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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问题】企业对外转让股权过程中发生的咨询服务,取得了咨询服务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二)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三)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四)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因此,企业对外转让股权属于上述第二项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情形,其为该项转让股权业务发生的咨询服务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能否抵扣应结合购进服务的实际用途:若咨询服务费并非专门服务于股权转让业务,而是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并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企业应当对相关服务费的用途进行分项核算并留存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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