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明电[2004]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质量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4-03-03
文号:国税发明电[2004]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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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总局国税发明电[2004]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传货物运输发票数据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大多数省市国税局、地税局基本按照总局的规定上报了2004年1月份和2004年2月份采集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数据。在此基础上,总局对各地上报数据进行了数据导入和比对。在数据导入的校验过程中发现一些地区采集的数据错误率较高,直接影响数据比对的结果和后期处理。数据错误的原因包括:税务机关代码无法识别、发票种类错误、开票日期不可识别、发票号码错误、纳税人识别号和名称错误等。(各地的数据差错统计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公布)。

  为严格遵守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的要求,提高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数据的质量,总局将定期对各地上报数据的采集质量进行通报。为此,各级国、地税局应按照下列要求加强管理、制订措施,尽快提高数据采集的质量。

  一、发票数据不能导入比对系统的原因很多,例如,企业、代开票单位或税务局未使用总局采集信息检查软件等。各级国、地税单位应及时从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下载数据校验结果,并对错误数据进行分析,找出出错环节,避免今后继续出现此类错误。

  二、各级国、地税单位应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发[2003]121号文文件规定的时间传输数据。

  三、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软件进行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总局要求,使用货物运输发票采集信息检查软件进行数据项的检查。

  四、对于全省自行开发了统一征管软件和电子申报的省级国税局,应该利用总局提供的数据接口标准,把发票采集功能与电子申报结合起来,使得既能方便纳税人及基层税务人员,又能按总局的数据标准导出数据。

  对于全省实现了统一征管软件的省级地税局,应该利用总局的数据接口标准,使用征管软件进行发票代开和数据采集,并能够按照总局的数据标准直接转出发票信息,对于手工录入发票的地方,也应把采集的发票信息导入各地的征管软件,以方便管理。

  五、为加强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数据的检查,各国、地税单位在依据总局公布的数据标准进行软件开发时,必须按照总局的数据项校验规则进行数据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数据不得进入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传递和比对系统。采集数据的校验规则见附件一,或从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内部网)上下载。

  六、各级国、地税单位应做好货物运输发票数据的备份工作。

  七、在国税机关应实现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一窗式”比对功能。现在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CTAIS软件中早已实现,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做好软件升级。

  总局早已公布了数据文件格式,各地应按照业务的要求对各省征管软件进行相应修改,实现“一窗式”比对。

  八、在使用总局已经开发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软件或自行开发应用软件时必须按照总局公布的国、地税税务机关代码认真填写,区县以上机关(含区县级)为总局发文规定的7位税务机关代码。

  对于需要在县区以下或县区级多个窗口进行数据采集的情况,其税务机关代码可以在总局规定的7位税务机关代码(到县区级)之后增加2位所级代码,同时必须保证:代码必须唯一,代码必须固定,新增的代码必须在省级备案。

  九、总局已经发布了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检查软件的升级版本。新版本主要增加了纳税人采集软件的数据项约束检查,强化了税务机关对采集数据的检查等功能。请各级国、地税单位及时下载并通知纳税人升级采集软件。

  十、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软件将不定期升级,并发布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和总局互联网网站上,请及时通知国、地税各单位及纳税入下载升级使用,原来使用的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软件同期废止。

  十一、各地应时刻关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内部网),保证及时获取货物运输发票的各类操作要求、软件修改、问题解答等信息。总局将在网站上不定期发布常见问题解答,请注意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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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