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增值税的差额征税
发文时间:2026-3-5
作者:王冬生
来源:智方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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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行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相关政策讲解

  增值税有大量差额征税的规定,正确掌握这些规定,正确应用这些规定,有助于在控制风险的同时,降低自己的税负。这些规定,体现在《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简称10号公告)、《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简称12号公告),本文基于这两个公告,介绍金融业差额征税的下列问题:

  一、转让金融商品

  二、贴现与转贴现

  三、融资租赁

  四、金融机构处置抵债不动产

  一、转让金融商品

  (一)如何计算销售额?

  12号公告第1条第1款第1项、第3项规定: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是否可自卖出价和买入价中,扣掉印花税、手续费?

  没有扣掉印花税、手续费的规定,因此,不能扣除。卖出价不扣除手续费,买入价也不扣除手续费,纳税人不一定吃亏。

  如果是因被投资企业分红取得的股票,如何确定买入价?

  现在没有规定,买入价只能是0。

  如果是限售股,税务总局有关于如何确定限售股成本的规定,不再赘述。

  选择移动平均或还是加权平均,根据自己买进和卖出情况,测算哪种方式更有利。

  (二)盈亏如何互抵?

  12号公告第1条第1款第2项规定: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根据上述规定,在一个计税期间,转让多支股票,或多个金融商品,盈亏可以互抵。如果上个计税期间,金融商品转让有亏损,可用本计税期间的盈利,弥补上个计税期间的亏损,但是不能弥补上个年度的亏损。

  亏损不能结转下年度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增值税的留抵税额,是可无限期结转的。

  (三)如何开具发票?

  12号公告第1条第1款第4项规定: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可开普票,当然很多情况下,普票也没法开。

  (四)执行时间

  不属于优惠政策,没有执行时间的限制。

  二、贴现与转贴现

  (一)如何确定销售额?

  10号公告第4条第1款第1项规定:

  “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销售额。”

  (二)一个例子

  贴现息一般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贴现息=应收票据面值×(票据到期天数/360)×贴现率

  假定A公司有一张汇票,票面价值100万,出票日期是2月1日,4月1日到期。A公司于3月2日到B财务公司进行贴现,贴现率为12%。

  贴现息=100×(30/360)×12%=1万

  贴现净值=100-1=99万

  如果B公司将票据持有到期,则其增值税应税利息是1万元。

  如果B公司在贴现15天后,再找C银行贴现,也就是转贴现。

  贴现息=100*(15/360)*12%=0.5万

  贴现净值=100-0.5=99.5万

  B公司实际利息收入不是1万,而是5千元,那么其增值税应税利息收入不再是1万元,而是5千元。

  (三)如何开具发票

  10号公告第4条第1款第2项规定:

  “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应给A公司开具1万元的发票,C银行应给B公司开具5000元的发票。B公司可将自C银行取得的发票,作为自己的扣除凭证。

  (四)执行时间

  10号公告将关于贴现的规定,作为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但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的可能性极大。

  三、融资租赁

  (一)直租如何确定销售额?

  10号公告第4条第3款第1项规定:

  “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含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这条规定,赋予租赁公司极大的竞争优势。不仅相当于允许租赁公司抵扣利息支出的进项税,而且可多抵扣7个百分点的进项税,因为租赁物的税率一般是13%,而贷款服务的税率是6%,有7个百分点的税率差。

  (二)售后回租如何确定销售额?

  10号公告第4条第3款第2项规定:

  “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含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不含本金)中扣除。”

  与直租相比,可扣除的支出没有车辆购置税,回租过程中,不存在车购税的支出。

  10号公告允许商务部门批准的符合条件的租赁公司享受上述政策。对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也给予类似规定,不再赘述。

  (三)扣除凭证

  10号公告第4条第11项规定:

  “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

  如果是支付给境内单位的利息,按照贷款人开具的发票,作为扣税凭证。如果是支付给境外单位的利息,以境外单位的收据和扣缴增值税的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如果缴纳过车购税,以完税凭证,作为扣税凭证。

  (四)发票开具及影响

  根据10号公告第4条第12项的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假定D租赁公司开展设备直租业务取得的含税租金收入是120万元,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是7万元,则其给承租人开具发票时,仅能就其中的113万元开具专票,价款100万元,税款13万元,确认13万元的销项税,另外的7万元,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这样处理,将导致承租人少抵扣进项税,成本增加。如果D公司全额开具专票,则价款是106.19万元(120/1.13),税款是13.81万元。如果利息开具普票,则价款是107万元,税款是13万元。融资租赁企业少缴的增值税,又被承租人少抵扣进项税的方式,缴给了税局,相当于政府请出租人的客,却由承租人买单。这对租赁业务,将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需要调整。

  (五)执行时间

  根据10号公告,执行时间也是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但由于此政策已经执行多年,到期后,继续执行的可能性极大。

  四、金融机构处置抵债不动产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属于继续有效的文件,该文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金融业的抵债资产,一般是经过诉讼得来,很难取得正常的扣税凭证,差额征税的规定,基于实际情况,保证税负相对公平。

  很多纳税人都可能有贴现、金融商品转让等业务,正确掌握有关规定,才可能做到既不少缴税、晚缴税,也不多缴税,早缴税。

企业所得税政策与风险梳理(易天平  2022.6.23)

  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理解《金融业税收政策与风险梳理》课程,我把其中的精华部分进行了总结,同样分两篇:01增值税篇、02企业所得税篇发给大家:

       01增值税篇

       内容已替换,参阅第1页的最新规定。

  02 企业所得税篇

  一、一般性贷款损失准备金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86号公告,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

  2.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如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

  注意:除此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上述范围之内的金融资产,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 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涉农、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85号公告,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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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号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即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即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85号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项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贷款损失的确认

  根据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对于一般债权,企业应提供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贷款损失。

  如果企业的债券投资损失还存在以下6种情况,还应当出具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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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涉农或中小企业债权,在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提供下列资料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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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

  根据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会计上确认了利息收入,但发生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在会计上对当期利息收入作出冲减的情况下,准予抵扣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国债利息相关政策

  根据税务总局2011年第36号公告: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 )×持有天数

  (三)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四)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六、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2号公告,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而对于保险以外的企业,政策规定:其只能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七、其他政策

  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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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