知令后,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则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3、如果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施工企业发出开工通知令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则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5、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五、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判断标准

   基于以上法理分析,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税法的判断标准有以下四点:

   第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第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

   第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未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也就是实践中的“先上车,后买票”的项目(先施工,后补办立项、规划、签合同手续的项目),建筑企业进驻工地施工报告上的报告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报告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第四、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未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也就是实践中的“先上车,后买票”的项目(先施工,后补办立项、规划、签合同手续的项目),以业主或发包方下达的开工令(开工通知)上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二种租赁设备方式的税务处理及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公司将机械租赁给施工企业,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经营性租赁模式出租机械给建筑施工企业,另一种是以综合单价模式即配备操作员模式出租给建筑施工企业,两种不同的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目和税率是完全不一样的。


  (一)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公司(一般纳税人)以经营性租赁模式出租机械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处理及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6条规定:“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三十五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由于租赁公司是2013年8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的,因此,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纯机械租赁模式(经营性租赁机械设备,或干租)的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和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以下两重情况处理:


  (1)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13%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因此,建筑企业采用经营性租赁方法租赁建筑机械设备时,应按照以下方法签订租赁合同: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建筑企业租赁建筑机械设备的购买时间或出厂日期,在租赁合同的附件资料中必须注明以下附件资料:一是盖有出租方发票专用章的该机械设备原购买的发票复印件;二是盖有出租方合同章的该租赁设备的原购买合同复印件。


  (二)综合单价租赁模式(就是含机械和劳务费用或机械租赁公司配备操作人员或湿租)的一般纳税人出租机械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处理及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提醒:《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在一份租赁合同中,只写租金总额,没有注明设备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则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将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一起全部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将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一起全部按照13%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如果在一份租赁合同中,注明:租金总金额,且设备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或者在租赁合同中分别注明:机械设备租金和操作人员劳务费用;或者注明:租金总金额,租金含操作人员操作劳务费用。则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从事的项目是老项目,则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如果从事的建筑项目是2016年5月1日之后新中标的新项目,则按照9%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9%的增值税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因此,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综合单价租赁模式(租金中含机械租赁费和劳务费用)出租机械的,必须按照以下方法签订租赁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注明:租金总金额,且设备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或者在租赁合同中分别注明:机械设备租金和操作人员劳务费用;或者注明:租金总金额,租金含操作人员操作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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