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采购团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发文时间:2026/10/03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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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旅行社为旅行团客户采购餐饮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复】过去,旅行社为旅行团客户采购餐饮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对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旅行社采购团餐,是将餐饮服务整合至旅游产品中对外销售,简单来说,不是自己吃,也不是请客,属于旅行服务的组成部分,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因此,这类购进业务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旅行社应将对外经营团餐采购与内部餐饮支出实行分账核算、分类管理,对提供旅游服务配套的餐饮服务发票单独归集、建立管理台账,完整留存旅游合同、团餐明细、游客信息等原始资料,做好涉税备查工作。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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