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发文时间:2020-03-24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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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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