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支付佣金,到底该如何缴税?
发文时间:2026-1-7
作者:张学斌
来源:转让定价人
收藏
3658

  在这个开年忙碌的一周里,就在2026年1月6日,上海税务官微发了一条关于对外支付佣金”的解答。说实话,这种官方解答通常点到为止,但转发到我朋友圈里时,不少财务经理还是在那儿纠结。

  事情不复杂:国内公司找国外中介办事,佣金得付,但活儿是在国内干的。上海税务回复很干脆:增值税和所得税,一个都不能少。

  作为一个在国际税领域摸爬滚打30多年的”老炮”,我常说,官方给的是指南针,咱们实操得靠”避坑图”。尤其是2026年1月1日起《增值税法》正式实施,很多老旧的财务习惯,真的得改改了。

  今天咱们把这笔账拆开,重点聊聊增值税里那些大家最容易搞混的细节。

  一、增值税:新税法下的”明白账”

  很多人一提起对外付钱,第一反应就是:“老外没来中国,钱是往外汇的,为啥还要交中国的增值税?”

  1、核心逻辑:谁在境内消费,谁就得交税

  大家留意到没,上海税务的回复里明确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从2026年1月1日起,咱们正式告别了那个靠各种临时”通知”拼凑政策的年代。新税法的核心很务实:服务在境内消费,就要征税。

  只要你是境内的单位,你购买了服务,且这个服务不是那种”完全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比如你在巴黎请当地导游,期待后续总部予解释明确)上都逃不掉。佣金、中介费这类服务,只要是为了你境内的业务服务的,对不起,购买方就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对于大多数现代服务类的佣金支付,适用的扣缴增值税税率是6%。但要注意,如果涉及其他类型的服务,可能适用不同税率,具体要看服务性质。

  2、划重点:别再傻傻地去算”三项附加”了!

  这可能是我今天要讲的最重要的一个”省钱点”。

  很多做了十几年的老财务,脑子里有个惯性思维:只要缴增值税,就得跟着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前大家算跨境支付成本,习惯在6%的基础上再加个12%(城建7%+教育3%+地方2%),算出个6.72%的综合税率。

  但这个知识点早就该更新了!咱们得翻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从2021年9月1日起,政策就明确了: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简单说,就是这种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不用再缴城建税。城建税不征,那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也就没了,自然也不用缴。

  所以,现在的扣缴增值税就是干干净净的6%(以现代服务为例)。别再多缴了,多缴了不仅是浪费钱,以后想去退税,那手续能让你跑断腿,麻烦得很。

  3. 完税凭证:这6%其实是”左右手”的游戏

  说到这6%的增值税,咱们财务人心里得有个谱。作为扣缴义务人,你替国外机构缴了这笔钱,千万别直接把它当成公司的”净成本”。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只要你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拿到了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这6%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你自己的销项税。

  换句话说,这笔钱对公司来说其实是”税收中性”的。你今天缴出去,明天申报时就能抵回来。

  但实操中的”坑”在哪呢?在合同!

  很多国外供应商很强势,合同里写死了一个”Net of Tax”(净到手价)条款。如果你没在合同里明确这6%由谁负担,那最后公司自己掏了这笔钱。虽然税款能抵扣,但在账务处理上,这笔替对方承担的税款能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这又是另一桩容易扯皮的公案了。

  二、企业所得税:简要看两点就够了

  增值税法实施后,相比于增值税的”清晰”,企业所得税(CIT)确实复杂点。不过既然大家更关注增值税,所得税这边我帮大家提炼两个核心:

  1、劳务发生地原则

  既然服务完全在境内发生,这就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管对方有没有派人来,只要活儿是在中国境内干的,就要交企业所得税。

  2、核定征收与扣缴

  国外机构在境内没设机构场所,或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支付人代扣代缴。

  对于无法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及各地实践,劳务服务类的应税所得率一般在15%-30%之间,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行业特点确定。

  举例:如果支付100万佣金,税务机关按20%核定应税所得率,那应纳税所得额就是20万,再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实际需要代扣代缴5万元企业所得税。

  关于税收协定的特别提示:

  如果对方所在国(地区)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且该机构未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PE),理论上可以申请享受协定待遇。但要注意:

  - 不同协定对劳务所得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有”劳务PE”条款(如在境内提供劳务超过一定天数即构成PE),有的则没有

  - 即使没有构成PE,也要看协定中对”营业利润”条款的具体规定

  - 现在税务机关对协定待遇的实质性审核非常严格,如果对方只是个”壳公司”或不具备实质性经营,那这个申请大概率通过不了

  所以在实操中,建议先做好尽职调查,确认对方的实质性,再决定是否申请协定待遇。

  三、给同学们的大白话建议

  咱们做税务管理,求的就是一个”稳”字。处理这种对外支付,我有几句心里话:

  1、合同千万别写模糊了

  别只写一个总额。一定要写清楚:这一百万里,哪些是服务费,中国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由谁承担,完税凭证给谁。

  建议条款示例:本合同项下服务费为100万元(不含税),因中国税法规定由买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由买方从支付款项中扣除并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扣税后的净额支付给卖方。买方应向卖方提供完税凭证复印件。

  如果合同写成了”实付100万”,那咱们财务就得头疼怎么去”倒算”含税价了。

  2、证据链要闭环

  税局现在不只看合同,还会看你的往来邮件、服务成果报告、工作记录等。既然你说服务在境内发生,证据就要跟上:

  - 合同及附件

  -服务成果交付记录

  - 沟通邮件

  -支付记录

  - 如果对方来华,那还要有差旅记录、签证记录等

  否则在服务发生地的认定上很容易被挑战。

  3、关注新政细节与系统对接

  随着《增值税法》的正式实施,电子发票(数电票)和跨境支付的自动化监管越来越严。建议大家:

  - 在支付前,先在电子税务局做个预申报测试,看看系统自动算出来的税额跟自己算的是不是一回事

  - 熟悉新的扣缴申报流程,很多地方已经要求线上申报

  - 注意保存好电子完税凭证,这是抵扣进项的重要依据

  4. 做好纳税风险评估

  对于金额较大或业务模式复杂的跨境服务,建议:

  - 提前做纳税规划,评估是否有优化空间

  - 考虑是否需要申请税收协定待遇

  - 必要时咨询专业的国际税顾问

  四、老炮最后碎碎念

  对外付佣金,服务地在境内,税的事儿其实就两句话:

  增值税:一般是6%(现代服务),不加城建税等附加*(这是2021年9月后的新规,别算错了!),拿完税凭证可以抵扣进项。

  所得税:要代扣代缴,通常按收入的15%-30%核定应税所得率,再按25%计算应纳税额;想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得确保对方有实质,且符合协定条件,审核很严。

  跨境业务里的每一个细节,背后可能都藏着一个转让定价或者反避税的逻辑。作为国际税人,咱们不仅要会算账,更要会看合同里的”火坑”,还要及时更新知识——就像这次《增值税法》的正式实施,很多细节都值得重新梳理。

  我是转让定价人张学斌,深耕财税领域近30年。如果你在2026年增值税法落地过程中遇到什么实操难题,或者在处理对外支付备案时被卡住了,欢迎同学们17-18日来北京铁道大厦参加咱们举办的增值税法落地实操培训,咱们在北京细聊。

  我也想问问大家,你们在对外支付时,遇到过最难搞的”对方不配合扣税”的情况是怎么解决的?欢迎分享你的经验。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728da687171b31d9c16aef0e68a81deb_584d15ce97a97649b4271eb4610e5fdb.jpeg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