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全链条税务合规:从收购发票到跨境销售的四个关键环节
发文时间:2026/10/19
作者:中国税务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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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上旬,2026年国际(亳州)中医药博览会暨全国(亳州)中药材交易会落幕,千余家国内外药企参会。作为「中华药都」,亳州现有中医药经营主体超1.2万户。中医药企业业务形态多元,种植、加工、研发、销售各环节税收政策差异大,容易产生各类涉税风险。

一、源头环节:规范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药企收购的中药材大多来自农户种植,收购环节涉及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进项税额抵扣等业务,容易出现发票开具不规范、成本归集混乱等问题。规范做法是核对药材售卖方身份信息、药材品类、数量等要素,建立收购台账,实现来源可溯;同时可将种植养殖数据与农产品收购发票数据交叉比对,前置化解风险。对票货分离、虚增收购数量以多抵进项的行为,属于重点查处情形。

二、自产环节:用足免税政策,同时补齐内部凭证。药企自有种植基地的,作为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中药材,依法可享受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种植及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等政策。但企业将基地药材移送加工厂时,容易出现只移送实物、不留存内部凭证的情况,造成种植成本不清晰、享受政策缺乏依据。应建立种植辅助账,单独归集地块、地租、品种、产量等信息,移送时同步附上内部移库单、批次号、质检单等,形成完整内部凭证链。

三、加工环节:厘清初加工与精深加工的边界。初加工与精深加工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适用不同政策,实务中易出现边界模糊、错误适用优惠的问题。企业应以工艺流程、产品形态、执行标准为依据判断加工深度,对同时存在初加工和精深加工业务的分开核算,避免将精深加工产品按初加工申报免税。

四、销售环节:区分内销与跨境。产品销往境外的,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准确适用退税率;同时注意中药材出口涉及检验检疫、濒危物种管理等非税监管要求,单证不齐将直接影响退税。对跨境电商等新业态,还应关注零售出口免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政策的适用条件。

五、常态化自查建议。企业可定期开展「税务体检」,围绕收购凭证、成本归集、优惠适用、发票开具四条主线自查:收购发票与入库单、付款记录是否匹配;成本是否按品类、批次归集;免税与应税业务是否分别核算;开票品目与实际交易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主动更正申报,可有效降低被认定为偷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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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纳税申报进入倒计时: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缴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10月19日发布提示,提醒相关纳税人尽快梳理本人离岸信托情况,在过渡期内依法申报纳税,避免产生滞纳金及其他相关风险。

一、政策背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7月24日印发的《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规定,离岸信托纳税人需就离岸信托收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给予纳税人90日过渡期,在过渡期内(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缴税,不加收滞纳金。

二、提示要点。此次提示明确,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细致税收辅导和办税服务,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自身权益。纳税人应结合自身信托架构,梳理信托设立时间、装入财产情况、存续期间收益分配情况、境外实体未分配利润等基础资料,判断是否属于公告规定的离岸信托范围。

三、几个容易混淆的口径。一是股权激励信托不属于公告规定的离岸信托——员工股权激励信托不是由员工本人设立或控制,实质属于企业薪酬安排,员工行权收益按现行股权激励政策缴税,后续境外分红、股权转让收益按境外所得申报。二是境外实体缴纳的预提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不能抵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实际缴税后的信托收益缴纳个税,且该缴税不改变信托财产原值。三是融资贷款利息、存量信托打包计算时的信托管理费均不得扣除;境外实体实际发生的财产转让损失可抵减同一纳税年度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但向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不得抵减。

四、逾期风险。过渡期结束后申报的,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公告所称「金额较大」,按规定延长追缴年限。纳税人应把握过渡期窗口,及时完成申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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