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乘坐出租车取得了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现在是有什么免税政策吗?

问:我乘坐出租车取得了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现在是有什么免税政策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规定:“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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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31
来源:

答疑个人出租房屋发票能在电子税务局代开吗?

【问题】

个人出租房屋发票能在电子税务局代开吗?

【回答】

可以,电子税务局已正式上线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功能,供个人纳税人线上自主代开房屋租赁发票。在线上办理时,需要纳税人上传不动产权属证明、合同及出租人身份证件的照片或电子版。目前电子税务局暂不提供微信、支付宝缴税方式,纳税人可通过银联支付网上缴税。

 操作步骤:

1. 登录电子税务局

 (1) 选择自然人业务办理—输入账号信息,如无账号可先进行“用户注册”,如忘记密码,可“找回密码”。点击“登录”按钮。

2. 进入功能模块

 (1) 功能路径:我要办税 – 发票使用。

   (2) 进入“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 填写申请表

 (1) 点击“新增”按钮。

 (2) 填写申请表、上传附件。

   (3) 保存及提交申请表后,申请状态为“已提交”,需要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4. 缴款

 (1) 用户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查看审核结果。若审核不通过,可以修改后继续提交;若审核通过,可以进行“缴款”操作。

   (2) 点击“银联缴款”按钮。

   (3) 点击“缴款”按钮。

   (4) 输入银联账号信息。

   (5) 缴款成功。

5. 开具发票

 (1) 电子税务局缴款页面刷新,显示状态“已缴税款”。点击“开具发票”。

   (2) 开具成功。

6. 查看发票

 (1) 点击“查看发票”按钮。

   (2) 发票信息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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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31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答疑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模块查不到发票,该如何处理?

问题:

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模块查不到发票,该如何处理?

回复:

可能存在多种原因造成此问题,可尝试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查询条件设置是否准确。

(2)查看票面信息是否正确,如纳税人识别号是否正确、发票是否为负数发票、税控发票票号是否正确等。

(3)查看是否为农产品发票、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海关缴款书等。涉及此类凭证的,不在【抵扣勾选】-【发票】页面操作,而在与凭证对应的“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海关缴款书”“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勾选抵扣功能模块操作。

(4)查看是否将发票误操作为“不抵扣勾选”。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不抵扣勾选】模块,设置查询条件,点击查询,便可得到符合条件的发票信息的查询结果。若发票已认证为“不抵扣勾选”,则进行撤销勾选操作。

(5)查看发票状态是否为“已勾选”。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查看发票详情,或进入【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模块选择对应查询条件查询发票数据,或点击【统计确认】中的“确认历史信息”功能对往期勾选情况进行查询。

(6)查看【抵扣类勾选】税款属期是否正确。

(7)若销售方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还需排查发票是否上传成功。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发票真伪,若可以查到发票说明开票方已上传;若无法查到发票,建议联系销售方确认发票状态。

如上述方法仍无法解决,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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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27
来源:

答疑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开具发票,是否需要备注相关信息?

【问题】

我公司收到货运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代理费发票,是否属于货物运输业务,也需要备注相关信息吗?

【回答】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 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六) 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2) 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不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开具发票时不需要备注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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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7-18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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