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出现税会差异 税务处理不慎易出错
发文时间:2020-08-24
作者:曹越 何振华 郭建华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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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某从事环保项目施工的上市公司财税负责人向笔者咨询这样一个问题: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产生的税会差异应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在实务中有较强的代表性,稍有不慎很容易处理错误。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2017年7月5日发布并已在上市公司中实施。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该准则还将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施行。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新收入准则要求,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的,企业应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这种方法也就是所谓的完工百分比法。具体来说,企业应结合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考虑到产出法的计算,是依据向客户转移商品控制权的产出指标,通常能够客观地反映履约进度,准则要求首选产出法,当有关产出指标无法直接观察获得,或获得这些信息的成本很高时,才考虑投入法。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按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完工进度,并据此确认项目的履约成本,均予以认可,且没有优先顺序的考虑要求。也就是说,新收入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履约进度的确认方法之间,并不构成实质性差异。


  实务中,企业采用投入法时,通常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在这种情况下,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如果采用这种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或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时,需要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适当调整。而《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此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按履约进度确定收入,同时应将实际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结转为当期营业成本。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875号文件”)规定,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简言之,《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企业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同时按完工进度结转成本——这与新收入准则在理念上存在较大差异,由此可能会产生税会差异,需要企业准确进行纳税调整。


  举例来说,2019年10月,乙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装修一栋办公楼(包括安装一部电梯),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乙公司预计的合同总成本为80万元,其中包括电梯的采购成本30万元。2019年12月,乙公司将电梯运达施工现场,并经过客户验收。此时,客户已取得对电梯的控制权。但是,根据装修进度,该电梯直到2020年2月才进行安装。截至2019年12月,乙公司累计发生成本40万元。其中包括支付给电梯供应商的采购成本30万元,因采购电梯发生的运输和人工等相关成本5万元。假设该装修服务(包括安装电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乙公司是主要责任人,但不参与电梯的设计和制造;乙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乙公司据此认为,其已发生的40万元成本与履约进度不成比例,需要对履约进度的确认做出调整,将电梯的采购成本排除在已发生成本和预计总成本之外。在合同中,该电梯并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成本相对于预计总成本而言是重大的,乙公司是主要责任人,但未参与该电梯的设计和制造,客户先取得了电梯的控制权,随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安装服务。因此,乙公司在客户取得该电梯控制权时,按照该电梯采购成本的金额,确认转让电梯产生的收入。


  在会计处理方面,2019年12月,该合同的履约进度为(40-30)÷(80-30)=20%,应确认的收入为(100-30)×20%+30=44(万元),成本=(80-30)×20%+30=40(万元)。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875号文件的规定,乙公司的完工进度为40÷80=50%,应确认收入100×50%=50(万元),成本80×50%=40(万元)。由此,完工进度计算方法的差异所引发的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之间的差额,将形成税会暂时性差异。


  值得关注的是,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按照新收入准则所结转的成本,是实际发生的成本40万元,而在税务处理中,按完工百分比计算的结转成本为40万元,两者虽然数额相等,但其中的计算原理其实存在很大差别。


  实务中,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一直是企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企业既要准确理解和运用新收入准则,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情况,也要关注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的差异,及时、准确地进行税务处理。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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