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捐赠税会问题案例解析
发文时间:2021-09-29
作者:安世强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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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有对乙公司的其他应收款100万元,鉴于乙公司经营绩效不佳,甲公司豁免了对乙公司的债务。对此业务如何考虑?


  一、会计上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豁免是基于其股东身份才会发生,该业务使乙公司单方面受益,应该按照权益性交易核算,乙公司应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税务上


  税务要求股东捐赠合同约定作为资本金,另外会计上不计入收入,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政策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进一步思考


  ①股东无偿赠与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不认为是收入。税法定义的收入较为广泛,会计上,收入是来源于日常经营活动的,与所有者投入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当然这个概念是规范营业收入的范畴,对于营业外收入,因债权人原因,比如单位变更登记或撤销等原因债务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计入营业外收入。


  这里的股东捐赠一般不属于会计上的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按照权益性交易核算,如果子公司作为收入核算,会计上算差错,但所得税不免。所以上文29号文中(二)的会计处理并不符合会计准则,可能税总有意如此表述,目的是堵塞税收漏洞。


  ②某些情况下,表面是捐赠,但实际不属于,比如在子公司面临债务危机,进行了破产重组,股东以债权人身份参加的债权人组,与其他债权人同比例,同条件范围内的债务豁免,不属于捐赠,不按照权益性交易,按照债务重组准则核算,股东豁免债务超过一般债权人比例的部分则属于权益性交易。


  ③谈的较多的是股东的捐赠,如果是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反向捐赠,涉及到现金的算现金分红,如果涉及到实物的,应该按照实物分红处理,另外,实物分红还得考虑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


  ④如果捐赠采取比较隐蔽的方法,如低价向子公司转让资产,首先这在会计上和税务上都不合规的,两者都要求价格公允。转入方按照资产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与进项税之和扣除应付账款作为资本公积,属于权益交易部分。


  为便于理解,举例如下,甲公司将市价100万,账面价值80万的存货,以70万的价格转让给子公司乙。


  对乙公司: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70


  资本公积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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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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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