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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答: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8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4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除此之外,对因疫情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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