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建筑服务的第三方应该跟谁结算开票?
发文时间:2021-07-12
作者:郑昱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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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代建工程,委托方、代建方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发票如何开具以及施工合同中的三流一致问题”,官方的答复,相信让不少纳税人心存芥蒂。


  我们再次对纳税人的问题进行解析。


  纳税人的问题:委托方甲与代建方乙签订委托代建工程协议,由甲委托乙进行代建,包括办理各类手续及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甲与乙均为某集团公司下级单位。而后代建方乙与施工单位丙签订施工合同,其合同关于付款约定为施工单位丙向委托方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委托方甲直接向施工单位丙支付酬金。这种情况是否可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的规定(我们试着将上述问题的甲乙丙三方代入条文来看):


  建筑企业(乙方)与发包方(甲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丙方)为发包方(甲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丙方)直接与发包方(甲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丙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甲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乙方)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甲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总局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是明确了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其集团内其他单位提供建筑服务的,在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显而易见“委托代建工程”中,要使甲方和丙方的资金流、发票流顺畅起来,而且得到合法有效的维护,还得看丙方是否是乙方的“集团内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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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建筑服务相关增值税实务操作及注意事项

对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应税收入(含预收款)的,在预缴增值税和申报应纳增值税时的实务操作以及应注意事项简述如下。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营改增后至2017年6月30日以前,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从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所改变,改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服务完成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笔者认为可以这样来理解,这一变化的主要意思就是,按原规定,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收到建筑项目的预收款时就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当在次月(下一季度)的申报期内,按所适用的计税方式(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以及按规定减除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应纳税额,下同)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按照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指在其机构所在地同一地级行政区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下同]预缴增值税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还应当预缴增值税。


  而按照新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在收到建筑项目的预收款时暂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很清楚的表明无需在此时点按所适用的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申报纳税,但不论是在机构所在地还是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均应按相关规定(后面详述)预缴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其他纳税人提供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除经营租赁业外)一样,按照一般规定执行。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


  注: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暂停预缴增值税。其他地区的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建筑服务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从事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为建筑工程老项目以及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对于房屋建筑类的甲供工程,如果是由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又是由甲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这四类主材的,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提供该项建筑服务的总承包单位是适用(而非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


  郑重提示:此类纳税人应记住,虽然取消了简易计税备案的要求,也不用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了,但是,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要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的、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需要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三、销售额及应纳增值税计算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建筑服务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下同)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的,不包括其应纳税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即,按照上述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计税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征收率3%)×征收率3%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建筑服务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的,不包括销项税额),按照9%的税率计算并收取增值税销项税额。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税率9%)×税率9%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营改增开始至2018年4月31日适用11%;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适用10%)


  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当期进项税额。


  注:建筑服务是与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是平行的税目,因此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符合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已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工程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应按所适用的计税方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在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后,所适用的计税方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事项


  (一)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由该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包括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或者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一个纳税人有多个应预缴增值税项目的,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上述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或者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征收率3%)×3%(预征率)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或者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9%)×2%(预征率)


  (四)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加盖纳税人公章的以下资料: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有分包业务的,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


  (五)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提示:在预缴和申报缴纳增值税时,还应分别按预缴地和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例1,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的闻涛建筑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江西省九江市承揽一建筑工程(系甲供材工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20年8月份从建设方取得该项建筑工程的预收款103万元(假定无其他应税项目),在取得该103万元收入后,闻涛建筑有限公司当月支付给分包方30.9万元的分包款,分包方开具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9月的申报期内,闻涛建筑有限公司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九江市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按(103-30.9)÷(1+3%)×3%计算应预的缴增值税税额为2.1万元:


  (103-30.9)÷(1+3%)×3%


  =72.1÷(1+3%)×3%


  =70×3%


  =2.1(万元)


  又,如果该项目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应按(103-30.9)÷(1+9%)×2%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为1.32万元:


  (103-30.9)÷(1+9%)×2%


  =72.1÷(1+9%)×2%


  =66.15×2%


  =1.32(万元)


  相关提示:由于闻涛建筑有限公司收取的此笔103万元款项是建筑工程的预收款,当月尚未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无需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此笔预收款的应缴增值税。


  五、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发生纳税义务时,应按所适用的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抵减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例2(承例1),2020年9月份(假定无其他应税项目),闻涛建筑有限公司在江西省九江市承揽的例1的建筑工程(系甲供材工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已达到纳税义务发生的条件。在10月的申报期,闻涛建筑有限公司应就8月份取得的103万元向机构所在地杭州市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另,例1中已说明,闻涛建筑有限公司在取得103万元预付款时已支付给分包方30.9万元分包款,分包方开具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闻涛建筑有限公司9月份已按简易计税方法的预缴税款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九江市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了该项目的增值税2.1万元。


  在10月的申报期,闻涛建筑有限公司应向机构所在地杭州市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0元:


  (103-30.9)÷(1+3%)×3%-2.1(已预缴税额)


  =72.1÷(1+3%)×3%-2.1


  =70×3%-2.1


  =2.1-2.1


  =0


  又,如果该项目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9月份当期应税销售额是103万元,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41万元,9月份已按一般计税方法的预缴税款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九江市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了该项目的增值税1.32万元。在10月的申报期,闻涛建筑有限公司应向机构所在地杭州市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1.78万元:


  103÷(1+9%)×9%-5.41-1.32(已预缴税额)


  =94.5×9%-5.41-1.32


  =8.51-5.41-1.32


  =1.78(万元)


  提示:在开具建筑服务项目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电子发票)时,一定记得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以免给自己和接受发票方徒增不必要的税收风险,时过境迁后接受发票方要求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很麻烦。


  附注:以上所述纳税人不含自然人个人,自然人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缴增值税的,直接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自然人个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提供建筑服务的,湖北省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015年7月的解读——


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须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财税[2017] 58号文件第三条


个人提供建筑服务代开发票,怎么缴税?

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涉及两大问题,一是是否违反建筑法规问题,二是如何缴纳税收的问题。前者是住建部门考虑的问题,后者是税务部门考虑的问题。可以明确的是,不管你是否符合建筑法规,缴税是少不了的。


  在税收领域中,自然人亦属于纳税主体,增值税方面,争议较小,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享受1%或者免税的税收待遇。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则相对比较麻烦,需要区分不同情况来判断。


  我们看看以下两个税务局的对此问题的回复:


  个人承包工程开票税率


  问题内容:你好呀,打扰下,想要咨询点问题:个人没有税务登记的,承包工程需要开工程发票的话,要交几个点的税呀?


  答复时间:2020-06-10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目前延长到2021年12月31日)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二)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4.税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0.3‰贴花。


  因此,该情况涉及增值税征收率3%,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0年3月至12月,减按1%;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2%,个人可减半征收;支付方需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20%-40%,如签订以上税目的合同,印花税按承包金额0.3‰贴花。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深圳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代开发票


  日期:2019-10-24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需要交个税吗?怎么征收?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一、若属于上述劳务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二、若是属于建筑劳务,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深圳12366的回复,税种说得很全面,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都没问题。但个人所得税说得不够全面。


  安徽12366的回复,援引了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区分了建筑劳务中不同情况,每一种情况应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都明确列示出来了,建筑劳务不是简单一刀切,开票人需要对号入座来确定自己应该适用哪个税目缴税。


  把两个答复结合起来,就可以圆满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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