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营改增之前的一个建筑施工业务,一直没有结算也没有给对方开具发票,但是营业税我们已经申报缴纳了,今年结算了,能否再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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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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