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中的几个关键词

 元旦后第一个工作日,新政策又翩然而至,这次仍然是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还记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相关政策吗?首先我们来回顾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次发布的新政策是《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现将个人理解的关键词总结如下:


  1、关键词1:途径要求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2、关键词2:捐赠金额确定


  货币性资产→实际捐赠金额


  股权、房产→财产原值


  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市场价格


  3、关键词3:扣除方法(居民个人)


  ①在何种所得中(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扣除无限制;


  但扣除有限额——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但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


  ②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注:该政策中一个是此处的顺序自定,即自由选择在哪类所得中扣除的先后顺序;另一个是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4、关键词4:扣除时间及方式(居民个人)


  (1)综合所得


  ①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注:如果选择预扣预缴时扣除,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30%,适用全额扣除的除外。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仅可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2)分类所得:


  一般情况: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追补扣除。


  特殊情况: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注: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3)经营所得:


  ①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②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扣除时间: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不可扣除的情况: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5、关键词5: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6、关键词6:扣除凭据


  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捐赠票据的复印件(暂时未取得可用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替代),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


  7、补充:


  ①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的扣除规定:


  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追补扣除。


  ②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③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按照本公告规定可以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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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3
作者:樊樊的财税笔记
来源:樊樊的财税笔记

解读2020个税再迎新,公益捐赠政策助力慈善事业

摘要


  2019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这是首个针对公益性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个人税收处理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新个税法实施后首次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政策支持。99号公告追溯至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99号公告顺应了我国个税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迈进的要求,在公益捐赠个人税收政策方面做出有益的突破,同时对原个税框架下相对分散或不甚明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和明晰,提升了公益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上的一致性。


  背景


  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已经成为规范我国慈善事业的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当年超限额未扣除慈善捐赠允许结转三年、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施特殊的优惠政策等,都作为慈善事业的促进措施,写入了《慈善法》。此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慈善法》相继进行了修改,并发布了公益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企业扶贫公益捐赠据实扣除等一系列政策。


  2018年完成修订的新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保留了个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原则性规定,将应纳税所得额30%的税前扣除限额作为一般性原则,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在此基础上,99号公告不仅对个人公益捐赠相关基本规定进行了明确,更重要的是针对新个税法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特点,为个人公益捐赠提供了转移扣除等更加灵活合理的扣除途径,从而加强个税政策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


  个人公益捐赠税收处理的基本规定


  99号公告以新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基础,结合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160号文”)、财税[2009]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财税[2010]45号等针对公益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财税文件,对公益捐赠个税处理的基本规定进行了梳理、补充和整合,主要包括:


  明确可以税前扣除的个人公益捐赠:个人出于公益目的的捐赠多种多样,但只有满足相关条件的捐赠才能够在计税时享受税前扣除。例如,个人通过境内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公益慈善事业进行的捐赠,个人需取得捐赠票据作为凭证等。这些基本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保持了一致。


  公益捐赠支出金额的确定:公益捐赠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金额确认捐赠额,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是160号文及124号文提出的捐赠资产价值确认的一般性原则,适用于个人及企业公益捐赠。在此基础上,财税[2016]45号文特别规定企业公益性股权捐赠以取得股权的历史成本确定捐赠额,而最新的99号公告则明确了个人捐赠股权或房产的,均按照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额。此前在实践中,个人捐赠股权发生过是否需将股权公允价值与取得股权原值的价差视为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再按股权公允价值确定捐赠额的争议。99号公告对这一问题的明确,将避免个人因此类公益捐赠承担额外税负的情况。


  个人公益捐赠税收处理的新方法


  新个税法下,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同时既有合并后按年综合征税的所得,也有按月按次分类征税的所得。99号公告为纳税人提供了不同征税方式的所得项目间进行公益捐赠转移扣除的途径,突破了原个税法下个人公益捐赠仅在捐赠当月工资薪金项目中一次性限额内扣除的局限。此外,对于纳税人未能及时在月度个税扣缴时申报公益捐赠扣除的,还提供了限期内追补扣除的机会。


  新的公益捐赠个税扣除方法简要总结如下:


  公益捐赠当期选择进行扣除的所得类别:个人在公益捐赠当期同时取得按年计税(例如居民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和按月按次计税所得(例如财产转让所得等分类所得)的,可以选择进行税前扣除的所得类别;税前扣除限额按照所选进行扣除的所得类别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例中的综合所得)或月应纳税所得额(上例中的财产转让所得)计算。


  转移扣除:纳税人选择在公益捐赠当期从按月按次计税的所得项目中进行扣除的,如果有超过限额未能扣除的部分,可以转移至纳税人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按年计税时继续扣除。


  追补扣除:纳税人未及时在分类所得月度个税扣缴时申报公益捐赠扣除,而扣缴义务人已经完成扣缴申报并缴税的,纳税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进行更正申报,追补扣除并申请退税。


  99号公告还对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时点、在个人经营所得中进行扣除的方法、捐赠票据及相关凭证的取得、提供和留存以及捐赠扣除明细表报送等进行了明确。其中,扣除时点总结如下:


  总体而言,99号公告有利于纳税人更加充分地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也体现了《慈善法》相关要求在个税层面的逐步落实。特别是对于收入来源多样而公益捐赠金额较大的个人来说,公益捐赠可以先在捐赠当期分类所得月度计税时进行扣除,超出限额未能扣除的部分,可以通过转移扣除,从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扣除限额中继续扣除,与原有政策相比,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所得范围扩大。


  新政策在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充分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空间的同时,复杂程度也相应增加。发生公益捐赠行为的个人一方面要准确判断捐赠是否符合个税税前扣除相关条件,同时应根据自身不同所得项目的收入、捐赠支出金额、适用税率等情况,合理安排捐赠时点,选择进行税前扣除的所得项目及顺序,及时完成当期扣除、安排转移扣除等。此外,随着公益捐赠个税政策的完善,个人以何种资产进行公益捐赠,个人直接捐赠还是以企业资产进行捐赠等,也需要进行考量。


  除了个人,企业也应关注个人公益捐赠扣除新政策,特别是针对员工要求在工资薪金预扣缴阶段进行公益捐赠扣除,要提前安排员工沟通,建立相应的内部政策、信息收集方式及流程等。另外,为纳税人办理更正申报进行追补扣除,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也是全新的要求。


  此外,对于外籍个人来说,其税收居民/非居民身份将影响到公益捐赠扣除的税收处理。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行为的外籍员工如果居民/非居民身份发生变化的,企业处理其个税时也需要注意对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影响。


  注意要点


  99号公告对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个税政策做出了较大突破,对于越来越多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个人来说是利好消息。与此同时,实践中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关注。例如,目前各级财税和民政部门一般从每年下半年起陆续分批公布当年获得或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团体名单,在名单公布前完成捐赠的个人能否即时在捐赠当月个税(预)扣缴时进行扣除?如果先行扣除,之后由于受赠方原因未进入当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没有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或非居民个人是否需要进行相关月度个税更正申报补缴税款?这种情形导致的补税,是否不加征滞纳金?个人捐赠除股权、房产外的非货币性资产,特别是缺乏公开交易市场的资产,市场价格应如何确定?等等。此外,随着线上平台日益成为广大个人向公益慈善组织进行捐赠的重要渠道,利用平台信息数据技术实现个人公益捐赠票据电子化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个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结转制度也备受期待。近年来,针对公益捐赠的税收政策不断助力公益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但一些问题尚需多部门协作,共同逐步推进,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需要注意的是,99号公告的相关规定适用于2019年度发生的个人公益捐赠,个人和企业一方面要抓紧时间对个人在2019年期间进行的捐赠进行个税处理,另一方面要为刚刚开始的新一纳税年度做好准备:


  个人2019年期间进行的公益捐赠需要在分类所得中追补扣除(包括未并入综合所得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以及非居民个人需要在工资薪金等月度个税扣缴申报中追补扣除的,应尽快与扣缴义务人沟通,在2020年1月31日前及时完成更正申报。此外,如果在2019年进行了股权或房产捐赠,也建议个人尽快审视个税的处理方法。


  个人选择通过2019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进行公益捐赠扣除,并委托企业或专业机构代办的,应及时收集整理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正式捐赠票据(包括用作临时证明的银行支付凭证)、捐赠股权或房产的财产原值证明等是确保个税扣除的重要支持文件,个人应注意取得并留存,并按要求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同时,企业等扣缴方也应注意相关资料的收集确认。


  企业应积极安排员工沟通,并做好内部政策、信息收集及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准备工作,以应对2019年月度追补扣除、代办2019年度个人汇算清缴时扣除申报。在2020年及以后年度,企业与相关个人需要及时密切的沟通,以确保个人公益捐赠扣除申报的顺利完成。


  个人和企业在计划未来公益捐赠时,应结合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综合考量,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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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6
作者:普华永道中国
来源:普华永道中国

解读案例解析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自行选择扣除项目及顺序

 【案例】李某,居民个人,企业高管。2019年12月,李某随手购买的一张彩票,喜中500万元。兑付奖金后,李某高兴之余非常爽快的通过合格基金会捐款100万元给贫困地区学校,收到基金会开具的正式捐赠票据(该捐赠可扣除比例30%)。


  李某每月工资6万元,全年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8万元。12月份李某还领取了年终奖50万元。除此之外,2019年度李某再无其他收入和扣除项目。


  李某听闻99号公告公布后,就在纠结:他公益捐赠支出到底该怎么进行税前扣除才最划算?


  【解析】对李某最划算的扣除,肯定就是在他税负最高的所得项目中进行扣除或者最终少交税款的扣除,所以我们需要先分析他所得项目的税负情况。


  李某2019年度所得项目主要是三项:1.工资薪金所得;2.偶然所得;3.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考虑公益捐赠支出的情况下,李某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1.工资薪金所得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12-基本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等8万元=58万元


  可以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最高限额=58万元*30%=17.4万元。


  查综合所得税率表,可知最高税率处于30%的区间,对应的所得额=58万元-42万元(该区间最低额)=16万元;接下来的税率是25%,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42万元-30万元=12万元;二者合计28万元,可以满足17.4万元的公益捐赠支出的扣除。


  因此,如果在综合所得扣除17.4万元的公益捐赠支出,则李某全年应交税额=(58万元-17.4万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06000*25%-31920=69580元。


  李某如果不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则李某全年应交税额=58万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80000*30%-52920=121080元。


  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少交税款=121080-69580=51500元,少交税款与扣除捐赠支出17.4万元的比例为29.6%(税负)。


  2.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不减除任何费用,因此在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可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最高限额=500万元*30%=150万元。


  因此,李某如果不愿在其他所得项目扣除的话,可以在偶然所得中全部扣除,少交税款为100万元*20%(税负20%)。


  3.年终奖


  (1)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由于年终奖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就不会有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年终奖金额50万元,可以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最高限额=50万元*30%=15万元。


  因此,如果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后,李某的年终奖应纳税额计算:(50万元-15万元)/12对应的税率是25%,速算扣除数是2660;应纳税额=350000*25%-2660=84840元。


  如果不扣除捐赠支出,李某的年终奖应纳税额计算:50万元/12对应的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4410;应纳税额=500000*30%-4410=145590元。


  应纳税额差异=145590-84840=60750元,税负40.5%。


  (2)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前的应纳税所得额=58万元+50万元=108万元;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最高限额=108万元*30%=32.4万元。


  因此,假如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并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全年综合所得时应纳税额=(108万元-32.4万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56000*35%-85920=178680元。由于即便是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后的最高税率仍然是35%,远高于偶然所得20%,该方案是不用考虑了。


  4.扣除方式的选择


  通过上述计算,我们可以发现李某对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方式:(1)全部在偶然所得扣除;(2)在年终奖扣除17.4万元+在工资薪金所得扣除15万元+偶然所得扣除67.4万元。


  最优方案就是李某所有所得项目最终交税最少的方式。通过前面计算可以发现,由于工资薪金和年终奖适用税率都高于偶然所得税率20%,所以应优先选择扣除,但是由于有限额扣除不完,剩下的部分就在偶然所得扣除,也就是组合扣除对李某最有利。


  如果李某的公益捐赠未在2019年12月扣除的,根据99号公告规定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


  案例中李某捐赠的金额是100万元,似乎有点看不出在所得项目扣除的先后顺序。假设李某捐赠的金额是1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我们再看看。


  全部在偶然所得扣除,可以少交税款10万元*20%=2万元;


  全部在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可少交税款=121080-((580000-100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1080-(480000*30%-52920)=30000元;


  全部在年终奖(不并入综合所得)中扣除,可少交税款=145590-((400000/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45590-(400000*25%-2660)=48250元。


  因此,通过上述结算,我们发现针对案例中的李某,公益捐赠支出扣除顺序应该是全年一次性奖金→工资薪金所得→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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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6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公益性捐赠支出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辨析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口径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


  ......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七、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提示:


  1.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为会计口径上年度利润总额,扣除比例最高不能超过12%;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基数为税收口径上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比例最高不能超过30%。其中对于居民个人,按照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分别计算扣除限额;对于非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不得超过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捐赠支出超出限额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法捐赠支出超超出限额的部分,无向以后年度结转的规定。


  二、公益股权捐赠对象政策规定的差异


  《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企业所得税对于公益股权捐赠对象仅限于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但是个税对于公益股权捐赠对象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还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三、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方式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六、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提示:企业所得税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扣除;


  个人所得税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采取分类处理: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非居民个人不存在汇算清缴,直接在捐赠支出当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中依次扣除。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扣除的,如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个体工商户选择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四、追补扣除时限的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


  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一)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三)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提示:企业所得税追补扣除期限为5年,个人所得税追补扣除期限为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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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8
作者:羽扇书生
来源:税海一粟

解读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三个热议问题

据《2018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内地全年捐赠款物1439.15亿元。个人捐赠共360.47亿元,占比约25.05%。2018年中国的GDP为13.6万亿美元,人民币为919281亿元。捐赠与GDP总额相比是0.04%。


  2018年美国捐款共计4277.1亿美元,其中有68%来自个人捐赠。2018年美国的GDP为20.5万亿美元。捐赠与GDP总额相比是2.09%。


  从上述数据对比可以看出,我国的个人捐赠还处于起步阶段,想要追赶美国的水平,不仅仅是靠经济发展,更重要的需要有一系列完善的制度规范保障慈善事业发展。而这其中,与个人捐赠的相关税收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据美国《财富》杂志报道,去年美国人对慈善机构的捐款数额减少了,一部分原因是美国总统特朗普2017年底签署的减税法案导致许多人无法再因捐款享受税收优惠。


  而总局2019年99号公告《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有关个人慈善事业捐款的一个较为全面的税收政策,也是对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非常重要的税收政策规定,有必要深入学习。


  前两天我们做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个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七问七答。今天就大家热议的三个问题做进一步学习。


  第一个问题:计算基数应纳税所得额到底是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法条中,捐赠额没有特指哪种类型的捐赠额,常规的理解应该是既包括全额扣除的捐赠额,也包括限额扣除的捐赠额。


  【例】2019年6月路人甲中奖50万,捐赠了20万,其中可以全额扣除的捐款4万,限额扣除的捐款16万。路人甲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50万,扣除限额=50×30%=15万元。16万限额捐赠不能全部扣除,只能扣1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4-15=31万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31×20%=6.2万元。


  第二个问题:分类所得是整体计算扣除标准,还是分项计算扣除标准?


  99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看完这一条规定后,有朋友认为,一个人如果有两项及以上分类所得,是不是需要合在一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呢?


  其实不然,我们看一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分类所得在文件中是为了表述方便的一个统称,具体在计算的时候,分类所得还是需要一个一个来分别计算扣除限额的。


  【例】2019年6月路人甲除了中奖50万,捐赠了20万,其中可以全额扣除的捐款4万,限额扣除的捐款16万。另外还取得了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所得2万元,已扣个人所得税2000元,实际到账18000元。


  【解】偶然所得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50万元,扣除限额=50×30%=15万元。16万元限额捐赠不能全部扣除,只能扣1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4-15=31万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31×20%=6.2万元。


  还有1万元捐赠额未扣除,路人甲可以选择在股息所得中继续扣除。


  股息所得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万元,扣除限额=2×30%=0.6万元。


  股息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6=1.4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4万×10%=1400元


  因为上市公司已经扣缴了2000元的个税,多扣了600元个税。所以按照99号公告规定,甲应该在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


  不过,联系上市公司提出追补扣除申请,估计比较麻烦,而且捐赠额还没扣完。所以甲有选择自由,可以不在股息中扣除,改在当月工资薪金发放时或者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


  【提示——注意个税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收入”与“收入额”的区分】


  【例】接上例,甲选择汇算时补扣1万元捐赠额,2019年全年的综合所得累计收入额是2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累计应扣除11万元。全年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综合所得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6-11=15万元。


  扣除限额=15万×30%=4.5万元


  尚余的1万元限额捐赠可以全部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5-1=14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4万×10%-2520=11480元


  第三个问题:是否可以用捐赠日之前的所得扣除?


  我们看一下9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七、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这些规定已经明确表示了,捐赠扣除只能用当月及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而不能用捐赠日之前的所得扣除。


  【例】上述例子我们稍微变更一下,甲2019年6月中奖50万,股息所得2万元。2019年7月捐赠了20万,可以全额扣除的捐款4万,限额扣除的捐款16万。7月有累计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稿酬所得3万元。


  【解】2019年7月,甲不能用6月份的中奖所得50万和股息所得2万来扣除捐赠。7月工资薪金可以扣,但计算基数比较小,不划算。稿酬所得预扣预缴时不能扣捐赠。所以甲最好等到2020年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再进行捐赠的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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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9
作者:梁晶晶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解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如何获知公益性社会团体具备捐赠的税前扣除资格?是如何公布以及由哪些机构来公布的?这是纳税人所关心的,也有不少纳税人对此相当困惑。


  一、公布单位


  两个层次联合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


  财税[2010]45号规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二、资格公布


  1、每年公布继续获得和新获得资格的名单。当年未公布的,即未取得资格。


  财税[2010]45号规定,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2、仅在公布所列明的年度内有效。如,通过查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的名单,甲公益性社会团体如在2017年度第一批、第二批名单内,乙纳税人在2017年通过其捐赠给慈善事业的,可按公益性捐赠相关规定作税前扣除;2018年,乙再次通过甲捐赠,但甲未在2018年度的名单内,乙不得按公益性捐赠规定作税前扣除。


  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公布的滞后性。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在2019年5月21日发文,公布的是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9第3号)在2019年5月6日发文,公布2018年度第四批。


  纳税人并不能提前查询到全部的资格,即便一般是于汇缴前公布,但离实际捐赠时点已相差数月。


  4、取消或无法获得资格的“一票否决”。如果纳税人通过相关公开信息或渠道,获知该公益性社会团体在该年度有行政处罚单次在1万元以上的,当年度就会被取消或无法获得资格。


  财税[2018]110号规定,财税[2008]160号和财税[2009]124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三、捐赠票据


  1、票据种类。公益性群众团体,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政府部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财税[2009]124号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捐赠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捐赠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2、开具金额。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3、使用范围。财综[2010]1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省级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票据,一般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发使用,不得跨行政区域核发使用,但本地区派驻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益性单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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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作者:财税罗老师
来源:税白天下

解读捐赠中的常见财税政策梳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很多企业和个人向武汉等地医院捐赠财物,本文对捐赠有关的财税处理和涉税风险进行了梳理。


  一、捐赠有关的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第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2.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


  依据:财税〔2008〕104号、财税〔2010〕107号、财税〔2013〕58号、财税〔2015〕27号


  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对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视同销售。


  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第1目规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二)进口税收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2.根据《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3.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4.依据《扶贫、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税〔2000〕152号)和《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财税字〔1998〕98号)规定,民政部、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省级人民政府接受的,由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我国捐赠的直接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防护用产品、诊断设备、治疗和监护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非典型肺炎疫情结束之前,除两个办法规定的受赠单位外,卫生部也作为接受免税捐赠物资的受赠单位。(财税〔2003〕110号)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对于直接捐赠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对于受赠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六十一条、六十六条规定,企业接受捐赠收入计入收入总额,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通过捐赠取得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4.对于通过非营利组织捐赠的,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第(一)项


  5.对于股权捐赠的,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财税〔2016〕45号(公益股权捐赠)


  6.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依据: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一项


  7.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8.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10.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


  依据:财税〔2008〕104号、财税〔2010〕107号、财税〔2013〕58号、财税〔2015〕27号


  (四)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2.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有:


  (1)根据《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第六条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项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4)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


  依据:财税〔2008〕104号、财税〔2010〕107号、财税〔2013〕58号、财税〔2015〕27号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4.非典相关政策


  (1)自2003年1月1日起到2003年9月30日,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3年1月1日起到2003年9月30日,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3〕101号


  (2)对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在医疗机构任职的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的规定执行。(财税〔2003〕109号)


  (五)印花税


  1.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六)土地增值税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2.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


  (七)其他税费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车购税。(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受灾地区)


  二、会计处理


  (一)捐赠方


  1.捐赠发生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这里贷方记库存商品,而不是做收入,因为不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没有现金流入,不符合收入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但是注意计算销项税额时,是以视同销售收入为基础来计算。


  案例1:某企业2019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通过县政府向希望小学捐赠了自产产品一批,该批产品公允价值(不含税)120万元,成本100万元,企业已将成本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增值税税率为13%。


  解析:《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


  1.捐赠税收支出(申报口径)=120+120×13%=135.6万元;


  2.捐赠账面支出=100+120×13%=115.6万元;


  3.捐赠扣除限额=300×12%=36万元;


  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5.6-36=99.6万元;


  5.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120-100=20万元;


  6.应调减会计处理与申报口径差额=20万元;注:因为账面列支的捐赠支出是115.6万元,所以需要在申报表第30行调减20万元,这样捐赠的税收支出才是135.6万元,同时需要调增135.6-36=99.6万元。


  因此:201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300+20+99.6-20)×25%=99.9万元。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99.6万元,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即可结转2020年,2021年,2022年扣除。


  假设本案例企业利润为2000万元,其他条件都不变:


  1.捐赠税收支出(申报口径)=120+120×13%=135.6万元;


  2.捐赠账面支出=100+120×13%=115.6万元;


  3.捐赠扣除限额=2000×12%=240万元;


  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万元;


  5.视同销售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120-100=20万元;


  6.应调减会计处理与申报口径差额=20万元;


  因此:201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20-20)×25%=500万元。


  2.捐赠结转时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捐赠扣除结转)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3.扣除结转捐赠时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接受捐赠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三、涉税风险提醒


  (一)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


  捐赠票据和《非税一般收入缴款书》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当前捐赠人捐赠款项税前扣除仅有的有效凭证,是作为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捐赠人为个人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捐赠人为企业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未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


  纳税人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的捐赠,方可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捐赠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也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在我国具备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是依照中国法律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且专门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同时还需满足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等条件。从程序上看,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三)未按规定的顺序、限额、领域、金额、时间进行扣除


  1.时间限额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但个人所得税捐赠支出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2.扣除比例限额


  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注意区分全额扣除和限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法是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法除了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扣除限额为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


  3.捐赠方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领域。我国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的捐赠,比如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等事业进步都属于公益慈善事业的主要领域。


  4.个人捐赠扣除顺序必须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


  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5.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6.忘记申报扣除捐赠怎么办?


  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例:小张中了彩票,获得奖金500万元,将其中300万元捐赠给慈善机构,可以扣除500×30%=150,需要交个人所得税(500-150)×20%=350*20%=70万元;如果小张通过红十字会捐的,可以全额扣除,只需要交个人所得税(500-300)×20%=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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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作者:严颖
来源:小颖言税

解读企业发生对新冠肺炎的公益捐赠,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这个春节,湖北新型肺炎疫情肆虐,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大家纷纷捐钱捐物。与此同时,有关捐赠的税收政策也引起了财税人员的关注,很多网友纷纷留言咨询,问对于企业的新型肺炎的捐赠行为,税收上有哪些具体规定。


  税法适用总的一个原则就是,没有特殊规定,就只能适用一般的政策规定。根据以往的惯例,这次疫情应该会有专门的优惠政策出台,但因网友们问得比较多,也比较着急,我就截止到今天,有关新型肺炎疫情捐赠可以适用税收政策做一个简单的梳理,大家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按图索骥,随后有新政策再更新补充。


  对于企业的公益捐赠行为,我们分以下四种类型来考虑。


  类型一:捐赠现金


  【涉税分析】对于企业给捐赠现金的行为,只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问题。目前企业所得税关于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在年度利润12%的部分限额扣除,超额部分可结转三年扣除。


  但新型肺炎疫情特殊,估计国家会像当年非典时期一样,出台专门的文件财税〔2003〕106号,允许疫情期间,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所以在此可以期待一下后续相关政策。


  另外,捐赠扣除需要注意税前扣除凭证的合规性。


  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财税〔2018〕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


  类型二:捐赠货物


  【涉税分析】企业捐赠货物,在税收政策上要复杂一些,主要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并按税法规定的顺序来确定销售额。


  之前汶川地震、鲁甸地震、芦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等事件发生,都出台过捐赠免增值税的规定,所以这次也这里也可以期待一下。(财税〔2017〕60号、财税〔2015〕27号、财税〔2013〕58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公益捐赠支出可税前扣除。按照目前政策规定在会计利润12%以内限额扣除,超额部分三年结转扣除。(此处期待全额扣除的新政)


  税前扣除票据问题:规定与第一种类型相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类型三:捐赠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涉税分析】上述中国平安的捐赠行为属于捐赠保险服务。在税务处理上,无偿向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在增值税上属于视同销售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说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没有规定例外情形,无偿捐赠服务在企业所得税种也应做视同销售收入。


  公益捐赠支出可税前扣除。按照目前政策规定在会计利润12%以内限额扣除,超额部分三年结转扣除。(此处期待全额扣除新政)


  印花税:一般的赠与合同不涉及印花税,但如果赠与合同涉及产权转移如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应该就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例外的优惠是,如果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


  类型四:进口物资捐赠


  【涉税分析】对于直接从海外采购物资捐赠,需要考虑两个纳税环节,一个是进口环节,一个是捐赠环节。


  捐赠环节:涉及的税种及规定与类型二相同,不再赘述。


  进口环节: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于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的进口物资,新增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在进口环节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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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作者:梁晶晶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解读直接捐赠不能扣除,除非公益组织给你开票

 这几天,湖北和武汉红十字会的名声算是彻底毁了,许多组织和个人直接给医院捐赠,不再通过红十字会。很多公众号说莆田系买自己的口罩通过红十字会捐给自己的医院是沽名钓誉,有懂税的说是为了避税。本馆主对此事不作评论,只是想说说捐赠支出的税务处理。


  本馆主一直不认为公益性捐赠是为了避税,捐赠是限额扣除,人家留着这钱干点什么不好,还能全额扣。


  企业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自然人方面,《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根据税法,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捐赠才能税前扣除,直接捐赠不能税前扣除。既然汶川地震那样的大灾,也是规定可以据实扣除,直接捐赠也不能税前扣除。至于为什么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组织,可参见第二条推送财政部答复政协委员的解释。


  近日,武汉红十字会发布第六号公告,其第四条规定:“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如有定向捐赠意愿,可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直接联系,确认后可以将捐献物资直接发往受捐单位。捐赠单位或个人如有捐赠凭证需要,后期可凭定向受捐单位证明在武汉市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调整了捐赠程序,捐赠者可直接捐给受赠单位,事后到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大大提高了效率,也增加了透明度。那么,这种情况能否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本馆主认为,尽管是直接捐赠,但只要企业或个人能够提供红十字会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就可以税前扣除。另外,本馆主认为,总局会有政策规定此次疫情中的捐赠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本馆主认为,既然做好事,就不要过多地考虑税收,但是按照税法规定捐赠,避免做了好事又不能扣除,那也是极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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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作者:马泽方
来源:税屋

解读抗击疫情,组织员工公益捐赠,财务人员需提醒注意哪些细节?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支持单位员工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精神,许多企业会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完善捐赠支出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流程。本文结合税收规定,就企业从两个方面支持员工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作如下分析。


  加强政策宣传,力促员工捐赠能享受优惠政策


  一方有难,八方支持。员工捐赠,企业除了张榜公布弘扬激励外,还应加强对员工的涉税政策宣传,让员工了解公益性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知道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为简化分析,假定本文所称企业员工均属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


  (一)受赠对象应符合规定


  员工进行公益性捐赠,应符合税法如下规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个人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2、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二)捐赠渠道应符合规定


  除税法规定允许直接捐赠的情况外,个人捐赠渠道符合如下规定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


  公益性社会组织指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指的是只要符合县级及以上的条件且属于国家机关范围,不论哪个政府部门(如民政局、卫生局等),捐赠者通过他们捐赠就可以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3、直接向承担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的捐赠。


  (三)捐赠应取得合法票据


  个人捐赠应取得合法的捐赠票据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凭据。


  1、取得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接受个人捐赠所开具捐赠票据。


  2、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单位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单位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单位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3、企业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企业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为便于填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员工明细单应注明员工姓名、身份证号、捐赠金额等信息。


  发挥企业优势,指导员工捐赠用好政策


  税法对不同受赠对象实施优惠的程度不同,企业财务部门相对员工而言,对税收政策比较了解,应加强对收到个人捐赠扣除事项的审核和判断,帮助员工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一)提醒员工选择个税扣除途径


  1、委托单位办理。许多企业的员工工资由人事部门计算,财务部门负责付款发放。但对个人捐赠扣除事项,财务部门应提前参与。对企业统一组织的捐赠,由牵头组织的部门将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交人事部门在发放工资预扣预缴时扣除。对员工自己进行的捐赠。员工应将捐赠票据复印件交给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交人事部门在工资发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应提醒员工,捐赠票据应按税法规定自行保存5年备查。


  2、个人自行办理。有些员工因存在经营所得或其他情况,而自行办理的捐赠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事项。对这部分员工,如参与了单位统一组织的捐赠,应提前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报告,避免出现重复扣除情况。


  (二)指导员工选择扣除顺序


  对存在享受不同政策扣除的员工,以及除了工资、薪金外还有其他所得的员工,如其对公益性捐赠扣除需要帮助,企业财务部门应尽力指导帮助。


  1、选择全额扣除与部分扣除的扣除顺序。税法规定,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2、选择在不同类所得中扣除顺序。企业财务部门可指导员工,根据其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总之,企业积极鼓励和帮助员工支持公益事业,有利于宣传正能量,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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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8
作者:谌祖江
来源:每日税讯

解读境外捐赠物资入境,涉及哪些税收规定

民政部数据显示,截至3月8日24时,全国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292.9亿元,捐赠物资约5.22亿件。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和境内外企业等社会各界纷纷贡献自己的力量,驰援抗疫一线。让我们聚焦捐赠涉税事项,了解一下与捐赠相关的税收政策。


  “山川异域,风月同天。”“岂曰无衣,与子同裳。”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伴随着日本各机构捐赠的防疫物资陆续抵达中国,这些援引中国古诗词的捐赠物资招贴语在网上刷屏,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在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不少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非营利组织和企业等纷纷伸出援手,向抗疫一线捐赠物资。也有不少境内企业从境外购进防疫物资用于捐赠。那么,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涉税问题呢?


  01、向境内无偿捐赠物资可享免税优惠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邓检芳分析,无论是接受外国政府、企业等直接捐赠的境外防疫物资,还是境内企业购进境外防疫物资用于捐赠,在物资进口环节,注意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处理。


  《人民日报》统计数据显示,截至3月2日,共有包括俄罗斯、巴基斯坦、日本在内的71个国家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移民组织等9个国际组织,宣布向中国捐赠疫情防控物资。除了外国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外,不少境外企业也纷纷捐款捐物,帮助中国渡过难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公告”),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即符合条件的境外直接捐赠,可以享受进口免税优惠。


  同时,一些境内企业也购买境外防疫物资用于捐赠。根据近期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境内企业购买境外防疫物资捐赠给有关部门,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02、关注优惠有效期以及关联交易


  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在102号公告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进一步扩大了防疫期间捐赠人范围、受赠人范围以及捐赠物资范围。


  毕马威中国税务合伙人罗健莹提醒相关企业,6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期限是2020年1月1日~3月31日,申请退税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基于此,相关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办理申请退税手续。境内企业若在3月31日后购进防疫物资用于捐赠的,须及时关注该政策是否延续。


  “关联交易问题也要引起重视。”北京立信永安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赵卫刚介绍,实务中,很多跨国企业通过境外关联公司采购物资,并以境内公司名义进行捐赠,以便捐赠支出在境内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个过程中需要将相关物资由境外关联公司销售给境内公司,物资所有权链条才能完整,此时,须关注转让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举例


  境内A公司拟捐赠一批防疫物资,相关物资由其境外关联公司B采购。B公司需要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转让价格,将相关物资销售给A公司。A公司应当根据转让价格报关,取得相应报关凭证、销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资料,并从接受捐赠单位取得捐赠证明等资料一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留存备查。


  03、不同渠道入境,涉税规定不一样


  记者了解到,为确保防疫物资快速通关入境,尽早送至抗疫一线,6号公告所列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专家提醒,办理境外防疫物资入境及过关手续时,一些细节问题需要高度重视。


  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德铭介绍,目前境外物资入境主要有三种渠道——货运进口渠道、旅客携带渠道和快件邮件渠道。其中,旅客携带途径包括旅客携带货物进口、旅客携带个人物品进境。物资通过不同渠道入境,需要关注的问题有所不同。


  货运进口渠道,是大部分境外捐赠方和购买境外防疫物资企业选择的物资入境方式。符合捐赠条件的防疫物资可以“捐赠物资”(监管方式3621)向海关申报进口,享受进口免税优惠。毕马威中国国际贸易和海关服务总监陶蓉蓉提醒,以“捐赠物资”申报进口的物品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将会在事后监管具体捐赠用途,不可擅自改变其用途。


  陶蓉蓉同时建议,境内受赠方和相关企业须在防疫物资入境前列明捐赠清单,与境外捐赠方或销售方确认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所适用的海关商品编码、对应进口证件要求以及其他准入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防疫期间推出一系列便捷措施,保证医疗器械、药品和其他防疫物资的快速清关,但是企业仍须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充分资料准备。比如,如果捐赠物资属于药品类,需要药监部门出具《药品通关单》。一方面可以确保捐赠物资能够顺利通关并及时投入使用,另一方面也可在后续办理免税手续时,减少申报错误的情况出现,避免因不实申报而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以旅客携带货物渠道入境的,即“客带货”,赵德铭建议个人在入境时,可选择走红色通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捐赠物资”,海关将一对一指导办理通关。若选择以快件邮递渠道通关的防疫物资,海关将采取个案处理方式,优先办理通关手续。值得关注的是,根据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需要征收行邮税。也就是说,即使是邮寄防疫物资,若以个人邮寄方式入境,仍须依法缴纳相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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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9
作者:李雨柔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同样是捐赠物资,外购和自产的税务处理,有何不同?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不少企业积极捐赠防疫物资,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笔者提醒这些企业,捐赠防疫物资后,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大有讲究,企业要做好涉税情况梳理、按物资来源分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捐赠物资涉及多个税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据此,企业将购进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治,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收入”栏次据实填报,并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选择对应减免税代码,即可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企业在购买、生产或委托加工相应物资的过程中,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也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处理尤其值得关注。9号公告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这对捐赠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同时,企业以实物对外捐赠的,需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并以捐赠物品的公允价值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


  此外,捐赠物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捐赠外购物资的税务处理


  实务中,企业捐赠的物资既可能是外购的,也可能是自产的。不同的情形,后续的财税处理是不同的。


  举例来说,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3月,外购了10万只口罩,市场含增值税价款共计113万元,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将这批口罩无偿捐赠给湖北省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任务的某医院,并按规定取得了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企业所得税方面,A公司须针对捐赠支出和视同销售两部分来进行后续处理。


  对于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应以捐赠物品的公允价值,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由于A公司捐赠的口罩是外购的,因此,其公允价值按照购买价格确定。A公司的捐赠行为符合税法规定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公益性捐赠条件,并取得了捐赠票据,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对于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列支视同销售成本。A公司外购物资用于捐赠,其视同销售(营业)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都是113万元,并没有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捐赠自产物资的税务处理


  假设其他条件相同,B公司将自产的10万只口罩,无偿捐赠给湖北省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任务的某医院,按规定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这批口罩的市场含增值税总价为113万元,成本价为90万元。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另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B公司捐赠自产物资适用免征增值税,假设其应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万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B公司须进行两部分的税务处理。对B公司来说,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为口罩的公允价值113万元,但会计处理上,仅按照成本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合计的98万元(90万元+8万元)确认了捐赠支出,由此形成了15万元税会差异,须进行纳税调增。


  同时,B公司的捐赠行为符合税法规定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公益性捐赠条件,并取得了相应的捐赠票据,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于视同销售的纳税处理,B公司应按公允价值113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列支视同销售成本98万元。B公司须对视同销售部分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并对捐赠支出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整体来说并没有增加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提醒,如果企业本年会计利润小于等于零,发生符合条件的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捐赠支出也可全额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或增加的,亦可弥补亏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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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7
作者:江林清 陈志坚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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