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公益性捐赠,所得税处理“四步走”
发文时间:2022-06-02
作者:王超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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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各种大型体育赛事中,经常可以看到赞助商的广告。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对于无偿将货物捐赠给大型体育赛事的企业来说,其非货币性资产的公益性捐赠的税务处理,一般聚焦在是否已经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公益性捐赠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后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目前正值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对企业发生的北京冬奥会、杭州亚运会以及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人务必准确进行填列和调整。

  案例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会计利润总额为500万元,2021年12月通过公益性组织向北京冬奥会捐赠了一批自产货物。假设该批货物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生产成本为80万元,在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10万元,已纳入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对用于公益性捐赠的货物、相关费用等,A公司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但需按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即A公司应借记“营业外支出”103万元,贷记“库存商品”8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

  政策规定

  在会计处理上,根据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根据实际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合计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在确定销售额时,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即销售额。由于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异,如果不进行准确调整,可能会多缴企业所得税。

  具体操作

  那么,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进行处理呢?

  第一步,先做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按照自产产品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分别填列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7行“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和第17行“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纳税调增20万元。

  第二步,根据会计上确认的账面捐赠支出103万元,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中第21栏次“捐赠支出”中填列103万元。

  第三步,计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本例中,A公司捐赠产品以用于北京冬奥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全额扣除。因此,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第2栏“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中,“账载金额”填写123万元,“税收金额”填写123万元。

  第四步,捐赠支出的税会差异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A公司税法上应确认的捐赠支出为100+13+10=123(万元)。由于企业会计上确认的营业外支出只有103万元,需要通过填写《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扣除类——其他”进行公允价值的调整,在“账载金额”栏次填写103万元,“税收金额”栏次填写123万元,纳税调减20万元。

  实操建议

  总的来说,A公司经过一增一减的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虽然没有变化,但税务处理是规范的。

  在税收征管实务中,视同销售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一个重要风险疑点指标。有的纳税人因为对税收政策掌握得不全面,申报时填报不规范,在后续管理中被风险提醒后,往往也只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视同销售处理,只进行纳税调增,缺少了捐赠支出公允价值调整这一关键环节,导致可能多缴税款,没有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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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捐赠物资入境,涉及哪些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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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向境内无偿捐赠物资可享免税优惠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邓检芳分析,无论是接受外国政府、企业等直接捐赠的境外防疫物资,还是境内企业购进境外防疫物资用于捐赠,在物资进口环节,注意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处理。


  《人民日报》统计数据显示,截至3月2日,共有包括俄罗斯、巴基斯坦、日本在内的71个国家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移民组织等9个国际组织,宣布向中国捐赠疫情防控物资。除了外国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外,不少境外企业也纷纷捐款捐物,帮助中国渡过难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公告”),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即符合条件的境外直接捐赠,可以享受进口免税优惠。


  同时,一些境内企业也购买境外防疫物资用于捐赠。根据近期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境内企业购买境外防疫物资捐赠给有关部门,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优惠政策。


  02、关注优惠有效期以及关联交易


  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在102号公告的基础上,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进一步扩大了防疫期间捐赠人范围、受赠人范围以及捐赠物资范围。


  毕马威中国税务合伙人罗健莹提醒相关企业,6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期限是2020年1月1日~3月31日,申请退税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基于此,相关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办理申请退税手续。境内企业若在3月31日后购进防疫物资用于捐赠的,须及时关注该政策是否延续。


  “关联交易问题也要引起重视。”北京立信永安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赵卫刚介绍,实务中,很多跨国企业通过境外关联公司采购物资,并以境内公司名义进行捐赠,以便捐赠支出在境内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个过程中需要将相关物资由境外关联公司销售给境内公司,物资所有权链条才能完整,此时,须关注转让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举例


  境内A公司拟捐赠一批防疫物资,相关物资由其境外关联公司B采购。B公司需要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转让价格,将相关物资销售给A公司。A公司应当根据转让价格报关,取得相应报关凭证、销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资料,并从接受捐赠单位取得捐赠证明等资料一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留存备查。


  03、不同渠道入境,涉税规定不一样


  记者了解到,为确保防疫物资快速通关入境,尽早送至抗疫一线,6号公告所列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专家提醒,办理境外防疫物资入境及过关手续时,一些细节问题需要高度重视。


  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德铭介绍,目前境外物资入境主要有三种渠道——货运进口渠道、旅客携带渠道和快件邮件渠道。其中,旅客携带途径包括旅客携带货物进口、旅客携带个人物品进境。物资通过不同渠道入境,需要关注的问题有所不同。


  货运进口渠道,是大部分境外捐赠方和购买境外防疫物资企业选择的物资入境方式。符合捐赠条件的防疫物资可以“捐赠物资”(监管方式3621)向海关申报进口,享受进口免税优惠。毕马威中国国际贸易和海关服务总监陶蓉蓉提醒,以“捐赠物资”申报进口的物品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将会在事后监管具体捐赠用途,不可擅自改变其用途。


  陶蓉蓉同时建议,境内受赠方和相关企业须在防疫物资入境前列明捐赠清单,与境外捐赠方或销售方确认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所适用的海关商品编码、对应进口证件要求以及其他准入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防疫期间推出一系列便捷措施,保证医疗器械、药品和其他防疫物资的快速清关,但是企业仍须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充分资料准备。比如,如果捐赠物资属于药品类,需要药监部门出具《药品通关单》。一方面可以确保捐赠物资能够顺利通关并及时投入使用,另一方面也可在后续办理免税手续时,减少申报错误的情况出现,避免因不实申报而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以旅客携带货物渠道入境的,即“客带货”,赵德铭建议个人在入境时,可选择走红色通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捐赠物资”,海关将一对一指导办理通关。若选择以快件邮递渠道通关的防疫物资,海关将采取个案处理方式,优先办理通关手续。值得关注的是,根据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需要征收行邮税。也就是说,即使是邮寄防疫物资,若以个人邮寄方式入境,仍须依法缴纳相应税款。


抗击疫情,组织员工公益捐赠,财务人员需提醒注意哪些细节?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支持单位员工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精神,许多企业会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完善捐赠支出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流程。本文结合税收规定,就企业从两个方面支持员工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作如下分析。


  加强政策宣传,力促员工捐赠能享受优惠政策


  一方有难,八方支持。员工捐赠,企业除了张榜公布弘扬激励外,还应加强对员工的涉税政策宣传,让员工了解公益性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知道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为简化分析,假定本文所称企业员工均属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


  (一)受赠对象应符合规定


  员工进行公益性捐赠,应符合税法如下规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个人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2、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二)捐赠渠道应符合规定


  除税法规定允许直接捐赠的情况外,个人捐赠渠道符合如下规定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


  公益性社会组织指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捐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指的是只要符合县级及以上的条件且属于国家机关范围,不论哪个政府部门(如民政局、卫生局等),捐赠者通过他们捐赠就可以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3、直接向承担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的捐赠。


  (三)捐赠应取得合法票据


  个人捐赠应取得合法的捐赠票据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凭据。


  1、取得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接受个人捐赠所开具捐赠票据。


  2、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单位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单位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单位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3、企业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企业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为便于填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员工明细单应注明员工姓名、身份证号、捐赠金额等信息。


  发挥企业优势,指导员工捐赠用好政策


  税法对不同受赠对象实施优惠的程度不同,企业财务部门相对员工而言,对税收政策比较了解,应加强对收到个人捐赠扣除事项的审核和判断,帮助员工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一)提醒员工选择个税扣除途径


  1、委托单位办理。许多企业的员工工资由人事部门计算,财务部门负责付款发放。但对个人捐赠扣除事项,财务部门应提前参与。对企业统一组织的捐赠,由牵头组织的部门将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交人事部门在发放工资预扣预缴时扣除。对员工自己进行的捐赠。员工应将捐赠票据复印件交给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后交人事部门在工资发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应提醒员工,捐赠票据应按税法规定自行保存5年备查。


  2、个人自行办理。有些员工因存在经营所得或其他情况,而自行办理的捐赠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事项。对这部分员工,如参与了单位统一组织的捐赠,应提前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报告,避免出现重复扣除情况。


  (二)指导员工选择扣除顺序


  对存在享受不同政策扣除的员工,以及除了工资、薪金外还有其他所得的员工,如其对公益性捐赠扣除需要帮助,企业财务部门应尽力指导帮助。


  1、选择全额扣除与部分扣除的扣除顺序。税法规定,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2、选择在不同类所得中扣除顺序。企业财务部门可指导员工,根据其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总之,企业积极鼓励和帮助员工支持公益事业,有利于宣传正能量,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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