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主要有哪些?
发文时间:2020-09-21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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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资源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优惠政策主要有4项:


一是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该项政策旨在支持青藏铁路运营,减轻青藏铁路经营压力。


二是自2018年4月1日—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该项政策旨在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


三是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该项政策是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一部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具体措施,将起到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作用。


四是自2014年12月1日—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该项政策旨在促进煤矿充填开采,进一步提高煤炭行业的资源开采利用效率,有利于保护矿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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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税率的确定与适用问题——《资源税法》新内容之二

《资源税法》规定,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5大类共164个税目,其中9个税目实行全国统一固定税率,其他155个税目实行幅度税率(详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有的征税对象只包括原矿或只包括选矿,有的征税对象既包括原矿,又包括选矿。实务中,纳税人应如何确定适用税率?


  01、具体税率确定权限的调整


  《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之前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具体税率确定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02、原矿或者选矿适用税率的规定


  《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如《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煤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和选矿,适用2%—10%税率,在这一框架下,辽宁省明确,原煤适用3%税率,选煤适用2%税。山西省明确,原煤适用8%税率,选煤适用6.5%税率。


  原矿、选矿分别适用税率,让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变得简单,下列征税规定将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1.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2.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03、开采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会计核算要求


  《资源税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如纳税人开采有色金属矿产品,应区分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黑色金属中又应区分铁、锰、铬、钒、钛五种金属。实务中,不仅要对原矿与选矿分别核算,还要对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否则将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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