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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问题一】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应当如何办理?
【答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增值税优惠声明,并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该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公告规定执行。
【问题二】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复】根据上述公告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实务提示】企业开展折扣销售时,应确保折扣额与价款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仅备注折扣或在另一张发票上开具折扣的,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将直接增加增值税税负。同时,放弃增值税优惠需要书面声明并注明起始时间报税务机关备案,声明一经提交,在备案期间不得再享受该项优惠。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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