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规[2020]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07
文号:穗府办规[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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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


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和2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良好运转和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确保信贷余额和户数不下降


  广州地区各银行机构(下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和户数不低于2019年同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银行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疫情期间到期的贷款,鼓励银行展期或续贷。引导、推动全市银行机构依托“粤信融”“中小融”等平台,提高银企对接效率和融资服务效能。对坚决贯彻落实以上措施的银行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二、确保融资成本有所降低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上半年小微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旅游、商贸、交通等行业,鼓励银行机构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降低10%以上。(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旅游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三、综合运用金融支持工具


  用好人民银行提供的低成本再贷款资金,支持政策性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引导全国性商业银行在穗分支机构下沉服务重心。市、区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受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较去年同期水平下调1个百分点,市融资再担保公司取消再担保收费,相关经费由财政予以补助。鼓励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增加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周期、缓收或减免息费,对执行情况好的地方金融机构对其在监管评级、人才评定等方面给予支持。推动我市各类政府基金对暂时受影响的中小企业开展投资,相关投资情况一年内不纳入国资考核。(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四、市属金融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广州银行、广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广州地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2020年计划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570亿元,并全面下调新投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比去年同期利率整体下调幅度不低于10%。对与防疫工作直接相关的企业和受疫情直接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授信条件和利率优惠。(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申请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


  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至2020年12月底,原缴费系数为0.6的下调为0.4,原缴费系数为0.8的下调为0.6。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对符合不裁员少裁员等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申领条件、返还标准按国家、省规定执行,实施全程网上申报,简化审核流程,加快审核速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生态环境局,广州市税务局)


  七、补办社会保险业务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其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


  八、降低房租成本


  对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用于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减免2020年2月份和3月份物业租金(免租的承租户当前应无拖欠租金)。对于因疫情所减免的租金,在国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剔除。鼓励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业主单位和运营单位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对执行情况较好的视情况予以奖励,并在提质增效、资格认定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各区政府)


  九、降低专业市场租金


  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经营、并享受减免2个月场地租金的专业批发市场开办方,应同步对场内承租商户减免2个月的商铺租金,且对商户的租金减免幅度不低于其享受的国有物业租金减免幅度。对租用其他物业经营的,鼓励业主方为专业批发市场开办方减免或降低租金,鼓励专业批发市场开办方对中小微企业减免或降低租金。对执行情况较好的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扶持,并在今后的市场转型升级中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国资委,各区政府)


  十、发挥电商平台作用


  鼓励外卖、实物商品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在疫情期间通过线上活动、直播补贴等为商户提供流量,降低商户上线运营费用收取标准,通过补贴运费或者运费险降低商户物流成本。对执行情况较好的电商平台,加大对其在城市配送车辆通行证、冷藏配送证、通行费减免等方面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支队)


  十一、减免企业税费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


  十二、优化税费办理


  加强有利于疫情防控的税费政策落实,以“特事特办”方式帮助企业解决涉税费问题,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切实缓解因疫情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责任单位:广州市税务局)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


  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企业、生活必需品保障企业的贷款予以贴息,提前复工复产的予以奖励,对通过购置生产设备及车间改造升级辅助设备的技术改造予以资金支持。市各项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项目评审时可适当放宽财务条件。加快涉企财政补贴拨付,力争6月底前市级财政涉企补贴资金拨付进度不低于70%。(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十四、开展暖企行动


  市、区、镇(街)领导班子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及时协调解决复工用工、员工培训、防控物资、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失信行为的企业,经有关当事方认可,可暂不列入联合惩戒名单。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为其免费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纠纷等开展专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贸促会,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


  十五、加强激励引导


  市财政先统筹安排5亿元,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保障中小微企业运转工作中的金融机构和各类企业给予财政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商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上述措施支持对象为我市辖区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期满后视情况另行研究。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各区要结合实际参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扶持措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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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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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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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