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扩围后,按税法“做账”是一个务实选择
发文时间:2019-07-05
作者:正和智酷
来源:正和税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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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发布后,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大幅度扩围。


  小型微利企业最重要的一个指标就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这让企业实际利润在300万元左右的企业财务人员感到压力山大。


  压力山大的原因是这个政策有一个“陷阱”。关于这个“陷阱”,我们的公众号前面有多篇文章进行了论述,简单用一句话说,就是应纳税所得额300.01万比300万要多交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这就意味着,如果掉进这个“陷阱”,需要支付的代价是50万元!


  50万元,对于一些大企业来说,不值一提,但对一个小型企业来说,差不多要占到利润额的17%左右。不论从哪个方面来说,都是一笔非常大的金额。


  这就需要财务人员发挥税收筹划的能力。如果到年终,应纳税所得额能够控制在300万元以内,享受到了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说明这个财务人员在税收筹划方面是基本称职的;反之,如果没有控制好,让老板多交了50万元企业所得税,估计这个财务人员大概率会“下课”了。


  这部分财务人员很焦虑,怎么办?


  这就首先需要了解会计核算和税法各自的目的是什么?


  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而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


  由于会计和税法的目的不同,二者在很多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税会差异”。


  因为这种差异的存在,在实践中,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在没有特殊业务的情况下,一般是以企业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所以,如果在年中或临近年末时,财务人员如果以控制利润总额来间接控制应纳税所得额,由于纳税调整金额的不可预知性,很可能会以失败而告终。


  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大都是民营企业,在监管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果各种条件允许,可以换一个思路,就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而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企业的利润总额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非常接近,用控制利润总额的方式来间接控制应纳税所得额就成为一种可能,成功的概率也非常高。


  在实践中,据我们了解,这样做的会计还不少呢!


  那有财务人员又问了,我们公司股东每年都要分红,如果按照税法做账,年度的经营成果不准确怎么办?


  对于股东众多的企业,一般来说,每年都需要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如果这个事务所比较负责,都会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将企业的账目调整到位,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就是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反映。


  当然,如果企业内外部的监管对日常财务核算质量的要求比较高,或以企业上市作为发展目标,这种做账方式就不适合了。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税法的要求做账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这也是一个技术活,不仅要懂财务,还要懂税法,了解“税会差异”,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就不建议轻易尝试了。


  还有人说,你们这不是教会计违反准则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会计处理在很多方面需要职业判断,例如:减值准备的计提、收入的确认、折旧的方法和期限等等,按照税法做账只是在大多数需要职业判断的时候趋向于税法的规定,并不是要违背会计准则,即使这种判断有一些偏差,对于一个小型企业来说,也是可以接受的。况且还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在兜底。


  努力使企业最大化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筹划的一个主要方向。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综合衡量商业、财务、筹划成本、法律风险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考虑。由于牵扯到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之间的博弈,有时候也是一个平衡的艺术。在这时候,教条主义就明显不合时宜了。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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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追缴分公司以前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款吗?

我们的公众号在之前发布了《分支机构不再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之后》,详细说明了税务总局停止对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后的应对。


  有一位财务人员看了这篇文章后,问了我一个可怕的问题,税务部门会追缴分公司以前已经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款吗?


  我思考了一下,回答:有这种可能,但可能性非常小。


  这件事的起因主要还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大幅扩围。在此之前,由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较小,税务总局并未关注到在实际操作中,对分公司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这一瑕疵。在小型微利企业大幅扩围后,很多纳税人提出这一问题,税务总局才意识到,分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是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法人税制相冲突,才突然决定对这一政策进行纠正。


  所以说,对于以前独立纳税的分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主要责任还是在税务部门。


  除了上述原因之外,波及面太广也是一个因素。在此之前,全国范围内几乎所有的独立纳税的分公司符合条件的,都允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如果要补税,波及面有些广。


  还有就是以前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幅度和范围没有财税〔2019〕13号规定的那么大和那么广,减免税的幅度比较小,损失也非常有限。


  综合以上三个因素,加之作为一个执法机关,如果没有外力推动,很难主动承认自身执行政策失误。因此,我们认为,税务部门追缴分公司以前已经享受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的可能性非常小。


  但是可能性非常小不代表完全没可能。假如某个税务部门要求补交前期已享受的减免税,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呢?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也就是说,最坏的结果是:税务部门只能要求补交三年内的税款,并且不能加收滞纳金,更不能罚款。


  所以,已经享受过减免税的分公司不用太担心,也不用过于在意,等熬过三年的追征期,就什么事都没有了。


分支机构不再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之后

在这个炎热的夏天,突然传来一个重磅消息,就是税务总局停止了对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消息传来,一片哗然。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八十三问,对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了答复。


  问: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这个答复的意思是,对于分支机构,应当并入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后的数据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整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如果分支机构不并入总机构汇总纳税,而选择按照独立纳税人单独纳税,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紧接着,2019年7月的申报期,在申报2019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很多财务人员发现,选择按照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上季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本季度申报时却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了。


  事情发生的很突然,财务人员纷纷询问应该怎么办?


  选择有三个。


  一是将原先的分公司改成子公司,这个属于一劳永逸的办法,但是程序上复杂一些,比较麻烦,需要一定的时间。


  二是将选择按照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改为并入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也有一点小问题。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如果企业在2019年已选择按照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年度不得变更,如果要改回汇总纳税,只能等到明年了。


  第三个选择实际上属于没有选择。就是继续按照独立纳税人单独纳税,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是不是感觉很亏?


  所以,事先进行税收筹划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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