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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税务局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不能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
●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可在电子税务局(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则可以选择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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