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参保人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参保人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因此,可以将个人社保及单位缴纳社保部分全部转给前单位缴纳;但贵公司如发放其工资仍按规定缴纳统筹部分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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