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疫情防控最吃劲的关键阶段,税务部门一定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税务总局“四力”工作要求,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如果贵单位符合以上标准,应当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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