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3]3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时间较长,企业排队现象严重的问题,优化为纳税人服务,总局决定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的方式,允许纳税人自行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报送税务部门进行批量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企业自行扫描、识别或人工录入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以磁盘或通过互联网方式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认证比对,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企业的方式。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包括企业端软件和税务端软件两部分(分别在企业和税务部门使用)。

  二、关于企业端软件的推广应用原则

  (一)总局对各地推荐的软件开发商所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软件》测试评审工作已经完成,有关软件开发合格单位名单附后(共21户)。纳税人所选择的企业端软件必须是经总局评测合格的软件,评测不合格或未参加评测的软件一律不得使用。

  (二)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或者仍按现在方式直接报送纸质抵扣联到税务部门扫描认证,由纳税人自愿选择。

  (三)税务部门不得干预软件开发企业的正常销售、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工作,不得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

  三、关于税务端软件

  税务端软件由总局统一组织开发,并下发到各地,请注意作好与当地企业端软件的衔接。税务端软件将分两步实施:

  (一)2003年4月中旬,对现有单机版认证子系统进行升级。系统升级后,既支持目前方式的扫描认证,也能够接收企业报盘方式,暂不能实现互联网报送方式。

  (二)6月上旬,将单机版认证子系统升级到网络版,以进一步实现互联网报送方式。

  具体升级时间和要求,总局将另行通知。

  四、各地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进行认证。


  附件:总局评测合格企业名单(共21户)

  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北大青鸟商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3.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4.北京中税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

  6.杭州中天软件有限公司

  7.哈尔滨工业大学软件工程公司

  8.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

  9.中软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0.嘉泰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11.神州数码软件有限公司

  12.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

  13.广州市瑞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14.浪潮集团山东通用软件公司

  15.交大龙山软件有限公司

  16.上海沪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7.北京天畅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18.广州粤税科技有限公司

  19.北京市中兴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0.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1.泰和数码科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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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3-27
文号:国税函[2003]3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3]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一、[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采取各种方式及时通告纳税人,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和准确执行增值税新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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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2-14
文号:国税发[2003]17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国税发[2003]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 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通知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公告》同时作为税务部门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请各地速向下转发)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决定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秩序进行整顿,以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现就有关涉及纳税人的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3年11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和监督。凡已委托给其他部门管理的,必须依法收回。

  税务局将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一次清理。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纳税人必须于2003年10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回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业发票,经税务机关审核界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再返还其继续使用;未缴回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开具和使用,也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二、从2003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比对。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对比对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进行处罚。

  三、从2003年12月1日起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对《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并免费提供使用。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下载。

  四、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抵扣。纳税人办理时,应附抵扣发票清单(清单式样附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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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10-18
文号:国税发[2003]1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明电[2004]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规范货运发票的使用,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

  由于目前相关的准备工作尚未完成,现将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使用货运业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税控收款机投入使用前,旧版货运发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地区,旧版货运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4年9月30日;凡旧版货运发票已经使用完毕的地区,应立即启用新版发票,并使用计算机开具货运发票。

  二、鉴于目前公路、内河运业纳税人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货运发票》的有关准备工作尚未完成,总局统一开发了使用计算机开具《货运发票》的开票软件。为了提高货运业发票的采集质量,在税控收款机投入使用前,各地可以选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

  三、凡选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货运发票》计算机开票软件的地区,可从网上直接下载软件,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四、软件和使用说明即日发布于130.9.1.248网站“四种发票”栏目中(内网)和www.chinatax.gov.cn的“下载中心”栏目中(外网)。

  五、使用新版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中介机构、代开税务机关、必须配备计算机和票据打印机,有关计算机及打印机的要求已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130.9.1.248)发布(包含在软件安装包中)。

  六、技术支持热线:010-66328561010-63417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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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6-30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4]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4]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河南省许昌市道路货运发票管理失控案件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国家税务总局督办河南省地税局、国税局查处了河南省许昌市部分企业虚开、虚抵道路货运发票案件。

  这是一起典型的不法企业和犯罪分子利用税务机关对道路货运发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进行违法犯罪的案件,河南省地税局、国税局组织骨干力量80余人、历时5个月,对许昌市所有开具道路货运发票的企业和接受许昌市道路货运发票抵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了全面清查,案件已基本查清。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查处涉案企业的情况。经查,2001-2002年度,许昌市共有48户开票单位领购道路货运发票16310本,开具15930本,共39.82万份,运费金额29.89亿元。其中30户开票单位涉嫌虚开发票13515本,计33.78万份,运费金额26.11亿元。河南省内企业取得许昌市开票单位虚开的货运发票15.69万份,运费16.9亿元,虚抵增值税进项税款10139.11万元。截止2004年3月,税务机关共查补税收收入11084.76万元,已入库7449.65万元,其余税款正在追缴中。根据检查结果,税务机关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单位48户,其中开票单位33户(包括3户涉嫌偷税犯罪单位),受票单位15户。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38人,已移送起诉28人,依法传唤116人,追回赃款640万元,赃车4辆。

  (二)许昌市税务机关存在的问题。根据河南省地税局的检查,许昌市地税系统在货运发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允许交通运输部门管理、发售、使用发票;二是向没有领购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出售发票;三是基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混乱,有章不循,随意出售发票,税款征收部门和发票管理部门工作脱节,税、票分离;四是许昌市各级地税机关责任意识淡薄,对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疏于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

  根据河南省国税局的检查,许昌市国税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企业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个别干部为企业代填有关文书,并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对个别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未实地查验生产经营场所;个别单位增值税交叉稽核工作基本没有开展;许昌市国税局工作作风不深入,失职失察,基层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

  二、对内部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鉴于许昌市地税局、国税局存在的问题,河南省地税局、国税局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在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堵塞漏洞,有针对性地改进道路运输行业的管理,严格按照发票开具规范和抵扣要求对运输发票进行控管的同时,对税务机关内部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检查认定许昌市地税局系统共有44名税务人员负有责任,经河南省地税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24名税务人员行政处分,其中行政开除处分2名,行政撤职处分2名,行政降级处分2名,行政记大过处分11名,行政记过处分2名,行政警告处分5名。对其余20人予以通报批评。许昌市国税局系统共有30名税务人员负有责任,经河南省国税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16名税务人员行政处分,其中行政开除处分1名,行政撤职处分2名,行政降级处分1名,行政记过处分6名,行政警告处分6名;对1人进行戒勉谈话,13人进行通报批评,对许昌市国税局领导班子集体戒勉谈话。

  三、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许昌道路货运发票案”的发生,极大地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给国家税款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国家税务总局要求:

  (一)开展依法治税教育,树立责任意识。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广大税务干部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到税法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不断提高依法治税和税收征管工作水平。

  (二)加强行业管理,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加强对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特别是对运输业营业税征收、货物运输发票开具和货运发票抵扣的基础管理,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管理流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对提供运输劳务的纳税人进行认定,对运输货运发票认真进行比对。同时,开展对运输企业的税收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运输行业的税收秩序。

  (三)加大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加强考核和监督,对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要严厉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各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为促进税收秩序的不断好转保驾护航。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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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7-20
文号:国税发[2004]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明电[2004]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质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总局国税发明电[2004]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传货物运输发票数据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大多数省市国税局、地税局基本按照总局的规定上报了2004年1月份和2004年2月份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数据。在此基础上,总局对各地上报数据进行了数据导入和比对。在数据导入的校验过程中发现一些地区采集的数据错误率较高,直接影响数据比对的结果和后期处理。数据错误的原因包括:税务机关代码无法识别、发票种类错误、开票日期不可识别、发票号码错误、纳税人识别号和名称错误等。(各地的数据差错统计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公布)。

  为严格遵守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的要求,提高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数据的质量,总局将定期对各地上报数据的采集质量进行通报。为此,各级国、地税局应按照下列要求加强管理、制订措施,尽快提高数据采集的质量。

  一、发票数据不能导入比对系统的原因很多,例如,企业、代开票单位或税务局未使用总局采集信息检查软件等。各级国、地税单位应及时从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下载数据校验结果,并对错误数据进行分析,找出出错环节,避免今后继续出现此类错误。

  二、各级国、地税单位应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文文件规定的时间传输数据。

  三、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软件进行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总局要求,使用货物运输发票采集信息检查软件进行数据项的检查。

  四、对于全省自行开发了统一征管软件和电子申报的省级国税局,应该利用总局提供的数据接口标准,把发票采集功能与电子申报结合起来,使得既能方便纳税人及基层税务人员,又能按总局的数据标准导出数据。

  对于全省实现了统一征管软件的省级地税局,应该利用总局的数据接口标准,使用征管软件进行发票代开和数据采集,并能够按照总局的数据标准直接转出发票信息,对于手工录入发票的地方,也应把采集的发票信息导入各地的征管软件,以方便管理。

  五、为加强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数据的检查,各国、地税单位在依据总局公布的数据标准进行软件开发时,必须按照总局的数据项校验规则进行数据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数据不得进入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传递和比对系统。采集数据的校验规则见附件一,或从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内部网)上下载。

  六、各级国、地税单位应做好货物运输发票数据的备份工作。

  七、在国税机关应实现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一窗式”比对功能。现在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CTAIS软件中早已实现,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做好软件升级。

  总局早已公布了数据文件格式,各地应按照业务的要求对各省征管软件进行相应修改,实现“一窗式”比对。

  八、在使用总局已经开发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软件或自行开发应用软件时必须按照总局公布的国、地税税务机关代码认真填写,区县以上机关(含区县级)为总局发文规定的7位税务机关代码。

  对于需要在县区以下或县区级多个窗口进行数据采集的情况,其税务机关代码可以在总局规定的7位税务机关代码(到县区级)之后增加2位所级代码,同时必须保证:代码必须唯一,代码必须固定,新增的代码必须在省级备案。

  九、总局已经发布了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的升级版本。新版本主要增加了纳税人采集软件的数据项约束检查,强化了税务机关对采集数据的检查等功能。请各级国、地税单位及时下载并通知纳税人升级采集软件。

  十、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软件将不定期升级,并发布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和总局互联网网站上,请及时通知国、地税各单位及纳税入下载升级使用,原来使用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软件同期废止。

  十一、各地应时刻关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内部网),保证及时获取货物运输发票的各类操作要求、软件修改、问题解答等信息。总局将在网站上不定期发布常见问题解答,请注意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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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3-03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4]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4]1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1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考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4号),总局对近期各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进行了考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据统计,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1月15日,各地退税部门共收到总局下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606万条,扣除各地统计已申报内销抵扣的83万条、其它不用于申报退税的237万条后,可用于退税的专用发票电子信息为286万条。出口企业已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5万份,平均申报率为61.29%,比2003年12月提高了4.31个百分点。各地退税部门审核通过155万份,平均审核通过率为88.47%,比2003年12月提高了2.58个百分点。

  二、考评标准有两项:一是以(申报率+审核通过率)/2计算出各地的综合率,二是以上报接收信息条数/总局下发信息条数计算出各地的接收数与下发数之比。从考评情况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开展较好、上报数据较准确的地区有宁夏、河北、西藏、江西、广西、山西、海南。

  三、从2004年2月开始,各地退税部门停止按照国税函[2003]1304号文件附件的格式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考核统计表》,改按本文附件2的格式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考核统计表》,其中“总局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条数”是指总局从2003年9月份开始下发的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含相符、不符、失控作废)条数的合计数;上报期限为每月5日前(含本日,遇节假日顺延)报送上月报表;上报路径不变。

  四、请各地针对上报总局信息条数与总局实际下发信息条数差异较大的问题,立即查找原因,并及时向总局(信息中心或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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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2-05
文号:国税函[2004]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文,要求对有关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精神,现对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1年7月1日前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已退税款予以追缴入库。     

二、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按照国税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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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9-18
文号:国税函[2002]8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3]78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中的“属于作废发票”指标出现异常,严重影响金税工程运行质量。所谓“属于作废发票”,是指销货方已经按“作废”处理而购货方又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经调查分析,在“属于作废发票”中,有一部分确实属于纳税人违反规定利用作废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也有一部分是由于税务机关或纳税人操作失误形成的。为了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提高金税工程运行质量,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和金税工程操作规程,并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防止错误信息进入金税工程。现将有关要求和规定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在运用防伪税控发售系统进行发票入库管理或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时,要认真录入发票代码、号码,并与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完全一致。 

  二、纳税人在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电子发票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电子发票代码、号码的,应持纸质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三、对税务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纳税人当月发现上述问题的,应按照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纸质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同时进行作废,并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以后月份发现的,应按有关规定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将有关情况,如发生原因、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编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号码(包括错误的和正确的)、发生时间、责任人以及处理意见或请求等,逐级上报至总局。 

  (三)对涉及发票数量多,影响面较大的,总局将按规定程序对“全国作废发票数据库”进行修正。 

  四、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五、从2003年7月开始,总局将对各地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因操作失误而形成的“属于作废发票”进行考核,按月公布考核结果。对问题严重地区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并通报批评。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本通知中涉及纳税人的事项在办税服务厅公告,并认真做好对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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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7-02
文号:国税函[2003]7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减少发票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保证地方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启用新版《青岛市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凡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政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使用。但属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公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甲、乙票)、《国家海运业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青岛市广告业专用发票》、《青岛市停(看)车专用发票》、《青岛市出租汽车专用客票》以及经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批准企业自印的发票开具范围除外。

  二、定额发票的种类根据定额发票的票面金额,定额发票共分五种,分别为: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此次暂启用壹元、伍元、拾元三种面值,贰拾元、伍拾元两种面值待发票改革基本到位后再启用,届时市局将下文另行通知;

  三、定额发票的联次、规格定额发票的联次共分为三联,其左半部分为存根联,中间部分为记帐联,右半部分为发票联。定额发票的规格为:210mm×80mm

  四、定额发票的特征定额发票采用水印纸印制,发票监制章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发票号码和密码采用数字喷墨防伪技术印制,使用印刷专业五倍放大镜查看成点状分布,解析度为300dpi.定额发票的发票号码由18位数码组成。其中发票号码的1-4位表示计算机系统中本发票名称的编号;5-6位表示印制年度;7位表示统一版发票;8位表示发票联次;9-10位表示发票的印制批次;11-18位表示发票印制的顺序号码。发票密码由8位数字组成,由专人按照仿伪管理软件操作程序的要求设置每批需印制发票的密码,该发票密码与发票号码呈唯一对应关系。定额发票设中、英文对照,其背面印有发票管理的相关法规。

  五、定额发票的价格定额发票为每本50份。根据山东省物价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定额发票的最终销售价格为每本5元。

  六、定额发票的启用时间自200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用定额发票。为减少浪费,各单位库存的《山东省青岛市饮食(娱乐)业专用定额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服务业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旧定额发票)可发售到2004年1月底,纳税人手中的旧定额发票可延续使用到3月底。从4月1日起纳税人都必须严格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定额发票。届时各单位应对纳税人手中未用的旧定额发票进行缴销,同时市局将对各单位库存未售的旧定额发票及纳税人缴销的旧定额发票进行统一缴销。

  七、定额发票的有关规定

  (一)各单位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确定纳税人使用定额发票。此次启用的定额发票,原则上只限在原使用旧定额发票的纳税人中使用,待发票改革基本到位后,对经营规模小,确实不能使用税控装置的其他纳税人,经认定后,方可使用定额发票。

  (二)各单位为纳税人发售发票时,应严格按照青地税征函[2003]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定额发票启用后,各单位应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市局前段时间发放的发票改革宣传材料,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触摸屏、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宣传,使纳税人积极参与发票改革,确保发票改革工作的须利进行。

  附:青岛市定额专用发票票样注:壹元为紫色,伍元为兰色,拾元为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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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06-21
文号:国税发[200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3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购领发票实行预缴工本费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纳税人购领发票工本费实行预缴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提高税务机关出售发票的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购买发票,你局可以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一次预缴,分次扣款”的办法结算发票工本费。具体方法为:

由纳税人一次预缴一定金额的发票工本费,税务机关必须将预收的发票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预缴工本费的具体缴库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的有关缴库规定办理;纳税人每次购领发票时,税务机关从纳税人预缴的发票工本费中扣减本次应缴工本费,并向纳税人开具发票购领凭据(发票购领凭据的式样由你局自定,但应在该凭据中注明“不作报销凭证”字样)。当预缴款金额不足时,可由纳税人继续预缴。

对纳税人预缴的发票工本费和每次扣减的工本费,税务机关应逐户进行登记,并定期与纳税人进行核对。当纳税人发生注销税务登记或其他原因要求退还预缴发票工本费余款时,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款退库规定及时办理退款,不得拒绝或拖延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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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4-23
文号:国税函[2002]36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2]4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的税源监控,规范其所使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使用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无船承运业务是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交通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事宜。

    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的规定,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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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5-10
文号:国税函[2002]40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1]8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复函》(财行[2001]6号)的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收费(以下简称两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总局为此印发了《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和《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从各地上报的情况看,目前两证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还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是两证收费收入未按法规及时上缴国库;对总局已拨的两证专项经费未全额、及时下拨到基层单位。

  两证收费收入不及时足额缴库,截留、坐支和挪用,不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而且严重影响财政部对国税局系统2001年两证专项经费的拨款,特别是影响财政部核定国税局系统2002年以后(含2002年)两证专项经费的预算。为此,总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两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后,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向银行缴纳还是征收单位自收汇缴,均应按有关法规及时缴入国库。纳税人滞纳的,征收单位要催缴并课征滞纳金直至处罚;征收单位自收汇缴的。要比照税款管理,不得拖延、坐支。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两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法规,尽快把总局已下拔的两证专项经费拨到各基层单位。

  三、按照《两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法规,总局对各省2001年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费不再下拔,由总局统一支付。

  四、对两证收费不按法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总局将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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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1-07
文号:国税函[2001]8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4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2月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及时掌握、分析金税工程各系统的运行情况,总局通过监控台,对2月份全国委托收到的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情况进行了统计,现将统计结果予以通报。

  一、2月份情况

  2月份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比前几个月有所下降,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略有上升(2月份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见附件1,2月份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见附件2,地市级、区县级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见金税工程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

  (一)2月份全国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为28.83%(2001年11月31.33%,12月41.96%,2002年1年为46.62%)。

  (二)2月份全国稽核系统提供发票准确率为47.17%(2001年11月30.29%,12月36.44%,2002年1月42.33%)。

  二、存在问题

  2月份,全国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还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一些省(区、市)国税局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甚至为0。当前影响认证系统、稽核系统选票准确率主要原因是:

  (一)认证系统提供

  1、认证不符

  造成认证不符的主要原因有:A、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操作失误,有的将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各要素填开错误,有的发票错位填开,密码区号码与发票号码不符;B、个别售票税务机关使用发票发售系统时,因操作失误造成提供给纳税人的发票电子信息与实物发票上的代码、号码不一致,造成认证不符;C、认证装置扫描明文出现扫描错误,个别税务机关认证岗位未进行人工干预就直接定性为“认证不符”,误入协查系统;D、部分税务机关未严格按照规定界定认证不符发票范围,降低了选票准确率。

  2、密文有误

  造成密文有误的原因有:A、纳税人开票时打印机故障造成密文有误;B、个别纳税人未能妥善保管发票,将发票折损或在密文区签写文字;C、密码输入错位;D、认证装置扫描密文区时出现扫描错误,个别税务机关认证岗位未在密文编辑框中将扫描密文与实物发票上的打印密文进行交互编辑,就直接定性为“密文有误”,误入协查系统;E、售票系统软件原因使个别局售出的发票版本号在认证时发生错误。

  (二)稽核系统

  1、比对不符

  造成比对不符的主要原因有:A、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后纳税人识别号变化,形成稽核比对不符;B、税务机关售票时将发票代码输错,造成稽核系统在清分比对过程中,出现比对不符的发票;C、购货方登记号中小写x在认证时变成大写X;D、加油站晚间开票,退出时为零时后,产生日期相差一天。

  2、属于失控

  造成失控的主要原因有:A、个别纳税人在税控机出现故障时,擅自安装税控软件,未及时升级,税务机关误操作,导致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B、个别税务机关为达到100%采集率,将未采集到的发票,擅自做失控处理

  3、属于作废

  造成作废的主要原因有:A、销售方未收回抵扣联时将发票报作废,又重新开票,纳税人已手工填报纳税;B、经营双方在开具发票后业务发生变化,而系统内信息没有及时变更;C、纳税人操作人员由于操作失误将正常发票作废;D、个别税务机关误将不属于本地的专用发票出售给纳税人,发现后在稽核系统中将发票全部作废,导致发票所属地区的纳税人开出的同号发票全部作废,受票方无法抵扣税款。

  4、缺联

  造成缺联的主要原因有:A、稽核系统一般纳税人信息不全、错误或纳税人变更而税务机关信息采集不及时造成缺联;B、开票纳税人自行作废且未报税,受票方认证后,造成缺联。

  三、几点要求

  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偏低,影响了金税工程的整体运行质量,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难题。总局要求各地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至少要达到85%,因此,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抓紧时间,尽快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各地税务机关对受托协查发票要认真组织协查,要进一步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查处力度。此外,对违犯《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行为要严格进行查处。

  (二)建立健全制度。要提高认证系统、稽核系统的选票准确率,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包括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干部的管理,要从建立健全制度入手,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三)加强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人员的培训。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提供的涉嫌违规发票相当部分是由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错误。因此,应切实加强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减少操作失误。

  附件:1、分省认证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略)

  2、分省稽核系统提供发票(选票准确率)汇总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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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5-13
文号:国税函[2002]4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法函[2001]6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的复函

国家审计署:

你署审函[2001]75号《审计署关于咨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地方税务机关实施“高开低征”或者“开大征小”等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 二百零五 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的,对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附  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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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0-17
文号:法函[2001]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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