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民个人购买住房时,享受契税优惠政策中的“家庭唯一住房”如何认定?
发文时间: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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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6]4号)规定:“二、关于住房认定


  (一)“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由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纳税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情况信息及时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持书面查询结果办理涉税事项。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住房情况查询服务。


  (二)住房情况查询范围为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


  (三)纳税人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涉税事项。


  (四)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建设的自用住宅不列入查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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