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二维码便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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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方便开具增值税发票,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和准确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现公布发票助手1.0软件和《便捷开票二维码应用规范》,供纳税人免费选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助手软件功能作用。购买方在该软件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等信息,发票助手软件生成该单位的二维码。销货方开具发票时,可通过识读购货方的二维码快速带出发票抬头信息,提高发票开具效率。


  二、发票助手软件安装和使用。发票助手软件分为电脑版和手机版,电脑版用于生成二维码,手机版具备二维码生成和识读功能,软件下载地址见附件1(发票助手软件1.0),操作手册详见附件2。


  三、《便捷开票二维码应用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了《便捷开票二维码应用规范》(见附件3),该规范使用QR码码制,字符集采用字母数字方式进行编码,根据内容自动匹配二维码长度,具备一定的容错能力,各界可以下载参考应用。


  四、纳税人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本地服务单位联系:


  内蒙古航天信息有限公司95113


  内蒙古百旺金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877010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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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及申报时限:报关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缴回已退(免)税款;未按期申报的,可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收齐凭证、提供收汇材料申报。

更正申报:已办结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不再适用退(免)税政策、计税依据变动等情形,需在业务发生当月或次月通过负数冲减方式更正申报;未核准的申报可提交撤回申请,已核准的通过负数冲减更正,撤回或冲减对应的原始凭证可重新用于后续申报。

合规红线: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业务外,所有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处于非正常户、逾期未缴回退税款、拒不配合核查等情形的,将被暂缓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