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税收新政要点
发文时间:2020-04-28
作者:财税罗老师
来源: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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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调整了二手车交易的征收率,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了具体征管问题。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3年8个月期限内,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简要分析以下征管要点:


  一、仅限于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


  (一)不适用0.5%的三种情形。


  1、二手车经销纳税人销售其自用的;


  2、二手车经销纳税人收购二手车自用后再销售的;


  3、非二手车经销纳税人。


  (二)不适用0.5%三种情形的计征方式。


  1、国税函[2009]90号规定,按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3%减按2%计征,应开普票,不得开专票;


  2、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核对当初是否为小规模、是否未抵扣,历史数据可能会翻十几年前的旧账;如果是先作进项转出,后又抵扣的,难以核实。


  3、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已废止的财税〔2013〕第3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购进使用后再出售的,应适用13%税率,可开专票。应抵扣未抵扣的,应按13%;只有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才可适用3%、或按3%减按2%。


  (三)二手车、二手车经销业务纳税人。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二手车经销业务纳税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企业。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关键语句:“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注意:公告原文直接表述为“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而不是:减按或减征!


  (一)表述变化。


  9号公告减按的表述,未提及:按3%减按0.5%。17号公告的表述:“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两份公告的表述是一致的。


  (二)计算原理变化。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这是一种全新的计算方式。只剔除实际征收税额,相当于认可0.5%就是一个征收率。


  (三)对此后、此前计算方式的影响。


  1、此后:只要有新的减按征收率,均应按此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1)现计算方式:不含税销售额=100/(1+0.5%)=99.5;


  应纳税额=99.5*0.5%=0.4975;


  应纳税额减征额=99.5*2.5%=2.4875。


  2)原计算方式:不含税销售额=100/(1+3%)=97.09;


  应纳税额=97.09*0.5%=0.4855;


  应纳税额减征额97.09*2.5%=2.4273


  两者比较,三项数值放大!


  2、此前:不适用9号公告的计算方式!


  如,国税函[2009]90号的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仍应按含税销售额/(1+3%)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因为9号公告明确了,只是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征收率变动,才比照计算。


  当然,疫情期间的1%,又是另外一个特例。


  三、其他要点


  二手车经销业务纳税人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专票,都是一致处理。


  如果上家卖车人应按13%纳税、按13%开具专票,下家买车人想获得13%专票,双方应直接通过二手车拍卖或二手车经纪程序。


  如果上家卖给二手车经销企业后,下家只能获得0.5%的专票抵扣,截断了上家应流转的12.5%进项税额抵扣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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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审计几个重要问题的问答

2025年2月14日晚,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保审计办法”),并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以下简称“个保审计”)是继数据出境合规之后又一项对于全行业数据处理者来说需要普遍关注的重要数据合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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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遵循客观原则,企业实际情况是什么样审计结论就是什么样。个保审计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以审促改”,审计的目的是帮助企业发现问题,重点是后续的整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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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3:个保审计的审计要点都有哪些?

  A:个保审计参考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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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相较于其他数据合规项目,个保审计项目需要特别注意什么吗?

  A:个保审计是对企业个人信息处理情况的全面盘点,因此工作范围覆盖面非常之广。个保审计是实质性审查,而非形式审查,且个保审计强调程序与流程。相较一般个人信息保护项目,个保审计项目对于审计底稿、审计证据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在开展个保审计的过程中,企业与专业审计机构应该特别关注相关程序性要求。

  植德数据合规组

  植德数据合规组,目前有5名以上的合伙人重点发展数据合规业务,组员超过20名。植德北京、上海、深圳、武汉、青岛、成都各地办公室共有15名以上合伙人、律师加入深圳数据交易所认证的DEXCO(数据交易合规师)成员;6名以上成员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认证的数据安全管理审计(高级)证书;10名以上合伙人、律师持有其他数据合规相关资质。

  目前,植德数据合规组拥有成熟的数据合规产品体系,覆盖投资端、资产端、交易端到争议解决端,服务对象包括政府监管部门、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央企、国企、民企、外资企业和公益组织,覆盖的行业包括金融、金融科技、互联网、先进制造业、能源、医疗、跨境电商、酒店、零售等行业。具体产品包括境内外IPO数据合规专项服务、企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业务、企业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业务、拟IPO企业网络安全审查法律服务、App合规法律服务、个人信息审计法律服务、数据产品交易挂牌法律服务、数据资源入表法律服务、数据合规体系建设服务、AIGC算法备案服务、数据争议解决服务、投融资并购数据合规服务、员工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服务等。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政策知多少?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常通过非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对外投资实现资源整合,今天申税小微就为您整理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税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一、增值税

  1、一般规定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

  2.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特殊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100%控股母子公司之间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提示

  非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境内企业,无相关递延纳税规定,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次性缴纳税款。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规定:

  1.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五、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