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发文时间:2026-1-16
作者: 叶永青 王一骁
来源:菜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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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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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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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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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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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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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

一文读懂CRS如何影响你的钱袋子

  财富是0,健康是1,没有1的引领,再多的0也可能归零。

  这句话你可能听过无数次,但今天我想说——合规,是财富世界里的另一个“1”。

  尤其是在全球税务信息透明化的今天,如果你还在用“老方法”管理海外资产,那个“1”可能正在悄悄消失。

  最近,不少高净值朋友私下问我:

  “我在香港的账户,内地税务局真的能查到吗?”

  “听说CRS只针对OECD国家,中国不是成员,是不是就安全?”

  “我在海外放了一点钱,会不会突然被要求补税?”

  如果你也有类似疑问,今天这篇文章,请一定耐心看完。

  我将用最直白的话,帮你拆解CRS这张正在收紧的“全球税务天网”,并告诉你如何在这个时代,既守得住财富,又睡得好觉。

  01

  CRS到底是什么?简单说,就是“全球税务信息联网”

  CRS,中文叫共同申报准则。

  你可以把它想象成一张覆盖全球的税务信息网——参与国之间,会自动交换非本国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

  举个例子:

  如果你是中国税务居民,在瑞士有存款,瑞士银行就会把你的账户信息(比如余额、利息)报给瑞士税务局,再通过特定平台自动交换给中国税务局。

  关键点来了:

  中国虽然不是OECD成员国,但早在2015年就签署了相关协议,2018年就开始正式交换信息。

  也就是说,中国早就融入了这张“全球税务网”,而且交换范围比你想象中更广。

  02

  你是不是“中国税务居民”?这两条标准决定了你的账户会不会被交换

  很多人以为:“我拿了外国绿卡/护照,就不算中国税务居民了吧?”

  不一定。

  中国认定税务居民,主要看两条(满足一条就算):

  户籍、家庭或经济利益中心在中国(哪怕你常年住在国外);

  一年内在中国境内住满183天(临时离境不超30天可连续计算)。

  也就是说,即使你持有外国护照,只要还被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你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照样会被交换回国。

  03

  香港、澳门会不会把信息交给内地?

  会,而且已经执行多年。

  香港:自2018年起,每年向内地自动交换税务居民金融账户信息。

  澳门:自2019年起,同样启动交换机制。

  这意味着,如果你在香港汇丰、澳门中银有账户,并且你是内地税务居民,这些账户的年终余额、利息收入等信息,都会“漂洋过海”回到内地税务局的系统里。

  04

  哪些信息会被交换?

  主要包括:

  账户持有人姓名、地址、出生日期

  税务居民所在国、纳税人识别号

  账号、年末账户余额或净值

  年度利息、股息、保险收益等

  注意:CRS不交换每一笔交易流水,但账户余额和年度收益,已经足够税务局判断你有没有如实申报海外收入。

  05

  对企业的影响:离岸架构不再“隐形”

  很多企业以前喜欢在开曼、BVI等地设公司,做跨境投资或税务规划。

  CRS实施后,这些“被动实体”(比如没有实际业务的壳公司)需要上报实际控制人信息。

  再加上中国自2018年实施的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如果你控制的海外公司利润不分配且无合理经营需要,税务局可以直接视同你已取得收入并要求纳税。

  简单说:通过多层海外公司隐藏利润的做法,正在迅速失效。

  06

  普通人该如何应对?记住这4点:

  如实申报,不要侥幸

  如果你的海外收入应当在中国纳税,请主动申报。一旦被查出隐瞒,不仅面临补税+滞纳金,还可能被处以罚款。

  重新审视资产结构

  CRS主要覆盖金融资产(存款、证券、保险等),而不动产、艺术品、珠宝等非金融资产目前不在自动交换范围内。

  可以考虑合理配置多元化资产。

  不要盲目追求“第二身份”避税

  除非你真正移居并成为他国税务居民,否则仅凭一本护照,很难改变中国的税务居民身份认定。

  企业要注重“业务实质”

  如果你的海外公司有真实业务、真实员工、真实经营,并有完整的转让定价文档支持,依然可以合规运营。但纯壳公司、空架构的风险正在急剧上升。

  07

  一个常见的认知误区:美国不参与CRS,是不是把钱放美国就安全?

  不完全对。

  美国确实没加入CRS,但它有自己更严格的FATCA法案。

  中美之间虽然没有CRS交换,但中国金融机构也会向美国税务局报送美国纳税人的账户信息。

  反过来,如果你是美国税务居民,你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也会被报给美国。

  关键点在于:如果你是中国税务居民,在美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不会通过CRS自动传回中国,但这不意味着永远安全——税务情报交换还有其它渠道。

  最后说几句真心话

  CRS不是来“抢钱”的,而是全球税务透明化的大势所趋。

  它的出现,让跨境逃税、隐匿资产变得越来越难,但也让合规经营的纳税人得到更清晰的规则。

  财富管理的第一原则,不是追求最高收益,而是守住合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