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浅析慈善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于捐赠人而言,并非所有的捐赠都可以享受抵税优惠。当捐赠人要向一家慈善基金会捐赠时,捐赠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只有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基金会的捐赠,并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才能享受税前抵扣优惠。

  实践中,上海有近三分之一的基金会并未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截至2022年6月28日,上海市的存量基金会共有574家,其中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共有301家。笔者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简要分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相关问题。

  一、基金会如何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获得方式不同于免税资格,免税资格需要基金会主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无需基金会主动申请。由民政部门结合基金会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门初步意见,由财务、税务、民政三部门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且是不定期发布。比如上海,2021年公布三批,分别是2021年5月28日、2021年7月20日、2021年12月14日。

  二、基金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基金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三、新成立的基金会能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三)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效期多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

  对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基金会,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对于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以及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五、哪些情形可能导致取消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基金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

  (二)最近一个年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

  (三)最近一个年度支出的管理费用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

  (四)基金会免税资格到期后超过六个月未重新获取免税资格的;

  (五)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的;

  (六)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七)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或者无评估等级的。

  六、哪些情形可能导致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基金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七、哪些情形可能导致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永久性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八、如何查询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名单?

  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基金会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九、如何查询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名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主体查询,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企业或个人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及有效期。

  十、基金会设立时的注册资金的捐赠人如何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基金会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基金会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十一、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如何进行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基金会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基金会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基金会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十二、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计算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举例:甲企业2019年的年度利润总额为100万元,甲企业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捐赠10万元(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则甲企业计算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该10万元;如果甲企业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捐赠15万元(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则甲企业当年可以扣除12万元,剩下的3万元在之后的三年内按照以上规定进行扣除。

  十三、自然人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计算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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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7-05
作者:
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解读非货币性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处理“四步走”

  在各种大型体育赛事中,经常可以看到赞助商的广告。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对于无偿将货物捐赠给大型体育赛事的企业来说,其非货币性资产的公益性捐赠的税务处理,一般聚焦在是否已经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公益性捐赠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后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目前正值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对企业发生的北京冬奥会、杭州亚运会以及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人务必准确进行填列和调整。

  案例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会计利润总额为500万元,2021年12月通过公益性组织向北京冬奥会捐赠了一批自产货物。假设该批货物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生产成本为80万元,在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10万元,已纳入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对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货物、相关费用等,A公司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但需按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即A公司应借记“营业外支出”103万元,贷记“库存商品”8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

  政策规定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根据实际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即销售额。由于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如果不进行准确调整,可能会多缴企业所得税。

  具体操作

  那么,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进行处理呢?

  第一步,先做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按照自产产品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分别填列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7行“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和第17行“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增20万元。

  第二步,根据会计上确认的账面捐赠支出103万元,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中第21栏次“捐赠支出”中填列103万元。

  第三步,计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本例中,A公司捐赠产品以用于北京冬奥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全额扣除。因此,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第2栏“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中,“账载金额”填写123万元,“税收金额”填写123万元。

  第四步,捐赠支出的税会差异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A公司税法上应确认的捐赠支出为100+13+10=123(万元)。由于企业会计上确认的营业外支出只有103万元,需要通过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扣除类——其他”进行公允价值的调整,在“账载金额”栏次填写103万元,“税收金额”栏次填写123万元,纳税调减20万元。

  实操建议

  总的来说,A公司经过一增一减的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虽然没有变化,但税务处理是规范的。

  在税收征管实务中,视同销售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一个重要风险疑点指标。有的纳税人因为对税收政策掌握得不全面,申报时填报不规范,在后续管理中被风险提醒后,往往也只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只进行纳税调增,缺少了捐赠支出公允价值调整这一关键环节,导致可能多缴税款,没有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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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6-02
作者:王超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企业以股权公益性捐赠如何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在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般来说,以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但对以股权捐赠只是一个特例,对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股权,以取得股权时的历史成本价格确认转让收入,即对公益股权捐赠视同平价转让,使得捐赠人在捐赠环节的所得为零,相当于免除了捐赠人捐赠环节的企业所得税。但在捐赠支出的确认上,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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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11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解读直接向学校捐款取得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能否税前扣除

问:公司直接向学校捐款,取得盖有该学校(该学校是公立学校)财务专用章的公益性事业捐赠统一票据(财政部监制),这部分款项能否税前扣除?这部分款项没有超过年利润总额的12%。


  解答:


  先说结论:不能税前扣除。


  所谓捐赠支出,就是企业做好事学雷锋,给人送钱送物。


  对于捐赠支出,一般来说,由于其和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所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不得税前扣除。但是,为了鼓励企业扶危救困,税法专门规定,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税前扣除。当然,为了防止企业滥用捐赠来避税,对于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又专门规定了多项规定,也就是说,企业献爱心,税前扣除不是无限制的。


  (一)捐赠支出的分类


  企业对外捐赠,一般可以分为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符合税法税前扣除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和不符合税法税前扣除规定的公益性捐赠。


  所谓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是这样解释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捐赠支出的税务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年度利润总额进行了明确和解释。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九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1)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2)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同时,27号公告还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取得税前扣除资格等问题。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税务风险高发区)


  1.接受捐赠的单位(对象)要符合规定


  可以税前扣除的接受捐赠的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一类是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


  (1)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如果接受捐赠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北京市明确由于北京市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级别是县处级,故由其接受捐赠的捐赠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2)公益性社会团体: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每年都会联合发布具有重大影响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在税务局等官方网站均可查询。只有接受捐赠单位是上了这个名单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才能税前扣除。


  如果是直接捐赠给帮扶对象的,比如直接向贫困村、贫困户、贫困学生、困难家庭等,虽然也是具有公益性,但是不符合税法对公益性捐赠的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2.捐赠票据要合法


  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只认可两种票据:


  (1)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2)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3.会计利润要准确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必须准确,最好以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过财务报告为准。利润总额应是大于零的数额,如果企业的会计口径利润总额为零或出现亏损,其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也不得在当年度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回到提问本身,由于一般的公立学校通常是没有按照27号公告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即使在接受捐赠时开具了“公益性事业捐赠票据”,也不能按照公益性捐赠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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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1-20
作者:彭怀文
来源:国家税务局

解读个人以房产公益捐赠如何纳税

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以房产公益捐赠,必须要及时的到当地的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与一般房产转让一样,房产过户也必须是“先税后证”。个人以房产公益捐赠是否纳税?接受公益捐赠房地产是否缴纳契税?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营改增”前,营业税对捐赠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该行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因此个人将房地产捐赠用于公益事业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二、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个人将房地产用于公益性捐赠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以房地产捐赠,发生产权转移,根据9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公益捐赠支出金额。以房产原值确认捐赠支出有两层意思:一是以房产捐赠不计算所捐赠房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二是正因为以房产捐赠不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所以,捐赠支出应当按照捐赠房产原值(而非公允价值)确认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其他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但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四、印花税方面,印花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二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三是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上海世博局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财产所有人和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印花税;四是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汶川、玉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五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


  五、契税方面,契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但契税法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免征契税;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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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07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解读企业接受捐赠如何财税处理

一、企业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捐赠有以货币性资产捐赠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该类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固定或不可确定,包括存货(如原材料、库存商品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1.企业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贷:营业外收入


  2.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准则规定确定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一般纳税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资产和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贷记“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银行存款(接受捐赠发生的支出)


  应交税费(接受捐赠应交的税费,如契税等)


  二、接受不动产捐赠应当缴纳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的规定:“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三、接受捐赠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一般来说,对于企业接受捐赠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一般来说企业接受捐赠会计与税法一致,即按市价(或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


  但对接受股东的捐赠企业所得税应当区分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即视同股东资本性投入,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在会计处理上,会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作为收入处理,一种是作为资本金处理。税务处理也是与会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两种情况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是一致的,因此不存在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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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02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解读股东捐赠税会问题案例解析

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有对乙公司的其他应收款100万元,鉴于乙公司经营绩效不佳,甲公司豁免了对乙公司的债务。对此业务如何考虑?


  一、会计上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豁免是基于其股东身份才会发生,该业务使乙公司单方面受益,应该按照权益性交易核算,乙公司应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税务上


  税务要求股东捐赠合同约定作为资本金,另外会计上不计入收入,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政策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进一步思考


  ①股东无偿赠与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不认为是收入。税法定义的收入较为广泛,会计上,收入是来源于日常经营活动的,与所有者投入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当然这个概念是规范营业收入的范畴,对于营业外收入,因债权人原因,比如单位变更登记或撤销等原因债务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计入营业外收入。


  这里的股东捐赠一般不属于会计上的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按照权益性交易核算,如果子公司作为收入核算,会计上算差错,但所得税不免。所以上文29号文中(二)的会计处理并不符合会计准则,可能税总有意如此表述,目的是堵塞税收漏洞。


  ②某些情况下,表面是捐赠,但实际不属于,比如在子公司面临债务危机,进行了破产重组,股东以债权人身份参加的债权人组,与其他债权人同比例,同条件范围内的债务豁免,不属于捐赠,不按照权益性交易,按照债务重组准则核算,股东豁免债务超过一般债权人比例的部分则属于权益性交易。


  ③谈的较多的是股东的捐赠,如果是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反向捐赠,涉及到现金的算现金分红,如果涉及到实物的,应该按照实物分红处理,另外,实物分红还得考虑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


  ④如果捐赠采取比较隐蔽的方法,如低价向子公司转让资产,首先这在会计上和税务上都不合规的,两者都要求价格公允。转入方按照资产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与进项税之和扣除应付账款作为资本公积,属于权益交易部分。


  为便于理解,举例如下,甲公司将市价100万,账面价值80万的存货,以70万的价格转让给子公司乙。


  对乙公司: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70


  资本公积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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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9-29
作者:安世强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解读公益性捐赠,这些知识点要牢记

昨夜,郑州洪灾牵动着每一位国人的心,很多朋友们想通过捐赠的方式为抗洪救灾尽一份力。今天,申税小微就为大家带来关于公益性捐赠的相关知识点——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等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您知道进行公益性捐赠需要注意什么吗?


  一、找准捐赠渠道


  企业和个人如果是通过公益性组织进行捐赠的,要注意公益性组织是否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根据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纳税人在进行捐赠时,要注意判断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税前扣除资格是否在有效期内。


  二、取得捐赠票据


  企业或个人向外捐赠时,要及时取得捐赠票据。按照规定,捐赠人应凭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暂凭公益捐赠的银行支付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进行相应扣除。


  三、计算扣除金额


  为支持公益事业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系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按照扣除的幅度范围,税前扣除区分为“限额扣除”与“全额扣除”。纳税人在计算可税前扣除金额时,须计算准确。


  “限额扣除”的规定主要是: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三年内结转。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以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


  “全额扣除”的规定主要是: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可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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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21
作者:上海税务
来源:上海税务

解读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是否缴纳增值税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该类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固定或不可确定,包括存货(如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股权、固定资产、房地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在增值税上是否视同销售应当区分情况:


  一、以货物进行捐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但以货物进行捐赠也有免征增值税的情形,比如,自2015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又比如: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应当注意:如果以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相应购进货物以及运费进项税不能抵扣。


  二、以货物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由此可见,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服务以及劳务用于公益性捐赠,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即属于“不征增值税”范畴,并且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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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14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解读公益性捐赠中的实物捐赠,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公益性捐赠是财务朋友们经常碰到的业务。在实务中,企业实物捐赠的情形也比较常见。今天通过一个案例,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公益性捐赠中的实物捐赠,会计和税务上的处理:


  可全额扣除的4类捐赠支出:


  0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小贴士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02、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03、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04、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


  案例分析


  案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将自产的一批货物通过某基金会捐赠给希望小学,货物成本80万元,市场价100万元,支付运费8万元,取得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2020年会计利润600万元。


  01、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货物、财产都不确认为收入处理,都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但按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A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101


  贷:库存商品  80


  银行存款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02、税务处理及所得税报表填写


  (1)明确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公益性捐赠中的实物捐赠,属于视同销售。


  按市场货物的市场价,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按自产产货物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80万。填写《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点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7行“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第17行“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栏次,纳税调增20万元。


  (2)捐赠支出金额确认


  会计上捐赠支出确认101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税法上确认捐赠支出100+13+8=121万元,纳税调减20万元。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扣除类——其他”,账载金额101万元,税收金额121万元,纳税调减20万元。


  (3)捐赠支出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企业税前扣除限额=600*12%=72万元


  填写《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70)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121万元,第4列税收金额72万元,纳税调增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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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8-24
作者:税屋综合
来源:税屋综合

解读企业对哪些特定事项的捐赠支出可以据实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1、汇总纳税的企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在年度中间结束经营,进行了注销税务登记,那么年终汇算清缴时按什么分摊比例进行补税或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的规定:“四、汇总清算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因此,当年有注销分支机构的情况,注销的分支机构应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调整分配比例。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按调整后的分配比例计算现有分支机构应补和应退税款。


  02、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0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04、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答: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第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第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为支持电影等行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05、企业对哪些特定事项的捐赠支出可以据实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规定:“三、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第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第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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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1
作者:北京税务
来源:北京税务

解读伴随捐赠的运费能否税前扣除

2020年以来,全社会积极进行公益性捐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与货币性资产捐赠相比,非货币性资产捐赠通常会产生运费、人工费等相关费用。实务中,经常有纳税人向笔者咨询,这些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近日,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的发布,这些问题有了更加明确的答案。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7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上述费用若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若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企业取得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如果记载的数额中包含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金额,那么,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这些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以后三年内结转,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全额据实扣除。


  考虑到社会捐赠可以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社会价值、促进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取得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如果记载的数额中不包含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金额,那么,企业应取得对应的税前扣除凭证,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例如,在运费和保险费方面,企业应区分费用来源,对于境内发生的运费和保险费,一般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境外发生的运费和保险费,企业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或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在人工费方面,企业应区分人员来源,对于雇用外部人员发生的人工费,企业应取得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发票;对于公司内部人员发生的额外支出,企业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台账中作单独记录,以明确人工费金额。


  举例来说,2020年度,甲公司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捐赠一批货物,公允价值为100万元,发生运费10万元。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开具的捐赠票据的记载金额为110万元,即包含运费,则甲公司的公益性捐赠金额为110万元。假设甲公司2020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则甲公司2020年度捐赠扣除限额为1000×12%=120(万元),由于110万元的公益性捐赠金额未超过扣除限额,甲公司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110万元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假设甲公司2020年度利润总额为800万元,那么,甲公司2020年度捐赠扣除限额为800×12%=96(万元),由于110万元的公益性捐赠金额超过扣除限额,则14万元(110-96)的超额部分,应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开具的捐赠票据的记载金额为100万元,即不包含运费,那么,甲公司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金额为100万元。同时,甲公司在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后,方能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10万元的运费。


  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第十三条明确,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也就是说,捐赠方如想将捐赠相关费用开具在捐赠票据中,应当向受赠方提供相关支出的证明,如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资料,并将这些资料留存备查,做好台账管理。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与捐赠相关的费用不得重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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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7-16
作者:孙姣娜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合伙企业对外捐赠股票的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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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对外捐赠股票,增值税是否要视同销售?


  合伙企业的增值税只有在合伙企业层面进行申报缴纳,合伙人层面无“先分后税”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股票转让属于“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


  1、如果符合公益捐赠的条件,不视同销售。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合伙企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捐赠给公益性社会团体,增值税无需视同销售。


  2、如果不符合公益捐赠的条件,合伙企业在无偿转让股票时,应视同销售,但应纳增值税税额为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合伙企业在无偿转让股票时,其买入价为卖出价,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为0。


  但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再转让时,需要按卖出价减去合伙企业最初的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涉及限售股买入价根据相关的文件确定,非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方式,应以其实际成交价为准。


  二、合伙企业对外捐赠股票,合伙人的所得税是否要视同销售?


  (1)自然人合伙人对外捐赠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没有视同销售之说。


  在201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十六条规定,“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在后续颁布施行的实施条例中并无此条。因此,目前个人所得税中并无视同销售条款。


  (2)企业合伙人缴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有视同销售之说,但最终应纳所得税额为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对外捐赠的,需要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列支视同销售成本。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允许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其他”中“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通过“其他”项目调减视同销售所得,相当于企业合伙人对外捐赠股票,即使视同销售,也会在申报表里作调减处理,最终应纳所得税额为0。


  (3)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上一层的自然人合伙人与企业合伙人分别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三、合伙企业捐赠股权如何计算公益捐赠扣除金额?是在合伙企业层面计算捐赠扣除金额,还是在合伙人层面计算捐赠扣除金额?


  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六条规定:“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在合伙企业层面不计算捐赠扣除限额,还是遵循“先分后捐”的原则:


  1、合伙企业层面,不处理。


  2、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该自然人分配比例,确认自然人当年捐赠支出金额。


  自然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特殊情况可以全额扣除),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该企业分配比例,确认企业当年捐赠支出金额。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特殊情况可以全额扣除),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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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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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解读关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落实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税务总局据此起草了政策宣传问答:


  一、此次出台的扶贫捐赠所得税政策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要求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在脱贫攻坚中,一些企业、社会组织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产业扶贫、公益扶贫等方式参与脱贫攻坚。企业对贫困地区进行大额捐赠,按照以往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其捐赠支出在当年未完全扣除的可能需要结转三年扣除,有的甚至超过三年仍得不到全额扣除。为落实中央精准扶贫精神,切实减轻参与脱贫攻坚企业的税收负担,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扶贫办研究出台了扶贫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二、企业在2019年度同时发生扶贫捐赠和其他公益性捐赠,如何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按年度利润总额的12%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公告》明确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额内。


  如,企业2019年度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5万元,发生符合条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赠12万元。则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教育捐赠支出12万元在扣除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扶贫捐赠无须考虑税前扣除限额,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2019年度,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共计27万元,均可在税前全额扣除。


  三、企业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扶贫捐赠可以据实扣除?


  考虑到扶贫捐赠的公益性捐赠性质,为与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相衔接,《公告》明确,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四、如何获知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扶贫工作部门掌握。考虑到建档立卡贫困村数量众多,且实施动态管理,因此《公告》未附“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企业如有需要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查阅或问询。


  五、2020年目标脱贫地区脱贫后,企业还可以适用扶贫捐赠所得税政策吗?


  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时间安排到2020年,但为巩固脱贫效果,《公告》将政策执行期限规定到2022年,即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共四年。并明确,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后,企业发生的对上述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仍可继续适用该政策。


  六、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否享受扶贫捐赠支出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扶贫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扶贫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七、企业201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如何填报扶贫捐赠支出?


  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2019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前,税务总局将统筹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和纳税申报系统升级工作,拟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表中“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行次下单独增列一行,作为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的填报行次,以方便企业自行申报。


  八、2019年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能否适用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早在2015年11月底,党中央、国务院就做出了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提出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合力推进脱贫攻坚。因此,《公告》明确,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也可执行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九、企业在2019年以前发生的尚未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如何享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


  虽然《公告》规定企业的扶贫捐赠支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政策自2019年施行,但考虑到《公告》出台于2019年4月2日,正处于2018年度的汇算清缴期。为让企业尽快享受到政策红利,同时减轻企业申报填写负担,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全额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实现全额扣除。


  十、2019年以前,企业发生的包括扶贫捐赠在内的各种公益性捐赠支出,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享受扶贫捐赠的税前据实扣除政策时可如何进行实务处理?


  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尚未全额扣除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以及其他尚在结转扣除期限内公益性捐赠支出,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本着有利于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考虑,可以比照如下示例申报扣除。


  例1.某企业2017年共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9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5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4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400万元,则2017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48万元(400×12%),当年税前扣除48万,其余42万元向2018年度结转。


  2018年度,该企业共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12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5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7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500万元。则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60万元(500×12%)。


  《公告》下发后,该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对于2017年度结转到2018年度扣除的42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在2018年度的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60万元内,可以扣除,填写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纳税调减金额”栏次42万元;2018年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还有18万元,则2018年发生公益性捐赠120万元中有102万元不能税前扣除金额,填写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纳税调增金额”栏次102万元。


  按照《公告》规定,2017年、2018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全额税前扣除。因此,对于2018年度的纳税调增金额102万元和纳税调减金额42万元需综合分析,将其中属于2017年和2018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而尚未得到全额扣除的部分,应通过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实现全额扣除。具体分析如下:


  本着有利于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的考虑,对于2017年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赠40万元,由于在当年限额扣除范围内,可在2017年度税前全额扣除,限额范围内的8万元可作为扶贫捐赠扣除,则2017年度尚有42万元的扶贫捐赠支出未全额税前扣除需结转到2018年。对于2018年发生的其他公益性捐赠70万元,有60万元在扣除限额内,超过扣除限额的10万元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2018年发生的扶贫捐赠50万元未得到全额扣除。因此2017年度和2018年度共有92万元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得到全额扣除,需填写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六、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栏次92万元,实现全额扣除。


  例2.某企业2015年发生扶贫捐赠10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50万元,当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20万元(1000×12%),当年税前扣除120万元。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该企业均未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由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对2016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才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所以2015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税前扣除限额的扶贫捐赠支出30万元,无法在2015年度税前扣除,2016年度、2017年度申报时均无法税前扣除。


  《公告》下发后,该企业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对于2015年度的其他公益性捐赠50万元,由于在2015年度的扣除限额范围内,可在2015年度税前全额扣除,扣除限额范围内的其余70万元可作为扶贫捐赠扣除,则2015年度尚有30万元的扶贫捐赠支出未全额税前扣除。此项金额,通过填写2018年度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其他”行次第4列“调减金额”30万元,实现全额扣除。


  十一、企业进行扶贫捐赠后在取得捐赠票据方面应注意什么?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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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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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四种实物捐赠的财税处理及申报方法

2020年上半年新冠疫情,大量企业踊跃捐款捐物,积极支持抗击疫情,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捐赠的税收政策。由于武汉等重灾区物资短缺,很多企业将自产或外购的防疫物资捐赠给疫区,不同于现金捐赠,实物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更加复杂。笔者就企业不同形式下实物捐赠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及申报表填报加以说明。


  例:某企业(一般纳税人)2020年度利润总额为180万元,全年发生以下捐赠事项:


  ①将自产的防疫物资10000件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该防疫物资市场价值10元/件(不含税),成本8元/件(已考虑进项税额转出)。


  ②外购防疫物资10000件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购进价格11.3元/件(含税),由于捐赠时间与购进时间相距较近,公允价值与购入价格一致。


  ③将自产货物10000件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给贫困地区(非目标脱贫地区),该货物市场价值10元/件(不含税),成本8元/件。


  ④将外购货物10000件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给贫困地区(非目标脱贫地区),购进价格11.3元/件(含税)。


  会计及税务处理:


  捐赠①自产货物用于防疫捐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下同):


  借:营业外支出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在此次疫情中的捐赠支出可以全额扣除,不受比例限制,但实物捐赠仍然需要视同销售,并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视同销售收入。甲公司纳税调整如下:


  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0000元,调增视同销售成本80000元,调增20000元;视同销售后,捐赠支出账面价值为80000元,税收金额为100000元,调减20000元;合计纳税调整为0。全额税前扣除捐赠支出100000元。


  捐赠②外购货物用于防疫捐赠


  由于企业用于疫情的捐赠免征增值税,所以其购进防疫物资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13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


  借:营业外支出 113000


  贷:库存商品 113000


  企业所得税方面,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13000元,调增视同销售成本113000元,合计纳税调整为0。全额税前扣除捐赠支出113000元。


  捐赠③自产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


  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93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


  企业所得税方面,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0000元,调增视同销售成本80000元,调增20000元;视同销售后,捐赠支出账面价值为93000元,税收金额为113000元,调减20000元,合计纳税调整为0。以捐赠支出的公允价值113000元计算可扣除的捐赠支出。


  捐赠④外购货物用于公益性捐赠(限额扣除)


  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


  借:营业外支出 113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


  企业所得税方面,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0000元,调增视同销售成本100000元,合计纳税调整为0。以113000元计算可扣除的捐赠支出。


  该企业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800000×12%=216000(元),捐赠③和捐赠④合计纳税调增=(113000+113000)-216000=10000(元)。该10000元可以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申报表填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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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9
作者:马泽方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知的四个问题

近日发布了财税〔2018〕110号,加上之前发布的财税〔2018〕15号,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税前扣除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对此,笔者整理了一下规定,对其中四个问题进行梳理。


  一、哪些纳税人发生捐赠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按照规定,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企业方面的规定:


  综合企业所得税法及财税〔2018〕15号等规定,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在扣除次序中按照先发生先扣除的办法执行,最大限度地保障捐赠者的利益。


  2.个人方面的规定: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8年9月5日通过的第七次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3.全额税前扣除的一般情形


  实务中有特例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主要是针对特殊的国家重大事项或者重大的灾害性的临时性捐赠。这种是有专门的政策文件规定,并且一般注明专门的对象和时间等。比如,


  (1)支持灾后重建:《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明确,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该政策一般认为执行至宣布重建完成止。


  (2)支持重大项目:向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l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从2005年12月3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哪些属于可以税收政策上认可的公益性单位?


  虽然目前对于企业和个人对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在表述上略有不同,但指向是一致的,即两类:一类是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另一类是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需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未确认并发布的就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则不存在公布问题,笔者认为按照地方政府组织法确认的政府相应机构即可。


  三、受到行政处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否具有赋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不可以。


  公益性社会团体在申请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前3年内没有受到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才能确认。注意,其他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在确认条件之内,轻微的行政处罚也不在确认条件之内。


  在确认之后发生受到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且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因此,公益性社会团体要注意规范运行,不要发生违规行为。


  四、取得捐赠票据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般来说,捐赠之后获取合规的捐赠凭证是常规的事,但是,有两个情形需要注意:


  一是,对于捐赠的属于非货币的资产的,则必须要提供公允价值的有效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符合规定的政府及其直属机构才能开具捐赠凭证,否则不得开具。


  二是,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还没有设立或者虽然已经设立但没有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之前,按照现行的规定,基金会暂时不能取得捐赠有效凭证,也就不能按照规定税前扣除。获得资格之后,认为可以再行补开有效凭证。对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与向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捐赠一样,符合扣除条件的,合并按照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为扣除限额进行计算。


  三是个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也需要索取捐赠票据,因为根据个税法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扣除。没有有效的捐赠凭证,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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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8
作者:一叶税舟
来源:一叶税舟

解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的主要内容及纳税风险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根据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政府监管理念及相关法规变化,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征管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其主要内容及纳税风险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改“社会团体”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扩大了公益性捐赠渠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旧规定)规定,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社会团体被限定在基金会、社会团体的范围内,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则被排除在外。27号公告使用了不易被混淆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还给出了其范围: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较旧规定,增加了其他社会组织这一捐赠渠道。


  (二)适应《慈善法》等相关法规变化,更新了社会组织税前扣除资格条件


  2016年《慈善法》实施,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颁布,2018年《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公布,结合2010年实施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规定,27号公告对社会组织慈善事业支出占比、管理费占比,能否违法失信、行政处罚及评估等级等提出更新的明确要求。


  (三)优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资格申请更简捷


  旧规定下,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申请报告、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一系列资料。27号公告规定,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明确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形和重新取得资格的期限限制


  旧规定下,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等五种情形时,会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7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了七种情形,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第八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不仅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第九条规定了存在从事非法政治活动或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时,不仅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永久不得再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较旧规定,27号公告回应了新形势变化要求,使得实际操作时更简便、易行。


  (五)适应《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取消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以下简称45号通知)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等四种情况,应当开具捐赠票据。所以,27号公告规定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不能以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代替。


  (六)取消年度检查不合格时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规定


  旧规定下,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27号公告仅规定,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等内容。并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专项信息报告时,才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七)对注册资金捐赠人注册资金捐赠额税前扣除问题进行明确


  27号公告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捐赠人,在该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对其注册资金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


  二、纳税风险


  正是因为27号公告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征管政策进行了上述较大幅度的调整,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需要注意以下风险:


  (一)准确把握受捐助主体的税前扣除资格取消时间


  根据27号公告,对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自发布公告的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即:在取消资格名单公告次月起,相关公益性社会组织不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有连续捐赠需求的纳税人,在每次捐赠时,都在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查询,以避免受捐助主体税前扣除资格突然被取消。


  (二)准确把握受捐助主体的税前扣除资格起算时间


  根据27号公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只有受捐主体税前扣除资格在有效期内,纳税人的捐赠才可依法税前扣除。


  (三)取得《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不能税前扣除


  鉴于27号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此处的“票据”仅为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且加盖的有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公章。自2020年1月1日起,捐赠时取得《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依照上述规定,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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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3
作者:刘金涛
来源:法税先锋刘金涛

解读捐赠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近日,某公司总经理咨询捐赠支出税务上有什么规定,他手中有国内某协会下属委员会文件,文中举了例子说如果企业捐赠100万元善款,基金会为可以开具100万元抵税发票,这位总经理听人介绍还说,这100万元支出,凭这张发票就能抵100万元今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


  针对这一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捐赠事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是否能取得发票和可以抵税吗?


  捐赠是什么?


  指没有索求地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


  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需要同时必备几个条件。


  其一:捐赠金额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中所称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由此看出捐赠支出是限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二:公益性捐赠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这一条文件说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好辨识,那么何谓公益性团体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设立后,如开展接受捐赠时,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规定: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在登记注册环节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对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时,即需要查阅该组织是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也要关注该组织是否在发布公告名单中。如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联合发布《贵州省2018年度拟确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


  其三:发生捐赠是索要发票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对照该规定,纳税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时,不能索要发票的。


  综上,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捐赠年度会计核算利润为正数,二是捐赠对象仅限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三是捐赠支出须取得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本文到此,告知那位总经理,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有着严格管理具体要求,如取得票据并不是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更不能将捐赠支出全额抵减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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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1
作者:杨中英
来源:中国税务报

解读个人把拥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捐给公益慈善基金会,个人需要缴纳个税吗?

个人把拥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捐给公益慈善基金会,个人需要缴纳个税吗?


  【中国财税浪子】这种情况捐赠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在于:


  1、目前关于限售股转让的政策文件没有将个人将持有的限售股对外捐赠纳入征税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拉开了我国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税的大幕。167号文第三条还规定:“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不难看出,167号文对视同销售行为是“有所顾忌”的,事实上,在个人将持有的限售股赠送给慈善基金时并不取得任何经济利益,当然也就不存在转让限售股实际取得的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文)第二条又对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转让进行了补充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由于167号文强调的是:“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限售股捐赠发生了限售股权属转移,但是并不会因之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属于交易行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个人所得税中虽然存在视同销售的界定,但是这种界定不属于一般规则,而属于特殊规则,需要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行为可以依据财税[2015]41号文按照转让非货币资产处理,但是实务中也有人认为其本身就属于转让财产行为,因为其获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


  在限售股转让这个问题上,目前没有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视同销售(视同转让财产)处理。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视同销售条款被否决,说明视同销售缺乏足够的法律基础。2018年10月20日发布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拟做出规定: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最终这一条款并未被正式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采纳。在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执法依据的情况下,“视同销售”这个提法在个人所得税中还是要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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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2
作者:骏哥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

解读例解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扣除

 个人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依法扣除。从扣除方式上看,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的扣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限额内据实扣除,二是全额扣除。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明确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个人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的相关政策、计算口径和征管规定。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该如何扣除,请和凡人一起学习99号公告吧!


  之一:捐赠扣除计算基础的确定


  除国务院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的事项外,个人捐赠的扣除限额,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确认。基本公式为:


  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其应纳税所得额各不相同,扣除限额的计算基础也各不相同。


  (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


  1.按年综合征税


  年度综合所得扣除限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


  2.按次单独计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其扣除限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其中每次单独计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计算。


  每次单独计税扣除限额=每次单独计税应纳税所得额×30%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四项劳动所得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扣除限额=(月工资薪金收入合计-5000)×30%


  每次劳务报酬所得扣除限额=每次劳务报酬收入×(1-20%)×30%


  每次稿酬所得扣除限额=每次稿酬收入×(1-20%)×70%×30%


  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限额=每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0%)×30%


  (三)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扣除限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30%


  (四)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每次所得减除税费后收入≤4000元:


  扣除限额=(收入-税费-租金-修缮费-800)×30%


  每次所得减除税费后收入&>4000元:


  扣除限额=(收入-税费-租金-修缮费)×(1-20%)×30%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每次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六)经营所得


  1.纳税人是居民个人,且有综合所得的


  扣除限额=(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30%


  2.纳税人无综合所得的


  扣除限额=(收入一成本-费用-税金-损失-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30%


  3.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捐赠


  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照捐赠年度个人投资者的分配比例,配比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与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待扣除捐赠支出总额=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配比计算的捐赠支出+个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


  扣除限额=【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配比计算的经营所得+本人登记的其他个体工商户(非核定征收)经营所得+本人在其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配比计算的经营所得+本人的其他经营所得】×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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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3
作者:凡人李欣
来源:凡人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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