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小型微利,税收优惠选哪个
发文时间:2021-09-07
作者:李冼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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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最近,不少老师咨询小微企业是选择西开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还是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


  最近,不少老师咨询小微企业是选择西开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还是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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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小微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高新技术优惠政策条件,也符合小微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不需纠结,就选小微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原因其实非常简单——


  小微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高新技术优惠政策条件,无论是选择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还是高新技术优惠政策,都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言而喻,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优惠。


  因此,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或者符合高新技术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按照自身实际情况从优选择其中一项政策适用优惠税率。


  思考:小微企业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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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扩围后,按税法“做账”是一个务实选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发布后,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大幅度扩围。


  小型微利企业最重要的一个指标就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这让企业实际利润在300万元左右的企业财务人员感到压力山大。


  压力山大的原因是这个政策有一个“陷阱”。关于这个“陷阱”,我们的公众号前面有多篇文章进行了论述,简单用一句话说,就是应纳税所得额300.01万比300万要多交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这就意味着,如果掉进这个“陷阱”,需要支付的代价是50万元!


  50万元,对于一些大企业来说,不值一提,但对一个小型企业来说,差不多要占到利润额的17%左右。不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都是一笔非常大的金额。


  这就需要财务人员发挥税收筹划的能力。如果到年终,应纳税所得额能够控制在300万元以内,享受到了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说明这个财务人员在税收筹划方面是基本称职的;反之,如果没有控制好,让老板多交了50万元企业所得税,估计这个财务人员大概率会“下课”了。


  这部分财务人员很焦虑,怎么办?


  这就首先需要了解会计核算和税法各自的目的是什么?


  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而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目的不同,二者在很多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税会差异”。


  因为这种差异的存在,在实践中,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在没有特殊业务的情况下,一般是以企业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所以,如果在年中或临近年末时,财务人员如果以控制利润总额来间接控制应纳税所得额,由于纳税调整金额的不可预知性,很可能会以失败而告终。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大都是民营企业,在监管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果各种条件允许,可以换一个思路,就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而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企业的利润总额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非常接近,用控制利润总额的方式来间接控制应纳税所得额就成为一种可能,成功的概率也非常高。


  在实践中,据我们了解,这样做的会计还不少呢!


  那有财务人员又问了,我们公司股东每年都要分红,如果按照税法做账,年度的经营成果不准确怎么办?


  对于股东众多的企业,一般来说,每年都需要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如果这个事务所比较负责,都会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将企业的账目调整到位,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就是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反映。


  当然,如果企业内外部的监管对日常财务核算质量的要求比较高,或以企业上市作为发展目标,这种做账方式就不适合了。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税法的要求做账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这也是一个技术活,不仅要懂财务,还要懂税法,了解“税会差异”,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就不建议轻易尝试了。


  还有人说,你们这不是教会计违反准则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会计处理在很多方面需要职业判断,例如:减值准备的计提、收入的确认、折旧的方法和期限等等,按照税法做账只是在大多数需要职业判断的时候趋向于税法的规定,并不是要违背会计准则,即使这种判断有一些偏差,对于一个小型企业来说,也是可以接受的。况且还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在兜底。


  努力使企业最大化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筹划的一个主要方向。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综合衡量商业、财务、筹划成本、法律风险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考虑。由于牵扯到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之间的博弈,有时候也是一个平衡的艺术。在这时候,教条主义就明显不合时宜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当中几大认识误区

和大家讨论高新认定有关话题总能发现一些新大陆,有些是我不甚了解经多方求证最后确定的,比如试制品入库、出库问题,有些则确实存在一些误解。为此,笔者整理出一些比较容易误解的知识点。


  误区一:有关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申请认定时一年内”指的是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即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上册注册日期与认定通知文件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间隔必须大于365个日历天数。


  常见误解:企业2020年申请认定,其注册时间需要在2019年1月1日以前;企业2020年申请,其销售开始时间必须是2019年1月1日以前。


  误区二、知识产权取得必须是自主研发产生的要求


  有部分认为知识产权的取得必须来源于企业自主研发。


  知识产权相关方面的指标主要是对技术先进程度、在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数量、获得方式及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等情况进行考核,这个指标并没有排斥外购、受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转化是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的活动,其成果来源包括了自有技术、受让技术、输出技术、合作转化,技术要素参与利益分配等五方面。知识产权相关方面的指标在科技成果转化层面,一个是开端,一个是终点;一个是定量指标,一个是定性指标。


  误区三、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针对专利等知识产权有效性,存在以下误解:认为拿到申请受理通知书就能申请认定,认为只有拿到专利证书才能认定,认为取得专利证书后无须缴纳年费。


  专利等知识产权以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主管知识产权的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决定,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年费每年都要缴纳,有效期从申请日起开始计算。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期限届满会终止。缴费收据为载有“年”费标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黄色联),也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等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确认其缴费状态。企业务必要要确保参与认定专利的有效性,以免影响认定指标评价。


  误区四、评定看产品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领域》”)要求


  申请高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领域》”)规定的范围,也就是说,关键看主要产品(服务)使用的技术是否属于《领域》规定范围当中的那一项,而不是看技术产出的产品属于《领域》。所以,有些传统行业,比如,冷冻奶,建筑业,经营范围上看似不适合申请高企,但如其提供产品(服务)采用的技术过硬,一样有可能符合认定申请的资格。


  误区五、企业只做产品研发、产品OEM定制,没有资格申请高企认定


  产品研发、产品OEM定制的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领域》规定的范围,就有申请认定资格的可能。销售的产品(服务)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需要看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领域》规定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转化形式表现为以该科技成果作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合作条件等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是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产品研发,产品OME定制,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类,不会影响评定分值。


  误区六、科技人员占比是评定前提条件,外聘人员不满183天人工费不得记入研发费用


  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评审认定要求标注科技人员工资岗位,来判断该人员是否属于科技人员,科技人员的岗位填写可按市场调研和数据采集、样品图纸设计、样品测试等按科研活动过程设定的岗位。比如,检测中心及车间骨干人员,直接提供技术服务的品管部,从事管理的有技术副总、生产副总等。


  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该占比按照全年月平均计算作为科技人员的统计依据,比例不低于10%;统计时,外聘科技人员累计不满183天将被剔除出去。而研发费用归集的人工是“科技人员”发生的“人员人工”,科技人员占比的统计口径不影响按项目归集的科技人员人工费用。


  误区七、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每年都要达标


  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且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对应阶段的研发费用比值分别不低于5%、4%、3%要求。


  比如,某企业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为4568.23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500万元,营业收入为5068.23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该企业申请认定的研发费用占比要满足第二档4%要求,是申请认定前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而不必每年的占比都符合。同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也是近三年同期总额比值。


  误区八、设计费用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混淆


  实务当中,设计费用和委托外部研发经常混淆,很难划清。


  设计费用是为产品开发制作图纸、工艺、技术规范等设计产生的费用。委托外部研发是为产品开发,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开发资质的第三方企业、个人或研发机构研发而产生的费用。设计费和委托外部研发在合同上是有其本质区别的。


  设计合同必须包括项目名称、设计内容、要求、时间节点、设计单位等内容。委托开发合同条款中除去一般合同的要注明的项目名称、内容、时间要求外,还需包括研究内容、技术指标,以及获得成果名称等内容。


  委托研发合同有几点注意要求:


  1.委托合同必须列明研究成果归属必须为委托方企业;


  2.委托研发报货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研发的支出,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凭证均可税前列支,但是,归集高企研发费用时需要按实际发生额的80%进行统计。


  3.受托方相应收入开具的发票名称应为“技术开发费”,而不是“技术服务费”或其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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