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二手车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发文时间:2022-03-07
来源:焦点财税
收藏
646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注:已降为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购进二手车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这种情况的可否抵扣进项税额,有必要明确一下

2020年初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直到现在还没有完全平息。这期间,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微企业受到的冲击比较大。


  党中央、国务院牵挂着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习主席多次指示、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给出优惠政策支持。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税公告2020年第13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税公告2020年第24号(后文分别简称“13号公告、5号公告、24号公告”),明确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政策的支持力度很大,有力的支持了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小微企业顺利复工复产。


  但是,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比如,涉及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根据财税〔2017〕37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适用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假设从小规模纳税人(非农产品生产者)处采购农产品(凭票扣除),原合同价格103万元(含税),按原征收率3%开具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是1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9万元(直接销售或初加工税率为9%的产品),或10万元(深加工税率为10%的产品)。


  但是,因为财税[2017]37号规定的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才能够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适用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那么,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在3月1日之后按照1%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如果不允许纳税人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适用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只允许自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非自产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按照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则可抵扣进项税额变为1.0198万元,与征收率降低前可扣除进项税额相比,少抵扣7.9802万元。且如果深加工税率为10%的产品,还能否加计扣除,也是不太明确。


  不讲深加工加计扣除了,就因为不能按票面金额*扣除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来说,客户是一定会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降价的。因为相差了含税总价*7.75%的金额,可不是一笔小数字,可能企业的纯利润都没有这么多。


  虽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期)》,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应客户需要继续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1、这份问答出的很晚,4月18日才发布;2、这毕竟只是一个问答,不是正式的文件。正式的文件是自2020年3月1日到5月31日,后又延长到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从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发布的13号公告政策制定初衷来看,不应该给小规模纳税人造成困扰。


  并且,财税[2017]37号文,规定说“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是因为当时农产品只有3%的征收率,并没有1%的征收率!而按照13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湖北省外)在3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销售农产品,征收率就是1%!;从13号公告、5号公告、24号公告的要求来看,小规模纳税人(湖北省外)在3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至少是5月31日期间),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征收率为1%,才是最符合公告要求。


  那么,允许从小规模纳税人处收到1%征收率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票面金额*扣除率抵扣,应该是符合政策本意的。


  还是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解释。


财产保险公司采取直赔方式修复原物或重置标的物方式赔付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等6个营改增实务问题解答

问题1:根据现有规定,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鉴证咨询业、住宿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对于此类纳税人能否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问题,目前各局执行情况不一,希望予以明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2017年第4号、2017年第11号、2017年第45号、2018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除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外,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建筑业、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已经选择自行开具的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按照规定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问题2:房地产企业受政府委托,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等,政府要求并监督企业在小区内建设配套的道路、绿化、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省财政、住管等部门给房地产企业专项财政补贴,该笔专项财政补贴是否征税?


  答:房地产企业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取得的专项财政补贴(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其实质为政府向房地产企业购买的小区内配套道路、绿化、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房地产企业收到该款项时,应按照“不动产”及其适用税率(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题3:营改增前,纳税人发票开具有误或出现重复开具等错误,造成多缴的营业税,2018年7月份发现后申请退税(未超过3年),但营业税税种已经不存在,应如何办理。


  答:纳税人营改增前已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因发票开具有误或出现重复开具等错误需进行退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问题4:企业与政府以3P名义签订建设项目,合同约定共同出资成立联合公司,并以联合公司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联合公司经营5年,每年政府支付联合公司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联合公司收回成本和盈利的方式(联合公司以养护,修护的名义进行经营),5年之后联合公司全部收回其成本和盈利,同时将工程项目移交政府。以上是否为3P项目中的BOT形式,是否可界定其项目为分期付款的BT项目?如为BT项目,不动产的不可分割性,企业如何开票?


  答:BT(Build Transfer)业务。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包括投融资业务和建造业务。具体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BOT(Bulid-Operate-Transfer)业务。即建造-运营-移交。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投资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承担该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清偿贷款,并取得合理的利润。政府对这一项目有监督权和调控权。特许期满后,投资人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


  联合公司未于竣工后将项目移交政府单位,其后续经营收入为建设单位向政府提供服务的收入,符合BOT业务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取得的建筑项目收入按“建筑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后续运营时取得的收入根据其实际提供的服务确定增值税税目及适用的税率(征收率)。


  问题5:提供建筑服务企业与发包方签订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工程合同。其合同金额中铝合金门窗成本占比超过60%。是否应按其经营的实质界定其为货物销售并附带安装,而不能一概认为其为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认定为建筑工程。


  答:纳税人销售自产的铝合金门窗,应按照经营实质分别核算货物销售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若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销售外购的铝合金门窗,可选择分别核算货物销售和安装服务销售额,或按照混合销售行为按照安装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分别核算销售额的,若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题6:财产保险公司采取直赔方式、修复原物或重置标的物方式赔付,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产保险赔偿方式中,直赔是指发生车辆保险赔付时,受损车辆到保险公司的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将全部或者部分赔款直接付给修理厂。修复原物或重置标的物赔付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购入货物、服务或者不动产向被保险人提供赔付的形式。考虑到企业实际经营中货币赔付、修复原物、更换部件、重置标的物多种方式同时并存,如果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合同明确约定,保险公司采取直赔方式、修复原物或重置标的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方式赔付,保险公司支付了相应货物、劳务或者服务价款,并且取得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由于政策调整、总局进一步发文明确、征管技术手段升级等原因,前期省局下发的《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及相关操作指引需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二)》问题2废止;


  2.《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四)》问题3废止;


  3.《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五)》问题11、问题14废止;


  4.《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六)》问题2废止;


  5.《营改增试点政策答疑(九)》问题7、问题9废止;


  6.《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预缴税款业务操作指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