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确定是在现行税额基础上,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依据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对个别县(市、区)的适用税额作了调整。一是对大同市、长治市、朔州市的8个县(市、区)根据行政区划的变动,适用税额作了相应调整;二是对38个因人均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县(市、区),适用税额作了调整。其中,14个县(市、区)提高适用税额,24个县(市、区)下调适用税额;三是遵循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精神,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五条的授权,对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12个县区,按税法规定上限即按适用税额的150%征收耕地占用税,同时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和税务机关征收,将其由原一类地区中单独列出。总体来说,我省耕地占用税的税负基本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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