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12号文件中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此规定是否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发文时间:2021-11-30
来源:焦点财税
收藏
1672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该政策并未限制纳税人身份,所以,此规定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水利建设基金相关知识梳理,以西安为例

一、征收机关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应当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进行划转。非农业建设征收(用)、占用耕地应当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其余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范围


  凡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的0.8‰,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各单位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


  由于《办法》仅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所以,《办法》中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企业注册地在陕西的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注册地在陕西省境外的企业在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另外,为了防止漏征,对于企业在注册地之外陕西省境内取得的收入应在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收入取得地未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有权对陕西范围内注册地之外所取得的收入补征水利建设基金。


  依据:《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陕财办综〔2008〕55号


  三、降费范围和标准


  水利建设基金从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不在降费范围内,仍按照《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依据:《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降低我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陕财办综﹝2019﹞25号)、《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三项财政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


  四、减免情形


  (一)《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5﹞154号)


  第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减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1.经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收费;


  2.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免征;


  3.农田灌溉水费收入免征;


  4.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


  5.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三)《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局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月销售额大于10万而小于等于15万,或季销售额大于30万而小于等于45万,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两项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2021.4.1-2022.12.31)


  (四)《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征期)起执行,水利建设基金的所属期为2020年1月起,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根据商务部门的统计口径,商贸流通行业主要指商品流通和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流通服务业。快递行业不属于商贸流通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行业;


  2、登记注册类型为企业;


  3、享受期间自2020年2月1日(征期)起,其中:水利建设基金自2020年1月1日(属期)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结合企业在核心征管系统登记的行业类型判定,如果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多个行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收入情况以其主业判断其所属行业。


  (陕财办综﹝2015﹞154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因此,对于涉及减免增值税的收入,可同时减免水利建设基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办幼儿园扶持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函﹝2020﹞49号),2020年4月30日发布,免征民办幼儿园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印发之日实施,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自行废止。


  本文由小颖言税整理,参考资料:西安长安税务。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好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方便缴费人进行申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此前,一些地区的水利建设基金已经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代征。自2019年1月1日起,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已经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本次划转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上述项目的缴费人“对一个部门、填一张表单、跑一个窗口”。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0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2020年2月份开始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一是项目的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二是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便缴费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