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工信部联通装函[2026]8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装函〔2026〕85号 2026-03-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本通知规定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的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的工业母机企业;
(二)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2025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2025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申请优惠政策的企业2025年度生产销售本通知规定的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含)。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登录系统(www.gymjtax.com),选择“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入口”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4年度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材料清单》(见附件)中第2、3、6、8、9项,其余项若有变化请一并提交。
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本通知第一条),登录系统(www.gymjtax.com:8888/)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并于4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初核不通过的企业,在系统内备注不通过理由。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及有无涉税违规违法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企业可于5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
五、列入清单的企业在2026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预缴阶段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2026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申请列入清单的,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享受政策资格,依法追缴相关税款和滞纳金,并在三年之内不得申请享受本优惠政策。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当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税 屋附件: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3月30日
收藏
法规财会便函[2026]4号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就《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财会便函〔2026〕4号 2026-02-28
有关单位:
2026年2月1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如何应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中的公允价值选择权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制定,使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修订完善更好地满足我国利益相关方需要,请贵单位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于2026年3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反馈意见请针对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中文简介和英文原文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频道(kjs.mof.gov.cn)“工作通知”栏目以及会计准则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asc.org.cn)“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中文简介仅供参考,如有与英文原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原文为准。
联 系 人:会计准则委员会研究处 董笑宏
联系电话:010-6854627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4号月新大厦2层(邮编:100045)
电子邮箱:comments@casc.org.cn
税 屋附件:
1.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文简介.pdf
2.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采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修订(征求意见稿)》英文原文.pdf
财政部会计司
2026年2月28日
收藏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3日
收藏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2026-01-13
为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3日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5日
收藏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39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1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四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1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四批)予以公告。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2.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批).doc
3.
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四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2月15日
收藏
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33号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九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0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九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予以公告。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2.
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九批).doc
3.
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1月6日
收藏
法规《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更好满足企业跨境运营资金的需要,统一并完善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跨境资金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rmb@pbc.gov.cn或zibensi@mail.safe.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63或010-6840220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30日。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2.
《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31日
收藏
法规发改数据[2025]115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改数据[2025]1154号 2025-09-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为加快培育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让更多企业在数字经济新领域新赛道跑出加速度,推动涌现更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 屋附件:
《关于加强数字经济创新型企业培育的若干措施》.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数 据 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5年9月4日
收藏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