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问题】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回答】

因纳税义务发生,所以企业要确认收入,进行缴纳相应税款,因此,企业所的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就是企业确认收入的时点。

(一)销售货物收入

1.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 在同时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后,按照以下方式销售商品时,收入以下时点确认: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时,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商品,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4. 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5.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在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提供劳务收入

1. 当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 提供不同的劳务,应按照以下时点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根据每项活动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进行分期同时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1. 企业转让股权,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

2.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

3. 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

4. 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取得的收入,需在当年纳税年度内一次性确认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发生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五)利息收入

企业发生利息收入时,在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六)租金收入

企业发生租金收入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若租赁期跨越两个及以上纳税年度,或者一次性收取租金时,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将租金分配至各纳税年度的月份中确认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企业发生特许权使用费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均应一次性计入当年纳税年度中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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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2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是否有企业所得税的专门优惠?

【问题】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是否有企业所得税的专门优惠?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 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 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 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 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 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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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0-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公司发生的福利费是否必须以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

公司发生的福利费是否必须以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依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1.企业境内支付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对方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交易满足小额零星的标准的除外;2.企业境内支付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对方是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是个人的,以企业内部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照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围,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为职工发放的各项补贴,以及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等,都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是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当然,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等,因属于增值税范围,则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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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30
来源:轻松财税

答疑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

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回答】

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可享受优惠政策。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其次,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

示例如下:

A企业2022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

解析:2023年1季度,A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A企业1季度的应纳税额为:90×25%×20%=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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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9-26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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