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没有取得采购发票,能否享受出口免征增值税?
发文时间:202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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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出口货物属于购进后直接出口,但没有取得采购发票,能否享受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复】不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出口业务属于购进后直接出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普通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完税凭证等合法有效购进凭证之一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除外),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当按照规定及视同向境内销售的其他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包括增值税内销免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规定)。因此,出口企业应完整取得并留存合法有效的购进凭证,作为适用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前提。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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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及申报时限:报关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缴回已退(免)税款;未按期申报的,可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收齐凭证、提供收汇材料申报。

更正申报:已办结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不再适用退(免)税政策、计税依据变动等情形,需在业务发生当月或次月通过负数冲减方式更正申报;未核准的申报可提交撤回申请,已核准的通过负数冲减更正,撤回或冲减对应的原始凭证可重新用于后续申报。

合规红线: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业务外,所有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均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处于非正常户、逾期未缴回退税款、拒不配合核查等情形的,将被暂缓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