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被忽略了前置条件?
发文时间:2021-09-18
作者:屈健康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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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A公司是从事化工用凝胶生产的企业,2017年开始建厂,2018年初建成投产,当年账面形成固定资产近5000万元,其中3000万元的生产设备。企业在日常核算和税务申报中采取直线摊销法,按照10年进行摊销。2021年A公司盘点资产后认为,2018年购入的该批生产设备用不到10年就需要重新更换,原因是其所生产的工业凝胶有很强的腐蚀性,整个生产设备老化较快。咨询能否采用加速折旧法进行摊销?


  DJZ答: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采取加速折旧法摊销从理论上讲完全可行,但是适用条件上有瑕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本案例中,A企业2018年花3000万元购入的生产设备,用于生产高腐蚀的工业凝胶,常年处在高腐蚀的作业环境中,满足《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可以适用加速折旧的情形。可以将折旧年限缩短至《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或者采取年数总和法及双倍余额递减法之一进行加速摊销。


  但,错失了可以加速折旧的时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也就是说,加速折旧法的选择是有前置条件的,必须在取得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履行备案手续才能适用,过时不候。购入固定资产时,就必须做出判断,符合加速折旧办法的固定资产在一开始折旧时就选择缩短后的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办法进行处理。并且加速折旧办法一经选定,就不可以变更。


  这个规定显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比如固定资产使用一段时间后或者改变用途用于高腐蚀、强震动的生产项目,抑或新的技术产生导致产品生产工艺更新换代加快继而要求设备快速更新,就不能再改用加速折旧办法。期待政策上尽快对此加以完善。


  案例中的情况,在A公司购买的生产设备显然不能再采用加速折旧办法,但是可以将设备卖给关联公司,再租给A公司使用。理由是81号文规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关联公司取得该生产设备后,尽快完成备案手续,就可以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采用缩短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办法加速摊销。具体备案办法,参考国税发2009年81号规定。


  会计处理上,会计政策允许年度终了对折旧年限进行复核,如果需要可以对折旧年限进行调整,也允许采取加速折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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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前扣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对于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除下列情形外,按照正常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一、属于下列情形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二、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前扣除有两种方式供选择:一是缩短折旧年限。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二是加速折旧:(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2)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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