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侨发[2009]5号 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发文时间:2009-04-24
文号:国侨发[200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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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办,各副省级城市侨办:

       现将《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现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二)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条第(一)款。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界定,有关他们在中国的政策待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等身份解释(试行)》(国侨发[1984]2号)和《关于对华侨定义中“定居”的解释(试行)》(侨政发[2005]203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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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未满,劳动者可以申请离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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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哦!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未满,可以申请离职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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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期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要付用人单位违约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

  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无论是否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辞职,除以上法定情形外,一般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试用期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如何填写预缴申报表?

2025年前三季度,“两新”政策效应不断显现。税收数据显示,全国企业设备更新加快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成效明显。值得关注的是,企业在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时,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购置专用设备的企业在具体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时,需要关注一项重要事项:填写预缴申报表。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第一条明确,10月1日起,企业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现行有效的目录包括《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详见文末二维码)。

  注意事项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如果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首先应确定可抵免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财税[2008]48号文件第二条明确,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照财税[2008]4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举例来说,2025年10月,A企业利用自筹资金购进一台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并投入使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格100万元,运输费1万元,安装费2万元。那么,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100+1+2=103(万元);可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为100万元,抵免所得税额为100×10%=10(万元)。

  同时,购置专用设备的企业,还需关注抵免时间是“购置并实际使用时”。企业若只购进了专用设备,但尚未实际使用,则不能抵免所得税额。笔者提醒,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抵免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所得税税款。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所得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预缴申报

  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填报17号公告附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企业若选择在预缴时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优惠,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第29.1行“其中: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填写专用设备投资类型)”填报专用设备的类型、金额。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同时新增多类设备的可以增加行次,但每类设备仅能填报一次。

  接上例,假设A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2025年前10个月的应纳所得税额为35万元,已预缴20万元,未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那么,A企业财务人员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填写“350000”;在第30行“减:本年累计已预缴所得税额”填写“200000”。

  A企业若选择在预缴时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优惠,那么,财务人员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第29.1行“其中:本年允许抵免专用设备投资额(填写专用设备投资类型)”选择“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在“本年累计金额”列填写“100000”;第32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50000”(350000-100000-200000),即11月征期应预缴企业所得税5万元。若不选择在预缴时享受专用设备抵免优惠,A企业11月征期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