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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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