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温馨提示
发文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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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改善纳税申报体验,减轻办税负担,我局结合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修订情况,全面完善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报系统(包括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和相关网报软件客户端)的“智能填报”功能,并增加了报表逻辑校验和风险预警提示等功能。现相关软件已完成优化升级,即日起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工作正式启动,并自2018年5月31日截止。请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为帮助您更好地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内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包括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第二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及其二级分支机构(中央企业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我省境内跨市州、跨县区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办理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途径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途径如下,请纳税人自愿选择:


  1.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https://12366.gs-n-tax.gov.cn


  客服电话:09318112366


  2.税友亿企赢客户端:


  http://service.17win.com/downloadCenter.html


  客服电话:4007112366


  3.航信客户端:


  http://61.178.108.252:9000


  客服电话:95113


  4.百旺客户端:


  http://61.178.20.154:9105/hlwsb


  客服电话:400-649-1366


  五、汇算清缴补(退)税款处理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其他事项


  今年我局将继续为您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该风险提示基于您的申报信息,并结合税收政策规定,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您的申报疑似风险点进行提示,旨在帮助您降低申报风险。如果您核实确认提示信息确属风险或差错的,建议及时修正申报信息;如核实后确认不属于风险或差错的,请忽略该提示信息。不论您是否修改相关风险提示信息,均不影响您的正常申报。


  为确保您能在申报时顺利享受“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请您在办理汇算清缴网上申报前(至少提前24小时)通过网报系统提交本企业2017年度财务报表数据。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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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5〕64号);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6号公告;各地税务机关10月征期提示。

解读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征税范围、税率安排与减免条件

一、政策依据。为促进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引导产业结构优化,《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对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作出调整。

二、征税安排。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免税安排。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体现对新技术路线和前沿产品的政策支持。

四、国家标准要求。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五、申报与备查要求。(一)纳税人可以按类别取得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后附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当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二)纳税人应当将检测报告、明细清单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未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六、征管提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尽快梳理自身产品结构,区分应税产品与免税产品,按类别取得检测报告,完善明细清单与核算台账,避免因资料不齐全而丧失减免税资格。

来源:《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及政策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