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办理变更后,收到变更前的专用发票怎么办?

【问题】

我们公司办理了企业变更事项后,收到变更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怎么办呀?

【回答】

企业变更业务存在不同情况,一起来看看在企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后,收到变更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如何处理吧。

情况一:

企业只变更企业名称,未变更纳税人识别号,收到抬头为旧企业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若企业只变更企业名称未变更纳税人识别号,收到以旧名称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影响认证。符合规定的进项发票可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或者电子税务局进行抵扣勾选及确认后,为防止对抵扣造成影响,建议企业尽快进行认证,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情况二:

企业办理了跨区域迁移业务,收到变更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若为办理跨区域迁移业务的企业,在迁出地已办理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在迁入地办理了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信息确认。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会在迁入地承继,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收到变更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电子税务局或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及确认。若平台中查询不到相关发票信息,无法勾选确认,建议企业尽快前往税务大厅进行认证,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情况三:

使用数电票系统后,办理了企业变更业务。

解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按照受票主体唯一性规则、纳税人状态优先级规则确认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方。若纳税人识别号不变更,课征主体登记类型数据唯一,且企业状态为正常状态时,直接认定为受票主身份。因此,企业收到变更前的发票认证抵扣不受影响。

若企业税号变更,企业使用新税号登录,但在抵扣勾选功能中无法查询到旧税号抬头的发票,常见原因为办理三证合一后新旧税号没有关联,建议企业先去税务大厅办理新旧税号关联,或带发票抵扣联原件前往税务大厅进行发票认证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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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6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答疑未按规定填写发票备注栏,有哪些风险?

【问题】

未按规定填写发票备注栏,有哪些风险?

【回答】

风险1:违反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备注栏。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内容,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方开具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有权拒收的。

取得未按规定备注的发票,显然属于取得了不合规票据,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税务机关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风险2:增值税风险

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企业已经抵扣了,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风险3:企业所得税风险

企业取得填写不规范、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

风险4:土地增值税风险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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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5-30
来源:会计网校

答疑如何理解全电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问题】

如何理解全电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回答】

为降低纳税人使用成本,便利全电发票推广,尊重纳税人现行开票用票习惯,做好发票风险防控,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

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的上限总金额。

剩余可用额度,也称可用授信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

例:试点纳税人A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同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2023年2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3年2月1日至20日,A公司领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400万元),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了36份纸质专票,合计金额350万元(不再重复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金额300万元(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300万元),则2月20日后剩余可用额度为50万元(750万元-40×10万元-300万元=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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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5-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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