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2021年向香港法人股东分红,该香港股东在2018年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证明2018年度香港居民身份的证明,能否用该证明在2021年分红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有关香港居民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安排》待遇条件,则原适用于该公历年度的居民身份证明书不能用作证明其在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香港居民身份。


2016年0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明确,根据换函,香港税务主管当局为香港居民就某一公历年度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可用作证明该香港居民在该公历年度及其后连续两个公历年度的香港居民身份。如果香港纳税人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2016年出具的用于证明其2016年税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则该居民身份证明书可作为就2016、2017和2018年三个公历年度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享受《安排》待遇的证明材料。如果香港纳税人取得香港税务主管当局2016年出具的用于证明其2014年税收居民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明书,则该居民身份证明书可作为就2014、2015和2016年三个公历年度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享受《安排》待遇的证明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香港税务主管当局于2018年出具的证明香港纳税人2018年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以作为2018、2019和2020年度从内地取得的所得享受《安排》待遇的证明材料,香港法人股东取得2021年股息红利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不能使用,应重新取得2021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7-26
来源:焦点财税
1... 1819202122232425262728 151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