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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本案情】某管理咨询中心为有限合伙企业,账面资产主要为某上市公司股票,自身无实质生产经营活动。该合伙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所持股票取得大额收益,在申报时未按「经营所得」归集计算,而是将减持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等税目处理,导致税目、税率适用错误,25名自然人合伙人少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通过投资类合伙企业管理台账与上市公司减持公告交叉比对发现疑点,开展风险核查。
【争议焦点】合伙企业取得的股票减持收益,穿透至自然人合伙人后应按什么项目计税?企业认为减持属于「转让财产」,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税务机关认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股票减持收益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组成部分。
【处理结果】经核查人员耐心释法说理,企业25名自然人合伙人最终认可税务机关意见。结合前期取证形成的分户核算台账,核查人员对每名自然人合伙人开展针对性辅导,逐项说明转让收入的确认口径、允许扣除的成本项目明细、经营所得计税的计算过程。在辅导下,25名自然人合伙人作了更正申报,依法补缴了相应税款和滞纳金。
【税案评析】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合伙企业在收入申报时错选税目、错用税率,因此少缴税款的税收风险核查案件。当前不少经营主体和自然人采取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投资资本市场,通过持有、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获取投资收益,但获取收益后,有的企业申报时出现税目、税率适用错误,甚至未依法申报收入,不仅使企业和合伙人面临较大税收风险,也扰乱了行业正常税收秩序。
【管理启示】一是建立投资类合伙企业管理台账,加大信息采集和巡查力度,对经营业务以投资管理为主、账面资产主要为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无实质生产经营活动的合伙企业,逐户采集合伙人信息、证券账户信息、持股名称及数量等并定期更新,摸清税源底数;二是掌握减持动态、实施前置管理,定期采集上市公司业绩披露、增资扩股等公告信息,对台账内合伙企业的增持或减持活动动态跟踪,发现减持行为即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风险提示,明确其增值税、合伙人经营所得的计税口径、计算方法和申报方式。
【纳税人提示】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但「先分后税」不等于「不申报」:合伙企业应按规定报送合伙人和分配比例信息,合伙人应按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纳税;将股票减持收益简单按20%财产转让所得税率处理,容易形成少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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