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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某公司因「减免增值税未计损益」「虚列工资税前扣除」等问题被税务机关查处。稽查局经立案检查认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减免税款未按规定计入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无真实用工的情况下虚列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且未申报过扣缴个人所得税基本信息及申报信息,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抚税一稽处[2024]15号),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公司不服,经行政复议维持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
诉讼中,公司主张:工资列支符合法律规定,未申报个税是因为未达到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法未明确规定工资不得扣除;税务机关无权解释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但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补贴性质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主张的工资支出未能提供真实用工证据,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具备法定职权、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获得司法支持。
本案提示:一是增值税减免税款并非当然免税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应计入应税收入;二是虚列工资、未申报扣缴个税的工资支出,不仅面临纳税调整,还可能被认定为偷税;三是在行政诉讼中,纳税人对支出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无证据支撑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来源:辽宁省抚顺市法院行政判决(抚税一稽处[2024]15号处理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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