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增值税的差额征税
发文时间:2026-3-5
作者:王冬生
来源:智方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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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行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相关政策讲解

  增值税有大量差额征税的规定,正确掌握这些规定,正确应用这些规定,有助于在控制风险的同时,降低自己的税负。这些规定,体现在《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简称10号公告)、《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简称12号公告),本文基于这两个公告,介绍金融业差额征税的下列问题:

  一、转让金融商品

  二、贴现与转贴现

  三、融资租赁

  四、金融机构处置抵债不动产

  一、转让金融商品

  (一)如何计算销售额?

  12号公告第1条第1款第1项、第3项规定: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是否可自卖出价和买入价中,扣掉印花税、手续费?

  没有扣掉印花税、手续费的规定,因此,不能扣除。卖出价不扣除手续费,买入价也不扣除手续费,纳税人不一定吃亏。

  如果是因被投资企业分红取得的股票,如何确定买入价?

  现在没有规定,买入价只能是0。

  如果是限售股,税务总局有关于如何确定限售股成本的规定,不再赘述。

  选择移动平均或还是加权平均,根据自己买进和卖出情况,测算哪种方式更有利。

  (二)盈亏如何互抵?

  12号公告第1条第1款第2项规定: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根据上述规定,在一个计税期间,转让多支股票,或多个金融商品,盈亏可以互抵。如果上个计税期间,金融商品转让有亏损,可用本计税期间的盈利,弥补上个计税期间的亏损,但是不能弥补上个年度的亏损。

  亏损不能结转下年度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增值税的留抵税额,是可无限期结转的。

  (三)如何开具发票?

  12号公告第1条第1款第4项规定:

  “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可开普票,当然很多情况下,普票也没法开。

  (四)执行时间

  不属于优惠政策,没有执行时间的限制。

  二、贴现与转贴现

  (一)如何确定销售额?

  10号公告第4条第1款第1项规定:

  “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销售额。”

  (二)一个例子

  贴现息一般按照下面的公式计算:

  贴现息=应收票据面值×(票据到期天数/360)×贴现率

  假定A公司有一张汇票,票面价值100万,出票日期是2月1日,4月1日到期。A公司于3月2日到B财务公司进行贴现,贴现率为12%。

  贴现息=100×(30/360)×12%=1万

  贴现净值=100-1=99万

  如果B公司将票据持有到期,则其增值税应税利息是1万元。

  如果B公司在贴现15天后,再找C银行贴现,也就是转贴现。

  贴现息=100*(15/360)*12%=0.5万

  贴现净值=100-0.5=99.5万

  B公司实际利息收入不是1万,而是5千元,那么其增值税应税利息收入不再是1万元,而是5千元。

  (三)如何开具发票

  10号公告第4条第1款第2项规定:

  “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应给A公司开具1万元的发票,C银行应给B公司开具5000元的发票。B公司可将自C银行取得的发票,作为自己的扣除凭证。

  (四)执行时间

  10号公告将关于贴现的规定,作为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但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的可能性极大。

  三、融资租赁

  (一)直租如何确定销售额?

  10号公告第4条第3款第1项规定:

  “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含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这条规定,赋予租赁公司极大的竞争优势。不仅相当于允许租赁公司抵扣利息支出的进项税,而且可多抵扣7个百分点的进项税,因为租赁物的税率一般是13%,而贷款服务的税率是6%,有7个百分点的税率差。

  (二)售后回租如何确定销售额?

  10号公告第4条第3款第2项规定:

  “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含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不含本金)中扣除。”

  与直租相比,可扣除的支出没有车辆购置税,回租过程中,不存在车购税的支出。

  10号公告允许商务部门批准的符合条件的租赁公司享受上述政策。对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也给予类似规定,不再赘述。

  (三)扣除凭证

  10号公告第4条第11项规定:

  “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

  如果是支付给境内单位的利息,按照贷款人开具的发票,作为扣税凭证。如果是支付给境外单位的利息,以境外单位的收据和扣缴增值税的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如果缴纳过车购税,以完税凭证,作为扣税凭证。

  (四)发票开具及影响

  根据10号公告第4条第12项的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假定D租赁公司开展设备直租业务取得的含税租金收入是120万元,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是7万元,则其给承租人开具发票时,仅能就其中的113万元开具专票,价款100万元,税款13万元,确认13万元的销项税,另外的7万元,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这样处理,将导致承租人少抵扣进项税,成本增加。如果D公司全额开具专票,则价款是106.19万元(120/1.13),税款是13.81万元。如果利息开具普票,则价款是107万元,税款是13万元。融资租赁企业少缴的增值税,又被承租人少抵扣进项税的方式,缴给了税局,相当于政府请出租人的客,却由承租人买单。这对租赁业务,将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需要调整。

  (五)执行时间

  根据10号公告,执行时间也是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但由于此政策已经执行多年,到期后,继续执行的可能性极大。

  四、金融机构处置抵债不动产

  《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属于继续有效的文件,该文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金融业的抵债资产,一般是经过诉讼得来,很难取得正常的扣税凭证,差额征税的规定,基于实际情况,保证税负相对公平。

  很多纳税人都可能有贴现、金融商品转让等业务,正确掌握有关规定,才可能做到既不少缴税、晚缴税,也不多缴税,早缴税。

企业所得税政策与风险梳理(易天平  2022.6.23)

  为了更好地帮助大家理解《金融业税收政策与风险梳理》课程,我把其中的精华部分进行了总结,同样分两篇:01增值税篇、02企业所得税篇发给大家:

       01增值税篇

       内容已替换,参阅第1页的最新规定。

  02 企业所得税篇

  一、一般性贷款损失准备金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86号公告,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

  2.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如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如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

  注意:除此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上述范围之内的金融资产,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 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涉农、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85号公告,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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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号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即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即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85号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项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三、贷款损失的确认

  根据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对于一般债权,企业应提供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贷款损失。

  如果企业的债券投资损失还存在以下6种情况,还应当出具相关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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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涉农或中小企业债权,在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提供下列资料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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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

  根据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如果会计上确认了利息收入,但发生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在会计上对当期利息收入作出冲减的情况下,准予抵扣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国债利息相关政策

  根据税务总局2011年第36号公告: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 )×持有天数

  (三)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四)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六、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2号公告,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而对于保险以外的企业,政策规定:其只能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七、其他政策

  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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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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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