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小微企业,有哪些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
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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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疫情防控最吃劲的关键阶段,税务部门一定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税务总局“四力”工作要求,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如果贵单位符合以上标准,应当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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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好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方便缴费人进行申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此前,一些地区的水利建设基金已经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代征。自2019年1月1日起,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已经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本次划转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上述项目的缴费人“对一个部门、填一张表单、跑一个窗口”。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0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2020年2月份开始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一是项目的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二是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便缴费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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