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文时间:2019-03-01
作者:杨中英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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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公司总经理咨询捐赠支出税务上有什么规定,他手中有国内某协会下属委员会文件,文中举了例子说如果企业捐赠100万元善款,基金会为可以开具100万元抵税发票,这位总经理听人介绍还说,这100万元支出,凭这张发票就能抵100万元今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


  针对这一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说说捐赠事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是否能取得发票和可以抵税吗?


  捐赠是什么?


  指没有索求地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


  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需要同时必备几个条件。


  其一:捐赠金额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中所称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由此看出捐赠支出是限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其二:公益性捐赠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这一条文件说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好辨识,那么何谓公益性团体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依法设立后,如开展接受捐赠时,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规定: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民政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在登记注册环节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对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三)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级相关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时,即需要查阅该组织是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也要关注该组织是否在发布公告名单中。如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民政厅联合发布《贵州省2018年度拟确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


  其三:发生捐赠是索要发票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对照该规定,纳税人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时,不能索要发票的。


  综上,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捐赠年度会计核算利润为正数,二是捐赠对象仅限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三是捐赠支出须取得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本文到此,告知那位总经理,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有着严格管理具体要求,如取得票据并不是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更不能将捐赠支出全额抵减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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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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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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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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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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