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中药生产企业,问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以后,销售中成药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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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农业产品植物类第(六)项规定:"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中成药不属于农产品,不能享受低税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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